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 27:1 耶和华对摩西说: 论到献给神之人的救赎条例,见利未记 27:1-8;论到牲畜,见利未记 27:9-13;论到房屋,见利未记 27:14-15;论到田地,见利未记 27:16-25。论到哪些东西不可许愿献上;若献上了,哪些可以赎回,哪些不可赎回,见利未记 27:26-29。论到果子和牲畜的十分之一如何赎回,见利未记 27:30-33。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圣经简注 · Annotations upon the Holy Bible · 原作公版
利未记 27:1 耶和华对摩西说: 论到献给神之人的救赎条例,见利未记 27:1-8;论到牲畜,见利未记 27:9-13;论到房屋,见利未记 27:14-15;论到田地,见利未记 27:16-25。论到哪些东西不可许愿献上;若献上了,哪些可以赎回,哪些不可赎回,见利未记 27:26-29。论到果子和牲畜的十分之一如何赎回,见利未记 27:30-33。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利未记 27:2 “你晓谕以色列人,对他们说:人若许特别的愿,要按你所估的价值把人归给耶和华。特别的愿,或作非同寻常、艰难、奇特的愿;不是指关于物件的愿,因为那并不稀奇,乃是习见之事;而是指这里接下来所说关于人的愿,就是他借着许愿把人献给主,这确实是不寻常且困难的。然而,这类愿并非没有先例,也有把自己或儿女献给神事奉的例子;这种奉献或者更严格、更专门,如拿细耳人和利未人,见撒母耳记上 1:11;对于这些人,不许赎回,他们必须亲身履行自己所献上的服事。
或者也可以是较广泛、较一般性的奉献,就是有些不是利未人,也无意叫自己或儿女作拿细耳人的,仍可能因着对神和他事奉的热心,或为求神帮助,使他们得着所缺乏、所渴望的某种怜悯,或救他们脱离所感受或所惧怕的某种祸患,而把自己或儿女献给神和圣所服事,虽然不是像利未人那样的方式,因为那是他们所不可行的,却是在某种辅助性的地位上服事他们。又因为如此献上的人数可能过多,以致成为圣所的负担并增加费用,所以容许以代赎的方式处理,并吩咐祭司为他们的救赎规定并收取赎价。归给耶和华,就是献与耶和华,因此也归于祭司。‘按你所估的价值’是按谁的估价呢?答:或者,1. 按你的,就是祭司啊,因为估价之事本属你,这里在利未记 27:12 也如此说。
或者更可能,2. 按你的,就是许愿之人啊,如利未记 27:8 所示,那里他的估价与祭司的估价相对。也不必担心他在自己案件上偏私,因为价额已经有明确规定。但若价额未定,为避免这种不便,就由祭司估价,如利未记 27:8、12 所说。
利未记 27:3 “你估定的,从二十岁到六十岁的男子,要估定五十舍客勒银子,按圣所的舍客勒。” 从二十岁到六十岁,是体力和服役最好的时期,因此估价最高。
利未记 27:4 “若是女子,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 比男子的价低,因为她在力量和服役能力上都不如男子。
利未记 27:5 “若是从五岁到二十岁,你要估定男子二十舍客勒,女子十舍客勒。” 从五岁起,就是他们可以由父母代为许愿献上的年龄,如撒母耳记上 1 章所示;但他们自己却不能这样做。儿女也受父母所许之愿的约束,这并不奇怪,因为父母有权柄和权利处分儿女,只要不违背神的心意。
利未记 27:6 “若是从满一个月到五岁,男子你要估定五舍客勒银子,女子你要估定三舍客勒银子。”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利未记 27:7 “若是六十岁以上,男子你要估定十五舍客勒,女子十舍客勒。”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利未记 27:8 “他若贫穷,不能照你所估定的价,就要把他带到祭司面前,祭司要按许愿人的力量估定他的价。” 若他贫穷,不能照你所估的价,就是说,他许愿之后若家道衰落、变为贫穷,不能支付你按这里所给规则向他索取的价额。 按他的力量,就是神在别的情形中也同样顾念这点,如利未记 12:8。参哥林多后书 8:12。
