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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 第 30 章 · 马太·普尔

圣经简注 · Annotations upon the Holy Bible · 原作公版

Numbers 30:1

民数记30:1 摩西晓谕以色列人的各支派首领说:这是主所吩咐的事。 许愿不可违背:若男人许愿,就必须履行,见民数记30:1-2。若女儿住在父家时许愿,而父亲不赞同,她就得释放,见民数记30:3-5。若已婚妇人许愿,而丈夫不赞同,她就得释放,见民数记30:6-8。寡妇或被休之妇所许的愿是有约束力的,见民数记30:9;但已婚妇人的愿则不是如此,除非丈夫同意或保持缄默,见民数记30:10-15。 “各支派的首领”指各支派的主要官长,他们要把这律例传达给其余的人。

Numbers 30:2

民数记30:2 人若向主许愿,或起誓约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凡口中所出的都要照着行。 “人”这一说法既指出性别,这可由民数记30:3看出;也指出年龄,即他必须已经成年。因为谁也不会愚蠢到以为幼童所许的愿能约束他。 “许愿”即单纯许愿去做某件可能且合法的事。 “向主”即为了尊荣神并事奉神。 “或起誓”即用誓言来坚定他所许的愿。 “约束自己”即禁止自己做某些原本合法的事,例如禁戒某类食物或饮品;或使自己必须去做某些原本并非必要的事,比如守一个私人禁食日。 “不可食言”,希伯来文作“不可污秽或亵渎他的话”,同样的说法也见于诗篇55:20,89:34。意思是,不可使自己的话,因此也使自己,在别人眼中成为污秽的,或卑贱可鄙的。 “凡口中所出的都要照着行”,并且不可迟延,见申命记23:21传道书5:4,前提是这事并非不合法、并非神所禁止,如使徒行传23:14所示。因为有人竟妄想人能把神的权利让出去,或借自己的誓愿废掉神的命令;这正是法利赛人的痴妄,见马可福音6:23、26。

Numbers 30:3

民数记30:3 女子若向主许愿,用约束约束自己,正在父家,还是年轻的时候, “女子”也包括处于同样情形中的男子,如儿子或仆人;这从这里显然可见,因为这条律法的理由对两性完全相同,就是说,这样的人许出了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而是许出了他人的权利,就是他上级的权利。这既违背自然理性的规则与律法,也违背神的话;神的话要求各人把当得的给各人。这里只举女子为例,是因为女性因受造与罪的缘故,被置于顺服的地位;但在这最主要、最无可置疑的一类之下,也像常见的那样,包含了一切处于类似情形中的其他属下之人。“正在父家”即在父亲的照料、权柄和治理之下。

她只要仍然“在父家”,又是处女,就仍在这种地位中;这可由已婚妇人与之相对照,见民数记30:6,以及寡妇和被休之妇与之相对照,见民数记30:9,也可由“在父家”这句话本身看出,因为她一旦出嫁,就迁到丈夫家中,见路得记1:9。或者,“在父家”也可理解为“属于父亲的家族”,因为“家”这个词常用来指家族;她出嫁后,就转入另一个家族。“年轻的时候”表示不仅她的性别,而且她的年龄,也使她不适于许愿。加上这句话并不是要作限制,好像年纪较大的处女就脱离了父母的管辖,可以随意自作主张;那显然不是。这里乃是作为补充或加强语气,好像在说“尤其是在年轻的时候”;这个词在此应当补出来,因为希伯来语中省略这类词很常见。“年轻的时候”通常被认为是大约十二或十三岁。

Numbers 30:4

民数记30:4 她父亲听见她所许的愿,并她约束自己的话,而她父亲向她默默不言,那么她所许的一切愿都要成立;她用来约束自己的每一种约束也都要成立。 “她父亲”这个称呼之下,似乎也包括圣经别处所说的主人、官长和一切其他上级,凡在下级借着许愿让渡了其上级权利的情形中,都是如此。例如,仆人为朋友许愿要远行,而主人不准他去;但并非在所有情形下都是如此。若仆人许愿在主人允许他自行支配的时间里为别人做某事,那么这个愿就约束他;前一种情况则不然。 “她父亲向她默默不言”表示他的沉默构成一种解释性的同意;若他明说赞同,就更是如此。 “要成立”即被确立、被确认,或发生效力。

Numbers 30:5

民数记30:5 但她父亲听见的当日若不应承她,她所许的一切愿,和她用来约束自己的各样约束,都不得成立;主也必赦免她,因为她父亲不应承她。 “听见的当日”即迅速地,不可拖延,只容许为慎重考虑所必须且适当的时间。这也表明,他可以不准她所许之愿的日子或时间,不是从她许愿之时算起,而是从他听见或知道她许愿之时算起。 “主也必赦免她”,或者说“将赦免她”,可能是赦免她冒失许愿,更可能是赦免她未能履行此愿。但这只能理解为那些若要履行就会侵犯父亲或上级权利的愿。因为若有人许愿要戒绝某种罪,以及一切引向那罪的非必要机会或手段,又许愿在有机会时履行某些本分,那么无论父亲还是上级,都不能解除他这类誓愿。

