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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 第 35 章 · 马太·普尔

圣经简注 · Annotations upon the Holy Bible · 原作公版

Numbers 35:1

民数记35:1 耶和华在摩押平原、靠近耶利哥的约旦河边晓谕摩西说: 有四十八座城要给利未人,并城四围的郊野;其中有六座逃城,给以色列人或寄居的人在误杀他人时逃往。

民数记35:1-15。故意杀人的案件应被判定,杀人者要被处死,

民数记35:16-21。误杀人的必须住在逃城里,直到大祭司死;若在城外被捉到,可以被杀,

民数记35:25-29。定人死罪需要两个见证人,

民数记35:30。不可为杀人犯的性命收取赎价,

民数记35:31;也不可使人未到时候就从逃城回来,

民数记35:32;免得这地被玷污、被污秽,也免得流在其中的血不得洁净,

民数记35:33-34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Numbers 35:2

民数记35:2 你吩咐以色列人,要从他们所得为业之地中拨出城邑给利未人居住,也要把这些城四围的郊野给利未人。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Numbers 35:3

民数记35:3 这些城邑要给他们居住;城的郊野要给他们的牲畜、财物和各样走兽使用。 给他们的牲畜;

就是作他们牲畜的草场;在那里他们不可建房屋,也不可栽种园子、果园或葡萄园,也不可撒种谷物,因为他们从初熟之物和十分之一中已经充足得供应了。这些郊野也不是利未人共同共有的,乃是按适当的比例分给他们各人的,这从

约书亚记21:18 历代志上6:60

可以看出来。

Numbers 35:4

民数记35:4 你们给利未人的城邑郊野,要从城墙往外量一千肘,四围都是这样。 异议。

下一节却是

两千肘。

这二者如何相合?

答。

1. 七十士译本的译者在这里和

民数记35:5

都读作两千肘,因此有人认为这是希伯来文本中的错误;但这事既不关乎信仰,也不关乎善良风俗,因此并不损害圣经的权威。

答。

2. 这一千肘可以是从城向外的长度,而两千肘可以是城两边的宽度,这样二者就很一致;因为若有一条线从城向东延伸一千肘,另一条向西,一条向北,一条向南,那么在离城一千肘之处,从东到西所画的一条线,必然包含两千肘;从北到南的那条线也必然如此,因此城的每一边都必有两千肘。

答。

3. 本节和下一节所说的不是同一件事:本节说的是从哪里开始量郊野,下一节说的是量到哪里为止;这些话很可以这样读:

“郊野”

要算作(这里不过是省略了系动词,这是极常见的;意思是,要被视为或算作)

“从城墙起”,

并且从(这个介词由前文补出或领会,是很常见的)

“城外”,

或者说,从

“城的外部地带”

起(这是一个一般而不确定的表达,随后用下面的话来限定和解释),就是从

“四围一千肘”

起;这里提到这一千肘,不是指被量的对象,因为到此还没有说到“量”,而是指量线开始的界限或范围。然后接着就是

民数记35:5

“你们要从城外量起”

(不是如前面

民数记35:4

所说“从城墙起”,而是“从城外”,即从城墙四围外面那一千肘的外部地带起)

“向东量两千肘”

等等。这样实际上从城墙起共有三千肘,其中一千肘大概是作外屋、牲畜棚、园子、葡萄园、橄榄园等用,另外两千肘作牧场;因此那两千肘被称为

“郊野的田地”,

利未记25:34,以区别于郊野本身;郊野本身是指从城墙起头一千肘的范围。

Numbers 35:5

民数记35:5 你们要从城外量起:东边两千肘,南边两千肘,西边两千肘,北边两千肘;城在当中。这要作他们城邑的郊野。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Numbers 35:6

民数记35:6 你们所给利未人的城中,要有六座逃城,是你们指定给误杀人的逃往之处;此外还要加上四十二座城。 作逃城,

或作收容、逃避、投奔之城,就是给误杀人的;这些城设在

利未人

中间,一方面因为人们可以推定他们最适合作为误杀者与故意杀人者之间公正无私的审判官;另一方面因为他们的在场、劝导和权威,更能有效抑制追赶至此的报血仇者的怒气;又一方面是为表明,罪人惟独在基督里(利未祭司所预表的)才能找到避难所,并得以脱离毁灭者,享有安全。这些城的名字见于