利未记 27:9 “若是人献给耶和华为供物的牲畜,凡人献给耶和华的,都要成为圣。” 人献上的,就是通常并照着神所设立的条例可献上的。‘献给’,就是许愿要献上。 都要成为圣,就是归神为圣,或者用作献祭,或者照着许愿的方式和许愿之人的心意交给祭司。
利未记 27:10 “人不可改换,也不可更换,或是拿好的换坏的,或是拿坏的换好的;若以牲畜换牲畜,所许的与所换的都要成为圣。” 不可改换,也不可更换:这两个词更有力地表达同一件事。意思是说,他断不可更换,不论换同类的,还是别类的。 拿好的换坏的,或拿坏的换好的:一方面因为神要保守分别为圣之物的圣洁与尊荣,所以不容它们被转移;另一方面也是为防止人滥用,借此机会把它换成较差的东西,而把判断权留给自己。 所换的,就是起初所许的那物和后来拿来替换之物,两样都包括在内。这是加在他身上的公义惩罚,因为他在如此重大的事上轻率浮躁。
利未记 27:11 “若牲畜不洁净,是不可献给耶和华为供物的,就要把牲畜安置在祭司面前。” 若是不洁净的,或者是在种类上不洁净,或者是在品质上不合格,若是那样一种不可献上的牲畜。似乎只有狗可以算作例外,因为它的价银不可献上。见申命记 23:18。
利未记 27:12 “祭司怎样估定,无论是好是坏,你怎样估定,就要以你所估定的为定。”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利未记 27:13 “他若一定要赎回,就要在你所估定的价以外加上五分之一。”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利未记 27:14 “人将房屋分别为圣,归给耶和华,祭司就要估定价值,房屋是好是坏,祭司怎样估定,就要以怎样为定。” 将房屋分别为圣,就是借着许愿分别为圣;因为他在本章所说的分别为圣,都是指这种方式和情形。 归给耶和华,在这种情况下,其益处或者归于祭司,作为他们的供养,见民数记 18:4;或者归于圣所,用于修缮或其他开支。 就要以怎样为定,是假定祭司的估价并没有明显偏离神所规定的估价原则。因为若祭司的判断极其不义、不合理,例如定出比真实价值高出百倍的价钱,我想没有谁会愚蠢到认为人在那种情况下仍必须照祭司的判断执行。正如一个人的麻风病若明显无疑,祭司若因偏私宣告他洁净,这并不能使他真的洁净。因此,凡圣经中把事情交给祭司或祭司们决定,并吩咐人顺从他们判断的经文,都当附带这个条件来理解:即他们的判断不可明显违背神所启示的旨意,因为祭司也受制于神,并要向神交账。否则,若祭司吩咐人亵渎安息日,这岂不就使人免除了遵守神使安息日为圣之命令的义务吗?说这种话既亵渎又荒谬。这个考虑也能帮助明白许多经文。
利未记 27:15 “将房屋分别为圣的人若要赎回房屋,就要在你所估定的价银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房屋仍归他。” 他要加上五分之一;他这样做也更容易,因为祭司通常对其估价是适中的。
利未记 27:16 “人若将承受为业的几分地分别为圣归给耶和华,你要按这地撒种多少估定价值;一贺梅珥大麦种子,要估价五十舍客勒银子。” 承受为业的地,就是他因继承所得的地;因为论到买来的地,在利未记 27:22 另有特别规定。他说‘几分地’,因为把全部产业都许愿献上是不合法的;那样一来,他就无法履行献祭、施舍等各样本分,反倒成为弟兄们的负担。 按这地撒种多少,就是按土地的数量和质量来估定,而这些可从它所能接受并产出多少种子看出来。 五十舍客勒银子,不是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每年都要付,直到禧年;最可能是一次付清。
1. 因为这里并未提到任何年付,只提到一次付价,我们不可在经文上增添。
2. 因为最可能的是,土地和一切物件的估价都是宽厚而适中的,好叫人在正当场合更愿意许这样的愿,而不是因负担过重而受阻拦。若这是年租,那价额就太高了,远超过土地通常的出产。因为一贺梅珥不过是一伊法的十分之一,见出埃及记 16:36,所以按我们的量器算不过是约一小罐的容量;这样的种子撒不了多大一块地,在一些土地上,尤其是大麦,其收成也很有限。大麦比小麦便宜,因此在此提到大麦而不是小麦,这似乎也正是原因之一。
利未记 27:17 “他若从禧年起将这地分别为圣,就要照你所估定的价为定。” 从禧年起,就是紧接着禧年过去之后。 照你所估定的价,就是刚才所说的一贺梅珥大麦种子估五十舍客勒。 为定,就是那价额不予减免,照数缴纳。