Numbers 30:6

民数记30:6 她若已经有丈夫,许愿的时候,或嘴里出了什么话,用以约束自己, “丈夫”指她因此受其意志和权柄辖制的人。 “许愿的时候”即她还在父家时,这可由对照民数记30:10看出。这句话似乎是作为对民数记30:3-4所说之事的一个例外而加上的,意思是:即便她在父家,但若她已经出嫁,那么能解除她誓愿的只有丈夫,不是父亲。 “或嘴里出了什么话”可以有两种理解:

1. 指以许愿的方式说出,因此这句话是解释并限定前一句的,即她用言语明说自己的愿。

2. 指以起誓的方式说出,关于这同样的说法见利未记5:4;这样一来,这句话就与前一句不同,连词“或”也表明这一点。

Numbers 30:7

民数记30:7 她丈夫听见了,当日向她默默不言,那么她所许的愿要成立,她用来约束自己的各样约束也要成立。 普尔对此节无注释。

Numbers 30:8

民数记30:8 但她丈夫听见的当日若不应承她,那么她所许的愿,和她嘴里所说、用来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归于无效;主也必赦免她。 普尔对此节无注释。

Numbers 30:9

民数记30:9 但寡妇或被休之妇所许的一切愿,就是她们用来约束自己的,都要对她们发生效力。 即使她是在父家里也是如此,因为这样的人常常回到父家。这个限定可从她“在丈夫家里”这一相对情形看出,见民数记30:10;也可由此看出:这是唯一有疑问的情形。因为若这样的人不在父家,她毫无疑问就要受此愿约束;但如今她既脱离丈夫,又回到父亲那里,人就会怀疑她是否又回到先前那种受辖制的地位,因此是否又像从前一样,若无父亲同意便不能许愿或履行誓愿。这里所否定的正是这种看法。

Numbers 30:10

民数记30:10 她若在丈夫家里许了愿,或起誓约束自己, “在丈夫家里”即指如今已成寡妇或被休之妇的这个女人,是在丈夫还与她同住的时候许了那个愿。比如说,她当时许愿,若自己日后成了寡妇,就要把自己产业中的某一部分献作敬虔或慈善之用;等她后来真的成了寡妇时,也许会后悔,并且以为或声称自己不再受这愿约束,因为那愿是在丈夫生前所许的。这里承认:若丈夫当时不应承她,她就不受约束;但若丈夫以沉默或别的方式表示同意,则否认她可以免除。因此,这条律法便与上文民数记30:6-8清楚地区别开了。

Numbers 30:11

民数记30:11 她丈夫听见了,向她默默不言,也没有不应承她,那么她所许的一切愿都要成立,她用来约束自己的每一种约束也都要成立。 普尔对此节无注释。

Numbers 30:12

民数记30:12 但她丈夫听见的当日若把这些全都废去,那么她嘴里所说关于她誓愿的,或关于约束自己的话,都不得成立;她丈夫已经把这些废去,主也必赦免她。 普尔对此节无注释。

Numbers 30:13

民数记30:13 凡许愿和一切叫人刻苦己心的约束之誓,她丈夫都可以坚定,也都可以废去。 “刻苦己心”即借着禁食使自己受苦;这常用这个说法来表达,如利未记16:29、31,23:27、32,以赛亚书58:5;也包括警醒等类似的事。加上这些话并不是为了限制,因为从民数记30:5、8、10、12显然可见,父母和丈夫的权柄更为普遍、更为广泛;这里乃是为了加强说明,表明丈夫的这项权柄不仅及于那些关系到他自己或他产业的誓愿,也及于那些似乎只关系到她自己身体的誓愿。其理由在于,妻子的人身或身体既属丈夫的权利,她未经丈夫同意,就不可做任何有损自己身体的事。

Numbers 30:14

民数记30:14 但她丈夫若日复一日向她默默不言,就等于坚定她所许的一切愿,或一切加在她身上的约束;他使这些得以确认,因为他听见的当日向她默默不言。 普尔对此节无注释。

Numbers 30:15

民数记30:15 但他若在听见以后又以任何方式将这些废去,就要担当她的罪孽。 “在听见以后”指他已经日复一日地以沉默表示赞同;若过了这段时间以后,他又重新考虑而不喜欢并加以拦阻,这本是不该的。 “她的罪孽”指她未履行所许之愿的罪要归到他身上,而不归到她身上。

Numbers 30:16

民数记30:16 这些律例是主所吩咐摩西的,是有关丈夫和妻子、父亲和仍在父家年轻的女儿之间的。 普尔对此节无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