申命记4:41,43约书亚记20:8

给误杀人的,

就是这里所描述的那种人,见

民数记35:11,15,22,23

Numbers 35:7

民数记35:7 这样,你们给利未人的城共要有四十八座,都要连同郊野一起给他们。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Numbers 35:8

民数记35:8 你们所给的城,要从以色列人的产业中拨出;多的要多给,少的要少给;各支派要按自己所得的产业,从本支派的城中拨给利未人。 要多给:

比较

民数记33:54 约书亚记20:2

Numbers 35:9

民数记35:9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Numbers 35:10

民数记35:10 你吩咐以色列人,对他们说:你们过约旦河进迦南地的时候,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Numbers 35:11

民数记35:11 就要设立几座城,作为你们的逃城,使那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 就是说,不是故意的、蓄意的或恶意的,乃是无心之失、出于错误、轻率或疏忽。见

利未记4:2

Numbers 35:12

民数记35:12 这些城可以给你们作逃避报血仇者的地方,使误杀人的不至于死,等他站在会众面前受审判。 报仇者,

就是被杀之人的近亲,或如下面

民数记35:19,25

所完整表达的,乃是“报血仇者”;希伯来文作

“救赎者”,或

“至近的亲属”,按律法,他有权赎回死者的产业,并为死者的人身所受的伤害伸冤。

不至于死,

就是不至于被报仇者在别处遇见而杀死。

在会众面前,

就是在审断刑事案件的法官或长老的团体、会议面前;每座城都设有这样的人,共二十三位,他们要查明此事,并且在百姓面前公开审理,看那杀人是故意的还是偶然的。

问:

这案件应当在哪座城审理?

答:

有人说在逃城,有人说在案件发生之城或其附近。依我看,两处都要审:起初在逃城,这从

约书亚记20:4

显然可见;但若那次审判和判决还不能使报血仇者满意,就要在另一座城作充分而最终的裁定。这一点,从把本处与

民数记35:25 约书亚记20:6

相比,以及从通常且最合理的司法程序,都足以看出;因为事实应尽可能在案发地或其附近调查,在那里证人与证据都近便可得。

受审判,

或作“为受审判”,就是按事情的性质在那里领受判决。

Numbers 35:13

民数记35:13 你们所给的这些城中,要有六座作逃城。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Numbers 35:14

民数记35:14 在约旦河这边要给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给三座城,都要作逃城。 在约旦河这边;

因为那地虽然没有迦南那么宽,却和迦南一样长;并且这些城对于许多住在迦南的人也可能是便利的。

Numbers 35:15

民数记35:15 这六座城要给以色列人、寄居的和在他们中间暂住的人作逃城,使凡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 给寄居的人;

不只是归信者,而是一切外人;因为这不是宗教特权的问题,乃是共同权利的问题,也符合自然律和有智慧之外邦人的做法。

Numbers 35:16

民数记35:16 人若用铁器打人,以致于死,他就是杀人犯;杀人犯必要被处死。 若打他,

就是明知故犯、出于意志,虽然未必是预谋怀恨或蓄意设计;这一点从把这里和

民数记35:20-23

相比就可看出。

以致于死,

就是当场死亡;若此后他还能外出行走,就不是这样,见

出埃及记21:19,20

必要被处死;

即便他逃进了逃城,也是如此。

Numbers 35:17

民数记35:17 若用可致人死的石头掷打他,他死了,这人就是杀人犯;杀人犯必要被处死。 用掷人的石头,

希伯来文作

“手中的石头”,

就是用手掷出的石头,并且是明知而为的,这从

民数记35:23

可以看出。

Numbers 35:18

民数记35:18 若用可致人死的木器打他,他死了,这人就是杀人犯;杀人犯必要被处死。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Numbers 35:19