利未记 27:18 “倘若他在禧年以后将地分别为圣,祭司就要按着从那时到禧年所剩的年数推算价值,从你所估的减去价值。” 在禧年以后,就是在禧年过后相当一段时间以后,这从下文可见。 到禧年,就是从五十舍客勒的全价中扣减多少,要按所剩年数多寡而定。见利未记 25:15-17。
利未记 27:19 “将地分别为圣的人若要赎回那地,就要在你所估定的价银以外加上五分之一,地就可以归他。”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利未记 27:20 “他若不赎回那地,或是将地卖给别人,就再不能赎了。” 他若不赎回那地,就是当祭司为其定价,并先把赎回的机会给他时,他却不肯赎回。 若是卖了,‘他’是谁呢?或者,1. 是许愿的人;若他许愿之后忽略不还愿,又亵渎地把那地卖给别人;或者说,他卖了,就是任凭那地被卖给别人,而不借着赎回阻止此事。或者更可能,2. 是祭司,或是代表祭司的人;虽然这里没有明说,但从前一句‘他若不赎回’已经足够表明这点,即不再把那地从祭司手中买回来,因为此时卖主就是祭司。或者这里的‘或’更可作‘并且’,表示递进:若他,就是祭司,就是本来他可以从其手中赎回那地的那位,在他拒绝赎回之后,把那地卖给了别人。 再者,一旦这地已经被许愿献上、被宣布如此,并由祭司重新交给他赎回,在这种明显就是本节所说的情形下,除了祭司以外,没有别人可以出售这地。 就再不能赎了,就是说,他将永远失去赎回的权利。
利未记 27:21 “但到了禧年,那地从买主手下出来的时候,就要归耶和华为圣,和永献的地一样;那地要归祭司为业。” 到了出来的时候,就是从祭司所卖给的那个人手中出来的时候。 归祭司,是作他们的供养。这并不违背那条律法,就是祭司在地上不可有产业,见民数记 18:20;因为那话只是泛指他们和整个利未支派,并且是针对土地起初分配时说的,那时利未人不像其他支派那样有自己单独的一份土地;但这并不妨碍某些特定的田地被许愿献给祭司,或为他们自己的益处,或为圣所的事奉之用。
利未记 27:22 “他若将所买的一块地,不是承受为业的,分别为圣归给耶和华,”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利未记 27:23 “祭司就要将你所估的价值给他推算到禧年;当日他要把你所估的价值作为圣物献给耶和华。” 你所估的价值,就是你这位祭司所计算出来的价银或数额;这里只是常见的人称转换。或者说,是你这位摩西按我的指示在这种情形下所定的价额。 到禧年,就是从许愿之时起到禧年为止这段期间的价值;因为他对这地的权利不能超过那段时间,下一节会说明。 他要把你所估的价值交出来,不必加上五分之一;那五分之一是针对承受为业之地所应付的,如利未记 27:19,因为承受为业之地的权利比买来的地更好、更长久,买来的地只归他到禧年为止。 作为圣物,就是作为代替那块被赎之地而献给神的圣物。
利未记 27:24 “到了禧年,那地要归还卖主,就是那承受为业的原主。” 按原始的权利应当如此;任何别的人都不能借着许愿或别的方式把这地永久转离他。
利未记 27:25 “凡你所估定的价银都要按圣所的舍客勒;二十季拉为一舍客勒。”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利未记 27:26 “惟独牲畜中头生的,无论是牛是羊,既归耶和华,谁也不可再将它分别为圣,因为这是耶和华的。” 谁也不可将它分别为圣,就是不可借着许愿这样做;因为这东西本不属他,乃早已属主,所以把这样的东西许给神,实际上是暗中贬损并僭夺主的权利,也是装作把自己不能不交给神的东西献给神,以此戏弄神。 牛或羊:借着这两类主要的牲畜,他把其他一切可献给神的牲畜都包括在内;这些牲畜的头生都不可赎回,乃要献为祭。惟有人的长子是要赎回的,因此也可以被许愿献上,如撒母耳记上 1:11 所见。
利未记 27:27 “若是不洁净的牲畜,就要按你所估的价值赎出来,并加上五分之一;若不赎回,就要按你所估的价值卖了。” 若是不洁净的牲畜,就是指不洁净牲畜的头生,这可从利未记 27:26 看出;这种牲畜因是头生,故不可许愿献上;又因不洁净,故不可献祭,所以这里吩咐要把它赎回或卖掉。也有人把它理解为一般一切不洁净的牲畜,而不单指其中的头生;因为这类头生原本应当用一只羊来赎,见出埃及记 13:13,不必像这里所吩咐的那样另加五分之一。这话在它们第一次被赎时是对的;但之后它们既已被赎,就仍可能再次被许愿献给神,所以主人若第二次要赎回它们,付更高的价也是合理的。若这里所说的是一般不洁净牲畜,那就与前面利未记 27:11-13 所说成为同一条律法;而在隔了不过几节之后,又作为另一条律法不必要地重复一次,这似乎不大可能。 就要卖了,而其价银则归给祭司,或纳入主的库中。
