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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12 章 · 马太·普尔

圣经简注 · Annotations upon the Holy Bible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12:1

申命记 12:1 “这是你们在耶和华你列祖的神赐你承受为业之地,当谨守遵行的律例典章;在你们活在世上的日子,常常如此。” 他们奉命毁灭一切拜偶像的地方,见申命记 12:1-3;并且必须在神所指定的地方,照着他的旨意敬拜神,见申命记 12:4-15。不可吃血,见申命记 12:16。十分之一该在何处、如何吃,见申命记 12:17-18。不可离弃利未人,见申命记 12:19。他们在各处都可以吃洁净或不洁净的肉,见申命记 12:20-22;只是不可吃血,见申命记 12:23-25。圣物要在主的坛前吃,见申命记 12:26-28。禁止他们探究外邦人的敬拜,见申命记 12:29-30;也不可像他们那样敬拜真神,见申命记 12:31;却要在敬拜中谨守律法,见申命记 12:32。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2:2

申命记 12:2 “你们要将所赶出的国民事奉其神的一切地方,无论在高山,在小山,在各青翠树下,都毁坏净尽。” “一切地方”,就是殿宇、小堂、祭坛、树林,正如别处经文所显示的。外邦人惯常利用“高山”行拜偶像之事;参见以赛亚书 57:5、7;以西结书 6:13何西阿书 4:13。并且他们既把各样树木分别为圣归给假神,也就在这些树下敬拜。

Deuteronomy 12:3

申命记 12:3 “也要拆毁他们的祭坛,打碎他们的柱像,用火焚烧他们的木偶,砍下他们雕刻的神像,并将其名从那地方除灭。” “他们的柱像”,就是安放他们神像的柱子。 “其名”,即关于它们的一切记念,甚至那些因偶像而得名的地方名称,也都要除灭。

Deuteronomy 12:4

申命记 12:4 “你们不可照他们那样事奉耶和华你们的神。” 意思是:不可在许多地方、山上、树林中等等敬拜他;这层意思从下文相对的说法可以清楚看出。

Deuteronomy 12:5

申命记 12:5 “但耶和华你们的神从你们各支派中选择何处为立他名的居所,你们就当往那里去求问,并且到那里去。” “立他的名在那里”,意思是,在那里设立他的敬拜;或那地方要被他称为归自己名下的地方,如他的殿、他的居所等;也就是约柜、会幕或圣殿所在之处。起初是在示罗,见约书亚记 18:1;后来尤其是在耶路撒冷。

Deuteronomy 12:6

申命记 12:6 “将你们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举祭,并还愿祭、甘心祭,以及牛群羊群中头生的,都奉到那里。” “祭物”被有智慧地限定在那一个公开的地方献上,一方面是为保守真宗教,并防止偶像崇拜和迷信更容易潜入;另一方面是表明,他们的祭物得蒙悦纳,并不是因其本身有什么价值,乃是因神施恩的设立,并且为了神的坛的缘故,因为祭物藉着坛成为圣;也是为了基督的缘故,因为那坛分明是预表基督的。至于“十分之一”,参见普尔对申命记 12:17 的注释。“举祭”,就是你们的初熟果子,即地里的出产,如五谷、新酒、油及别样果子;将本处与申命记 18:4、26:2 对照,便明显看出这些东西是吩咐他们带到那里去的。

这里既对这些东西作了准确而具体的列举,它们又不能归入其他项目之下,所以这里必定是指这些;尤其因为另一类初熟之物,就是“牛群”和“羊群”的初生,在这里已被明说了。这些在这里被称为“手中的举祭”,因为献的人先要把这些拿在手中,在主面前举一举,然后交给祭司,正如别处经文所告诉我们的;这一点可由申命记 18:3-4、26:4 看出。“你们的甘心祭”,就是那些出于自愿的供物;这些不是按我的明文规定所当尽的,只是出于你们自己的选择和甘心许诺。你们可以自由选择所要许愿献上的祭物种类,却不可自由选择献祭的地点。“你们牛群羊群中头生的”,或者:

1. 是那些圣别的头生或长子牲畜,民数记 18 证明了这一点;那里吩咐要把它们带到这里所指定的这一个地方,并献在神的坛上,参见申命记 12:17。有人反对说,那些是给祭司的,见民数记 18:18;而这些在此却是百姓可以吃的,见申命记 12:7。但下一节并不是这样说,只是笼统地说“你们要在那里吃”,即吃申命记 12:6 所提那些他们被准许吃的祭物,却不是祭司独有的那些,因为那些他们不可吃;其实,那里所列出的也并不都是他们能吃的,因为显然他们不能吃任何燔祭,也不能吃这里所提其他祭物中的某些部分。或者:

2. 是第二胎,也就是百姓可吃的“头生”,即他们首先可以食用的那些,他们要在主面前吃,以此承认主施恩赐给他们这些,并赐给他们其后一切出生的牲畜。更多内容参见申命记 12:17

Deuteronomy 12:7

申命记 12:7 “在那里,耶和华你们神的面前,你们和你们的家属,都可以吃;并且因你们手所办的一切事,蒙耶和华你们的神赐福,就都欢乐。” “在那里”,不是在至圣所里,因为只有祭司可以在那里吃,见民数记 18:10;而是更广义地指圣城中为此目的而准许百姓使用的地方。 “你们可以吃”,就是吃申命记 12:6 所提之物中归你们的那一分。 “在主面前”,就是在神同在之处,也就是神圣所所在的地方。 “你们手所办的一切事”,或者指你们在其上所付出的劳苦;或者指你们所取用、所享受的一切。意思是,你们若这样行,就必蒙福,得以在一切劳苦和享受中欢喜、得安慰;不然的话,这些对你们反会成为咒诅。下文申命记 12:18、15:10 也用了同样的话。

Deuteronomy 12:8

申命记 12:8 “我们今日在这里所行的,是各人行自己眼中看为正的事;你们将来不可这样行。” “这里”,是指此地的不便,以及我们居无定所、时常迁移,不能在献祭、守节和礼仪上保持严整秩序,因此那时神乐意宽容;但他说,到那里就不可再这样了。 “各人行自己眼中看为正的事”,并不是说人人都被赋予普遍自由,可以随意决定敬拜谁、怎样敬拜;而是说他们当时漂泊不定的处境,在许多事上给了各人这样行事的机会,只要他愿意。

Deuteronomy 12:9

申命记 12:9 “因为你们还没有到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安息地,所给你的产业。”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2:10

申命记 12:10 “但你们过了约旦河,得以住在耶和华你们神使你们承受为业之地,又使你们太平,不被四围的一切仇敌扰乱,安然居住;”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2:11

申命记 12:11 “那时要将我所吩咐你们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举祭,并向耶和华所许一切美好的愿,都奉到耶和华你们神所选择要立为他名的居所。” “他的名”,就是他的威严与荣耀、他的敬拜与事奉、他特别而施恩的同在,以及这些事的记号。 “你们一切美好的愿”,希伯来文是“你们所拣选的愿”。意思是,你们所特别拣选来还的愿祭必须是完全无残疾的;至于甘心祭,却可接纳多余肢体或有缺损的牲畜,正如利未记 22:21-23 所显示的。

Deuteronomy 12:12

申命记 12:12 “你们和儿女、仆婢,并住在你们城里的利未人,都要在耶和华你们的神面前欢乐,因为他在你们中间无分无业。” 由此可见,虽然在严肃的节期中,只有男子有义务到神面前朝见,见出埃及记 23:17;但妇女也被准许前来,而她们事实上也确实来了。参见士师记 21:19、21;撒母耳记上 1:3、7、21-23。

Deuteronomy 12:13

申命记 12:13 “你要谨慎,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处献燔祭。” 上文所提的其他祭物也包括在内,这里只举这一个最主要、最显著的种类来代表其余诸项,这是常见的说法;既然前面都已表达过了,就没有必要再逐一重复。 “在你所看中的各处”,就是指你带着喜悦和赞同去看的地方,是你自己认为很适合、很合宜用来作这事的地方;比如有些人可能会觉得某些丘坛、树林或园子很适合作此用途。

Deuteronomy 12:14

申命记 12:14 “惟独耶和华从你那一支派中所选择的地方,你就要在那里献燔祭,行我一切所吩咐你的。”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2:15

申命记 12:15 “然而,在你各城里都可以照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福分,随心所欲宰牲吃肉;无论洁净人不洁净人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与鹿一般。” “你可以宰牲吃肉”,就是供你日常使用和食用。 “在你各城里”,就是在你的城邑或住处。 “随心所欲”,就是你无论在数量还是品质上所想要的,都可以,只是总要遵守别处赐给你们的律法,避免在饮食上放纵过度或沾染不洁。 “他所赐给你的”,就是照着你的身分和家业;由此他明显谴责那些挥霍无度、奢侈放荡、花费别人钱财,并以良心明知远超自己能力的排场生活的人;这当然是一种不敬虔、不公义,虽然太常见的行为。 “那不洁净的人”,就是那些不可吃圣物的人,见利未记 7:20。 “都可以吃”,就是可以吃各类牲畜,甚至包括那些可献给神作祭物的种类;这些肉对你们的使用而言,同“羚羊”和“鹿”一样自由,它们虽不可作祭物蒙悦纳,见利未记 22:19;却仍是洁净的牲畜,见申命记 14:5。因此这里含蓄地排除了不洁净的牲畜。

