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你们在以色列地怎么用这俗语说: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酸倒了呢?” 以色列地——指两支派,不是十支派。 父亲——我们的列祖。 吃了——犯了罪。 儿女——我们这些作他们儿女的,当时尚未出生,却因他们的罪受苦。
第4节“看哪,世人都是属我的;为父的怎样属我,为子的也照样属我;犯罪的,他必死亡。” 看哪——在神的作为中,绝无偏待审判的情形,因为他对众人同样是神。 世人——所有的人。 魂——指人本身,无论父亲或儿子,都必死,都必担当自己的刑罚。
第6节“未曾在山上吃过祭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邻舍的妻,未曾在妇人的经期内亲近她,” 未曾吃过——未曾犯拜偶像之罪,没有献祭给偶像,也没有吃献给偶像之物;那些偶像的庙宇和祭坛都在山上,何西阿书4:13。
第8节“未曾借钱取利,也未曾向人多要;缩手不作罪孽,在两人之间,按至理判断;” 多要——非法的利息。 罪孽——各种不义。
第9节“遵行我的律例,谨守我的典章,按诚实行事;这人是公义的,必定存活。这是主耶和华说的。” 必定存活——必蒙拯救脱离饥荒、瘟疫和刀剑,并且必见美好的日子。
第13节“向借钱的弟兄取利,向借粮的弟兄多要;这样的人岂能存活呢?他必不能存活。他行这一切可憎的事,必要死亡,他的罪必归到他身上。” 他的血——希伯来文是复数“血”;既包括他所杀害之无辜者的血,也包括他因此丧失的自己的血,就是他自己灵魂和生命的血。也就是说,他今生和永远所受痛苦的全部责任,都要归在他自己身上。
第17节“缩手不害困苦人,未曾向借钱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粮的弟兄多要;他顺从我的典章,遵行我的律例,就不因父亲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 缩手——收回手,不去伤害或亏负贫穷人,尽管他本有权势,可以安然这样做。
第20节“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孽;义人的善果必归自己,恶人的恶报也必归自己。” 必不担当——这是最无可置疑的真理;虽然在某些情形下,看起来似乎并非如此,但如果我们能完全看见人与人之间的关联,也能看见罪与罪之间的关联,并知道人是何等容易、何等隐秘、何等不自觉地陷入同样的罪,我们就会看见父与子,虽然也许其中一个并未实际行那恶事,却都成了有罪的;而且所受的刑罚,并不超过那罪若是他自己所犯时所当受的。圣经在出埃及记20:5、申命记28:18,也并没有判定那些完全不犯此罪的人,要为这罪受刑;但若儿女跟随父亲犯罪,那么他们若因这些罪而死,原因就在于这些罪是他们自己的,不是仅仅因为那是他们父亲的罪。 义人的善果——义人必得美福,因为他必吃自己行为所结的果子,必按义人得赏赐。 恶人的恶报——就是恶行所得的报应。 “儿子必不死,必不永远死,不会因父亲的罪孽而死,只要他不走那罪的道路;父亲也不会因儿子的罪孽而死,只要他尽自己所能去防止那罪。”第22节“他所犯的一切罪过都不被记念;因所行的义,他必存活。” 不被记念——不再向他追讨。
第25节“你们还说:‘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你们当听,我的道岂不公平吗?你们的道岂不是不公平吗?” 道——指他治理万事的整个方式。 不公平——不正当,或与他自己的宣告和律法不一致。
第28节“因为他思量,回头离开所犯的一切罪过,必定存活,不致死亡。” 必定存活——“就是说,他必恢复神的恩宠;这恩宠乃是灵魂的生命。”第31节“你们要将所犯的一切罪过尽行抛弃,自作一个新心和新灵。以色列家啊,你们何必死亡呢?” 自作一个新心——要容我在你们里面成就这事。
第32节“主耶和华说:我不喜悦那死人之死,所以你们当回头而存活。” 我不喜悦——罪人自取灭亡,使神不喜悦;他们回转归向他,就使他喜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