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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 第 36 章 · 约翰·卫斯理

圣经简释 · Explanatory Notes · 原作公版

Numbers 36

第2节 他们说,主曾吩咐我主,拈阄把这地分给以色列人为业;我主也曾受主吩咐,把我们弟兄西罗非哈的产业分给他的众女儿。 我们弟兄——我们的亲族。

第6节 论到西罗非哈的众女儿,主这样吩咐说:她们可以随意嫁人,只是要嫁同宗支派的人。 同宗家族——由此看来,她们似乎不仅限于嫁给同一支派的人,也限于嫁给本支派中的家族;从这条律法的理由可以看出,神要使各家族和各支派的产业都保持完整,不相混杂。

第8节 凡在以色列人各支派中承受产业的女子,必作自己父亲支派宗族中一人的妻,好叫以色列人各自承受祖宗的产业。 祖宗的产业——这律法并不是普遍禁止所有女子嫁到别的支派去;从许多族长、君王、祭司和别的圣洁之人的做法,可以合理地看出并非如此,因为他们曾娶别支派的女子,甚至有时娶别国的女子。这律法所限制的,乃是女承业人,或可能成为女承业人的女子。但如果她们有弟兄,就可以自由嫁入任何支派;不过,若她们的弟兄死了,产业就要从她们那里归给她们父亲支派和家族中最近的亲属。 神如此留心保守各支派和家族不相混杂,最主要的原因是:那将要出弥赛亚、并借此可以认明他的支派和家族,必须是明显而无可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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