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斯拉记 10:3 现在当与我们的神立约,休这一切的妻,并打发她们所生的儿女离去,照着我主和那因我们神命令而战兢之人的主意去行,并且当照律法而行。
休这一切的妻;
这虽然看起来严厉,却并非不公,若思想以下几点:
1. 某些被禁止之人之间所立的婚姻,例如父与女、兄与妹之间的婚姻,不但违法,而且按各国民事法律,本就是当然无效的婚姻。因此,这些与拜偶像、属异教的女子所立的婚姻,既是神明明且严厉禁止的,就完全可以被废除。善良的狄奥多西乌斯的一条法律也是如此规定:凡违反法律所行的事,不但算为非法,也算为无效。
2. 先前在相关经文中已经指出,神曾就娶妻与休妻的事赐给犹太人许多特别的律法,因此,这案件中若有一些与我们今日通常做法不同之处,也不足为怪。
3. 即便假定婚姻关系仍然持续,他们也可以被禁止与这些妻子同居,这可作为他们故意违背神一条已知而明确之律法的公正惩罚。
并她们所生的儿女:
这似乎比前者更难接受,但对此也有许多可说的。
1. 无论临到他们自己或他们儿女的任何祸患,他们都有充分理由承认这是自己罪恶公正且应得的结果。
2. 儿女会并且有时确实会因父母的罪,或因父母的罪所引发之事而受苦,至少受今生的祸患;这一点无论从圣经实例,还是从各国某些情形下的法律与惯例,都极其明显。
3. 这似乎是必要严厉措施的一部分,一方面是对父母在此事上犯罪的适当惩罚,也更有效地阻吓别人效法;另一方面,是防止他们其余的儿女因这一群不敬虔、拜偶像之辈的来往与相处而被败坏;又一方面,免得这些儿女常在他们身边,渐渐赢得他们的感情,最终反倒使他们把已被休弃的妻子再接回来。
4. 这些儿女只是被逐出以色列的家庭和国民共同体,并非完全被弃绝、灭亡;掌权者很可能仍妥善安排他们有所供给,并照料他们在犹太宗教中的教育等等。
照着我主的主意;
或者是:
1. 就照你所劝告、所希望我们行的去做。或者,
2. 让我们按你所认为合宜、且符合律法的方式去做,正如下文所说;因为这是件颇为困难的事,需要极大的谨慎。
并那因我们神命令而战兢之人的主意:
就是并其他严肃敬虔之人的主意,他们可以与你一同思量并规整这事。
当照律法而行:
这或者是指:
1. 就事情本身而言,应当行律法所要求的,就是把她们休掉。或者,
2. 就行事方式而言,必须照着神律法的规则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