Deuteronomy 12:16

申命记 12:16 “只是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样。”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2:17

申命记 12:17 “你的五谷、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或是牛群羊群中头生的,或你所许的愿祭,或甘心祭,或手中的举祭,都不可在你城里吃。” “你”,或者:

1. 你这利未人;或者更可能是:

2. 你这以色列人,因为在申命记 12:18 中他把你和利未人区分开了;以下细节有些适用于你们中的这一个,有些适用于另一个。 “在你城里”,就是在你们私人的住处,这里与敬拜神的地方相对,见申命记 12:18。 “你的五谷、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这里似乎有一个重大的难题,至今尚未被解经家充分注意和澄清。十分之一有几种:

1. 从一切出产中给利未人的十分之一,见民数记 18:21、24;申命记 14:22尼希米记 10:31

2. 利未人从所收十分之一中再取十分之一给祭司,见民数记 18:21、24;申命记 14:29尼希米记 10:37

3. 第三年的十分之一,见申命记 14:28。 此外,有些人又加上另一种十分之一,称为“第二个十分之一”,说这是在预留了利未人的十分之一之后再取出来的。现在这几种解释各有难处。这里似乎不能理解为:

1. 利未人的十分之一。部分原因是,把所有十分之一都运到耶路撒冷,再运回各自住处使用,显得极其麻烦且全无必要;部分原因是,那些是“归耶和华为圣”的,见利未记 27:30,不可由百姓吃,见利未记 27:31;而这里这些主要是属于百姓的,利未人只是附带被邀与他们一同吃,正如申命记 12:18 所说;再者,那些可以“在各处”吃,这一点在民数记 18:31 明文肯定。 也不是:

2. 那“十分之一中的十分之一”,因为那是祭司的分,除非是祭司家中的人,否则利未人和其他人都不可吃。 也不是:

3. 第三年的十分之一,因为那是要“存放在你们城里”吃的,见申命记 14:28-29,而这里却不是。因此我谦卑地认为,这里所指的是申命记 14:22 所说的第二个十分之一;并且这与第三年的十分之一其实是同一个,只是有这一点不同:第三年他们要在“城里”与利未人同吃,见申命记 14:28-29;而前两年则要与利未人在敬拜神的地方同吃,正如这里和申命记 14:23 所规定的。申命记 14:22 与这里所说的,似乎极有可能就是同一个十分之一;因为二者都用同样的名称,即“你一切土产的十分之一”,并且这里的话明显回指那里;若非如此,每逢第三年,以色列人就必须连续缴纳三种不同的十分之一,圣经从未这样说,而且这似乎使百姓的负担和利未人的供给都过于沉重。

至于根据申命记 26:12-13 所提出的反对意见,将在该处解释。至于同样的十分之一为何前两年在耶路撒冷吃,第三年却在自己城里吃,其理由似乎是:前两年对利未人有更特别的照顾,因为他们常常在耶路撒冷活动,那些十分之一当时也在那里吃;而第三年则顾及“寄居的、孤儿和寡妇”,他们在第三年的十分之一中与利未人同为分享者。由于他们去耶路撒冷的需要和义务不像利未人那样多、那样强,所以通常是在本城里能找到他们,因此这些东西就要在那里吃。前面关于把第一种十分之一运到耶路撒冷费钱又无用的反对意见,也可能用在这里;对此那里已经作了回答,并且已有规定:当他们住得离耶路撒冷很远时,可以把它折成银钱,到那里再使用,见申命记 14:24-26

这一方面证实了针对第一种十分之一的反对,因为对此并没有这样的安排;另一方面也回答了这里的疑问,因为这里明说了这样的补救办法。若有人为第一种,即利未人的十分之一辩护,说那些十分之一也曾被运到耶路撒冷,并且圣殿里设有仓房和屋子收纳十分之一,见历代志下 31:5、6、11、12;尼希米记 10:37-38;12:44;对此可以回答说:那些房间总共只有三十八间,除了两间以外,每间不过六肘宽、十二肘长,根本无法容纳所有这些十分之一;这些房间似乎主要,若不是专门,就是为祭司的十分之一而设的,而且也不是全部存放,只存够那些正在实际供职的祭司和利未人使用所需的那一部分。

“你牛群或羊群中头生的。”既然这里所说的十分之一不是利未人的,而是第二个十分之一,如上所论;照样,这里的“头生的”似乎也不是最初的头生,因为那些既然归给利未人,除了利未人家中的人以外,百姓都不可吃;这里所说的乃是第二等的头生,就是主人首先可以自行处置的那些,并且与第二个十分之一相配合,吩咐他分别出来作这用途。

Deuteronomy 12:18

申命记 12:18 “但要在耶和华你神面前,在耶和华你神所要选择的地方,你和儿女、仆婢,并住在你城里的利未人,都可以吃;也要因你手所办的一切,在耶和华你神面前欢乐。”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2:19