民数记35:19 报血仇的要亲自杀那杀人犯;一遇见他,就可以杀他。 或者,

1. 由他自己动手,正如下面的话所表明的;这样这只是许可,就是他可以这样做,而不致得罪神,也不至于危及自己。或者,

2. 由官长执行,他应向官长要求公义;这样这就是命令。这一点可由把这里和

民数记35:31 申命记19:12,13

相比看出。

Numbers 35:20

民数记35:20 人若因仇恨推人,或埋伏着向人抛掷什么,以致于死;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Numbers 35:21

民数记35:21 或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于死,那打人的必要被处死;因为他是杀人犯。报血仇的一遇见他,就可以杀他。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Numbers 35:22

民数记35:22 倘若人并非出于仇恨,乃是忽然推了人,或没有埋伏而把什么东西扔在他身上, 忽然;

就是由于一时的激情或激怒。或者作

“偶然地”,或

“不经意地”。

Numbers 35:23

民数记35:23 或用任何足以致人死的石头,在没看见他的情况下扔在他身上,以致于死;他本来并不是那人的仇敌,也无意害他;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Numbers 35:24

民数记35:24 会众就要照这些典章,在杀人的和报血仇的中间施行审判: 如果误杀的人逃到逃城里。

Numbers 35:25

民数记35:25 会众要救这误杀人的脱离报血仇者的手,也要使他归回他所逃往的逃城;他要住在那里,直到那受圣油膏立的大祭司死了。 他要住在那里,

就是被限制在那里;一方面这是要借着这样严厉的刑罚来表明故意杀人在神眼中是何等可憎,尽管在许多情况下这种刑罚只是因其表面迹象而施加;另一方面也是为保障误杀人的安全,免得这样一个人的在场,以及他与死者亲属来往,引起羞辱和流血。

直到大祭司死;

一方面因为这样一位公众人物去世所引起的普遍哀痛,很可能缓和人私人的忧伤和激情;尤其因为借着这个例子,人会想起自己的必死性,从而不去报仇;更主要的是,为表明基督的死(那真实的大祭司,别人明显而卓越地代表并预表他)乃是罪得赦免、罪人得释放的唯一途径。

Numbers 35:26

民数记35:26 但误杀人的,无论何时若出了他所逃往之逃城的境界;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Numbers 35:27

民数记35:27 报血仇的若在逃城境界外遇见他,把误杀的人杀了,报血仇的就不算流血有罪; 就是说,在人面前他不受刑罚;但在神面前并非毫无罪责,因为他杀的是无辜的人,这从

申命记19:10

可以看出。神设立这条例,是要迫使误杀人的住在他的逃城里。见

民数记35:32

Numbers 35:28

民数记35:28 因为误杀人的本该住在逃城里,直到大祭司死;但大祭司死后,误杀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Numbers 35:29

民数记35:29 这在你们一切的住处、世世代代要作你们判断案件的律例。 普尔对本节无注释。

Numbers 35:30

民数记35:30 无论谁杀了人,杀人犯总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供被处死;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人的口供叫人死。 任何审判官都不可只凭单一证词就定人死罪。

Numbers 35:31

民数记35:31 此外,不可为该死的杀人犯收取赎价;他必要被处死。 无论代求还是赎金,都不可接受来保全他的性命,或为他取得赦免。

Numbers 35:32

民数记35:32 那逃到逃城的人,在祭司未死以前,不可为他收取赎价,使他回到本地居住。 借此神要表明,基督之死对于赎罪并救赎罪人,是绝对且不可缺少的。

Numbers 35:33

民数记35:33 这样,你们就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因为血会污秽这地;若非流那杀人者的血,这地所流的血就不得洁净。 这些话加在这里,并不是作为前一条律法

民数记35:32

的理由,因为在那种情况下,这地并不是借着误杀者的血得洁净;而是作为再前一条律法,即

民数记35:31

的理由,在那种情况下这话才成立。其意思是:如果你们宽纵杀人犯,或为他收取什么赎价,你们就会使你们自己以及你们的地和百姓一同陷在罪责之中,并且必定招致神的报应临到你们和他们。

Numbers 35:34

民数记35:34 所以,不可污秽你们将要居住之地,就是我所住的地;因为我耶和华住在以色列人中间。 不要借着使你们的地成为杀人犯的巢穴而残害你们自己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