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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14 章 · 约翰·卫斯理

圣经简释 · Explanatory Notes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14

第1节 你们是耶和华你们神的儿女。不可为死人用刀划身,也不可将额上剃光。 属耶和华的——所以你们不可用不配或不合宜的举动羞辱他。 不可划身——这原是拜偶像之人的习俗,无论是在敬拜偶像时、在丧事中,或在遭遇公共灾祸时,都是如此。这岂不像父母嘱咐拿着小刀玩耍的小孩子说:“不要割伤自己!”这些命令的用意正在于此,就是约束我们舍己。其意思是:不要伤害自己!十字架般的护理其用意也正在于此,就是除去那些使我们有危险伤害自己的事物。

第3节 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 可憎的——就是我所定为不洁净、所禁止的,因此在你们也当看为可憎。

第22节 你要把你撒种所产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 一切的出产——这是指第二个十分之一,看来与申命记14:28所提第一年的十分之一是同一回事。

第25节 你就可以换成银子,将银子包起来,拿在手中,往耶和华你神所要选择的地方去。 拿在手中——就是装在袋里,拿在手中,带着同行。

第27节 住在你城里的利未人,你不可丢弃他,因为他在你们中间无分无业。 不可丢弃他——你当从这样的十分之一,或其所得的出产中,分给他一分。

第28节 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将本年的土产十分之一都取出来,积存在你的城中。 三年的末一年——就是第三年,正如申命记26:12明说的。 本年——加上这句话,是要表明这里说的是第三年,不是第四年;因为有人可能因“三年的末一年”这话而这样推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