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 这城邑要归他们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养他们的牛羊和各样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们的财物。为他们的牲畜——是为他们的牲畜作牧场;在那里他们不可建造房屋,也不可栽种菜园、果园或葡萄园,甚至不可撒种五谷,因为他们从初熟之物中已经得了丰足的供给。这些郊野并非利未人共有,而是按合宜的比例分给他们。
第4节 你们给利未人的郊野,要从城墙起,四围往外量一千肘。一千肘——下一节说是二千肘。但本节与下一节所说的并非同一件事;本节说的是郊野应从何处开始量,下一节说的是这量度应延伸到何处;这些话完全可以这样读:郊野——要从城墙,并从城外,或从城的外部起,就是从四围一千肘之处起。这里提到这一千肘,并不是把它作为被量的对象,而是作为量绳开始的空间。接着民数记 35:5 说:你们要从城外量(不是如前面民数记 35:4 所说从城墙量,而是从城外,就是从城墙外四围所说的一千肘外部空间量),东面二千肘。所以事实上从城墙起共有三千肘,其中一千肘大概是为附属房屋、牲畜棚、菜园、葡萄园和橄榄园;其余二千肘为牧场,因此在利未记 25:34 称为城邑郊野之田,以区别于郊野本身;郊野本身由从城墙起的第一千肘构成。
第6节 你们给利未人的城邑,其中当有六座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此外还要给他们四十二座城。逃城——或作逃脱之城,为误杀人的人而设。这些城分派在利未人中间,一方面因为可推定他们最适合且最公正地判断误杀人与故意杀人者之间的案件;另一方面因为他们的同在与权柄,能更有效地约束追到那里的报血仇者的情绪;也许还为表明,罪人惟有在基督里(利未祭司所预表的那一位),才从毁灭者那里得着避难和安全。
第11节 就要分出几座城,为你们作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误杀——不是出于故意、蓄意或恶意,而是由于错误或轻率。
第12节 这些城可以作逃避报仇人的城,使误杀人的不至于死,等他站在会众面前听审判。从报仇人手中——希伯来文作从救赎者手中,或从至近的亲属手中;按律法,赎回死者土地的权利,以及为死者所受伤害伸冤的权利,都属于他。不至于死——免得报仇人在别处遇见他就把他杀了。在会众面前——即在各城中受任命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官或长老面前;他们要查明,并且公开在百姓面前查明,杀人是故意的还是偶然的。
第14节 在约旦河东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在约旦河这边——因为那地虽不如迦南宽,却与迦南一样长;此外,这些城也可能方便许多住在迦南的人。
第16节 倘若人用铁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倘若他打人——明知而且故意,虽不是预谋怀恶意。他必被治死——是的,即使他已经逃进逃城,也要如此。
第19节 报血仇的必亲自杀那故杀人的,一遇见就杀他。他必杀他——或是亲自动手,如下文所表明;这样,这是许可,表示他可以这样行而不冒犯神,也不危及自己。或是藉着官长,就是他向官长要求伸张公义;这样,这是命令。
第24节 会众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报血仇的中间审判。那时——如果误杀人的逃到逃城。
第26节 但误杀人的,无论什么时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就是他所逃到的那城;他要住在其中——被限制在那里,一方面是要藉着如此严厉的刑罚,显明在神看来杀人是可憎的,即使只是有杀人的表象也如此;另一方面是为误杀人的安全,免得这样的人出现,并与死者的亲属来往,引起责备和流血。大祭司的死——也许是要表明,基督的死(他是真正的大祭司,其他大祭司都预表他)乃是罪得赦免、罪人得释放的惟一途径。
第27节 报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见他,将他杀了,报血仇的就没有流血之罪。没有罪——不必受人的惩罚,虽然在神面前并非无罪。神如此规定,是要迫使误杀人的住在他的逃城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