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节 民数记 30:5 但她父亲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耶和华也必赦免她,因为她父亲不应承她。 在那日子里——要迅速,或不可拖延,只容许有合宜的时间作慎重考虑。这里也暗示,父亲可用来废除她所许之愿的那日或那段时间,不是从她许愿时起算,乃是从他知道她所许之愿时起算。耶和华必赦免——或者说,必赦免她没有履行这愿。但这只当理解为那些若要履行就会侵犯父亲权利的愿;因为若有人许愿要禁戒这样那样的罪,和一切引向那罪的机会或途径,并在有机会时尽这样那样的本分,父亲就不能解除他这类的愿。若这律法并不延伸到儿女未经父母同意而结婚这事上,以致不给父母权柄去废除那婚约,(有人认为它的确延伸到这一点)那么它至少确实证明,这类婚姻是有罪的,并且要求这些儿女在神和父母面前悔改、自卑。
第9节 民数记 30:9 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所许的愿,就是她约束自己的话,都要为定。 寡妇或被休的妇人——即便她住在父亲家里;这类人常常回到父家居住。
第10节 民数记 30:10 她若在丈夫家里许了愿,或起了誓,约束自己; 她若许了愿——若那如今成了寡妇或被休的妇人,是在丈夫还与她同住的时候许了那愿;例如,她那时许愿说,若自己成了寡妇,就要把自己产业中的若干分量献作敬虔或慈善之用;等她真的成了寡妇时,可能会为这愿后悔,并且以为或认定自己可以不受其约束,因为那愿是在丈夫活着的时候所许的。这里承认:若她丈夫当时不应承,这愿便可作废;但若他以沉默或别的方式表示同意,这就不成立。
第13节 民数记 30:13 凡她所许的愿和刻苦己心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坚定,也可以废去。 刻苦己心——就是借着禁食、守夜,或类似的事使自己受苦。加上这些话,是要表明,丈夫有这权柄,不仅在那些关系到他本人或他产业的愿上,也在那些看起来似乎只关系到她自己身体或人身的愿上同样如此;理由是,妻子的人身或身体既属丈夫的权利范围,她就不可未经丈夫同意,做任何损害自己身体的事。
第15节 民数记 30:15 倘若丈夫听见以后,后来使这两样全废了,就要担当妇人的罪孽。 听见以后——并且他日复一日以沉默表示认可;若过了那时候,他又拦阻她履行,这是他不该做的:那么她未能履行所许之愿,这罪就该归在他身上,不归在她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