利未记 27:28 “但一切永献的,就是人从自己所有的,无论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为业的田地,献给耶和华为永献的,都不可卖,也不可赎;凡永献的是归给耶和华为至圣。” 一切永献的,就是绝对献给神之物;若不照所许的愿处置,就有咒诅临到自己或别人,希伯来文这个词正有此意。 从自己所有的,就是在他权下或占有中的。 归给耶和华为至圣,就是只能由祭司接触或使用,不可给其他任何人用,连他们自己的家人也不可,因为这正是“至圣”之物的规矩。
利未记 27:29 “凡从人中当灭的,若已被永献,就不可赎,必被治死。” ‘从人中’,不是像有些人曲解的那样作‘被人献上的’,而是‘从人中被献上的’,因为从本节和前一节都显然可见,这里的‘人’不是献上的人,而是被献上的人。问:这样看来,任何人把另一个人如此献给主,并且照着这样的愿把他处死,是合法的吗?答:这在某些情形下无疑是合法的,而且是本分,就是当某些人按神的判决被指定灭绝的时候,例如拜偶像的人,见出埃及记 22:20,申命记 13:15;迦南人,见申命记 20:17;亚玛力人,见申命记 25:19,撒母耳记上 15:3、26;便哈达,见列王纪上 20:42;或者人是照着神这样的判决去执行的,如民数记 21:2-3,31:17;又或者因某种重大罪行,如士师记 21:5,约书亚记 7:15。
但这不可像有些人所理解的那样泛泛应用,好像犹太人可以凭这段经文把自己的儿女或仆人献给主,并因此有义务把他们治死,这也许正是耶弗他的错误。因为这里明明限制在‘凡一个人所有的,或属他的’,就是他对其有权柄的事物上。但犹太人对儿女或仆人的性命并没有权柄,反而被那条重大诫命直接禁止夺取他们的生命,就是‘不可杀人’。既然人若偶然用杖打死自己的仆人,尚且必受惩罚,如出埃及记 21:20 所说,那么他就不可能合法地借着这样的愿,故意蓄意夺去仆人的生命。至于迦南人、亚玛力人等,神这位对万人的生命拥有无可争议主权的主,曾把处理他们身体和性命的权柄赐给以色列人,并命令他们治死这些人。本节也可能特别指他们,或类似他们的人。并且,虽然本节与前一节总的主题是一样的,但为此目的仍有两个显著区别:
1. 利未记 27:28 用的是主动语态,并明说施事者,即‘人所献上的’;但利未记 27:29 用的是被动语态,施事者未说明,即‘被献上的’,也就是被神献上,或被人照着神所启示的旨意献上。
2. 利未记 27:28 所献上的人或物只是不可卖、不可赎,并称为至圣;但这里则是要被处死,这只适用于人,而且是那些已经或应当按上述方式被献上的人。
利未记 27:30 “地上所有的,无论是地上的种子,是树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华的,是归给耶和华为圣的。” 十分之一有多种,但这里似乎只应理解为归利未人等所有那种通常的、每年的十分之一;这从经文本身的措辞,以及若赎回就须加上五分之一的规定,都可以看出来。
利未记 27:31 “人若要赎回什么十分之一,就要加上五分之一。”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利未记 27:32 “凡牛群羊群中,一切从杖下经过的,每第十只要归给耶和华为圣。” 从杖下经过,或者是:
1. 纳十分之一之人的杖。因为犹太人在取牲畜十分之一时,惯常叫所有牲畜经过某个门口或狭窄通道,由特派的人把第十只作记号,留给祭司。
2. 牧人的杖。牛群羊群从其下经过,借此受管理并被数算。见耶利米书 33:13,以西结书 20:37。
利未记 27:33 “不可问是好是坏,也不可更换;若定要更换,所更换的与原来的都要成为圣,不可赎回。”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利未记 27:34 “这些就是耶和华在西奈山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