申命记 12:19 “你要谨慎,在你所住的地方,永不可丢弃利未人。” “要谨慎”,免得属世的心思和自爱使你夺取利未人当得之分,正如后来那些不敬虔的犹太人所行的。见玛拉基书 3:8

Deuteronomy 12:20

申命记 12:20 “耶和华你神照他所应许扩张你境界的时候,你心里想要吃肉,说:‘我要吃肉’,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吃肉。” “当主扩张你的境界”,那时你现在所做、并且因营地狭窄而还能方便去做的事,就会变得不便甚至不可能了;也就是把你们所用的一切牲畜都带到会幕那里去,看来他们很可能当时确是这样做的,为要防止吃血。可参照利未记 17:3撒母耳记上 14:34

Deuteronomy 12:21

申命记 12:21 “耶和华你神所选择要立他名的地方若离你太远,就可以照我所吩咐的,将耶和华赐给你的牛羊取些宰了,在你城里随心所欲地吃。” “离你太远”,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既然有义务把祭牲带到敬拜之处,使血可以在那里倾倒等等,他们也可能因此认为,其他牲畜也同样必须带到那里去宰杀。所以这里解除他们一切这样的义务,允许他们在家中宰杀,不论他们住得离那地方近或远;这里只提后者,因为那正是引起疑问之处,而其中也包含了前者。 “照我所吩咐的”,就是要照那样的方式,使血可以如上文申命记 12:16 和下文申命记 12:24 所说的倒出来。

Deuteronomy 12:22

申命记 12:22 “你吃那肉,要像吃羚羊与鹿一般;无论洁净人不洁净人都可以吃。” “像羚羊与鹿一样”,就是当作寻常的、非圣的食物来吃,虽然它们与献给神的祭物属于同类。 “洁净人和不洁净人都可以一样吃”,因为这样的肉没有圣别性,所以不洁净的人并不会因此被排除在外。

Deuteronomy 12:23

申命记 12:23 “只是你要心意坚定,不可吃血,因为血就是生命;不可将生命与肉同吃。” “血就是生命”;关于这一点,参见普尔对创世记 9:4 的注释,也参见普尔对利未记 17:11 的注释。动物的生命依赖于血。

Deuteronomy 12:24

申命记 12:24 “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样。”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2:25

申命记 12:25 “不可吃血。这样,你和你的子孙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就可以得福。”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2:26

申命记 12:26 “只是你分别为圣的物和你的还愿祭,要拿起来,往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去。” “圣物”,就是前面申命记 12:6、11、17 所提的那些你献给神的圣物。

Deuteronomy 12:27

申命记 12:27 “你的燔祭,连肉带血,都要献在耶和华你神的坛上;平安祭的血要倒在耶和华你神的坛上;平安祭的肉,你自己可以吃。” 只是要把那按规定当焚烧归荣耀给神的部分,以及当照神所定规例归给祭司的部分除外。

Deuteronomy 12:28

申命记 12:28 “你要谨守听从我所吩咐你的这一切话,行耶和华你神眼中看为善、看为正的事。这样,你和你的子孙就可以永远享福。”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

Deuteronomy 12:29

申命记 12:29 “耶和华你神将你要去得为业的列国人从你面前剪除,你得了他们的地居住;” “你要去得他们之地为业”,关于这句话,参见申命记 9:1;11:23。

Deuteronomy 12:30

申命记 12:30 “那时就要谨慎,不可在他们除灭之后随从他们,陷入网罗,也不可访问他们的神说:‘这些国民怎样事奉他们的神,我也要照样行。’” “陷入网罗”,就是被拉进他们的罪和灭亡之中。 “在他们被除灭之后”,意思是,在他们本人虽被灭绝之后,却去跟从他们所留下的榜样。 “不可访问他们的神”,就是不可出于好奇去认识他们的神和他们敬拜的方式,免得你虚妄愚昧的心被其貌似可取或新奇之处引诱。

Deuteronomy 12:31

申命记 12:31 “你不可向耶和华你的神这样行,因为他们向自己的神所行的一切可憎恶之事,就是耶和华所恨恶的,都行了;甚至将自己的儿女用火焚烧,献与他们的神。” “不可向主这样行”,或者:

1. 不可用与他一同敬拜别神的方式,向他施加那样的羞辱与冒犯。或者更恰当地说:

2. 不可像他们敬拜自己诸神那样去敬拜他,也就是像他们把儿女献给诸神一样把你的儿女献给他;正如下文所说。或者也包括按自己的发明和迷信去敬拜他,这一点在申命记 12:32 中已有暗示。

Deuteronomy 12:32

申命记 12:32 “凡我所吩咐的,你们都要谨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删减。” 普尔在本节没有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