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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 第 36 章 · 凯尔与德里慈

旧约圣经注释 · Biblical Commentary on the OT · 原作公版

Numbers 36

第1-3节 这条律例的缘起,是玛拿西人基列家族的宗族首领向摩西和会众的首领所作的一项陈述;西罗非哈(民数记 26:33)就属于这家族。他们是各父家(האבות 代替 בּית־האבות,如出埃及记 6:25 等)的首领。他们陈明:若把产业分给西罗非哈的女儿们作为世业,那么若她们嫁入别的支派,分给玛拿西人的支派地业就会减少。他们申诉的根据,是耶和华曾吩咐,要将这地拈阄分给以色列人为业(民数记 36:2,对比民数记 26:55-56民数记 33:54);虽然经文没有明说,但基于迦南永远为业的应许(创世记 17:8),以及律法关于产业不可永卖的规定(利未记 25:10利未记 25:13利未记 25:23),他们理解这意思乃是:分给各支派的产业,世世代代都应保持不变。(民数记 36:2 中单数代词“我主”,是指说话的人,如民数记 32:27。)如今,他们弟兄,也就是他们同支派的人西罗非哈的产业,既已给了他的女儿们(民数记 27:1),那么若她们被以色列别支派的人选为妻子,就是嫁入别的支派,她们的产业就会从玛拿西的支派地业中挪去,加到她们所归入的那支派中。后缀 להם(民数记 36:3)在意思上是指 מטּה,即按其成员来看的支派。

第4节 到了禧年(见利未记 25:10),她们的产业就会完全从玛拿西支派中移出。严格说来,这世业在婚姻成立时,就会立刻转到女承业者所嫁入的支派,并不只是到了禧年才转移。但在禧年以前,这世业仍总有可能归回玛拿西支派,或因婚姻无子,或因将产业买赎回来。然而到了禧年,一切曾经转让的土地都要归回原主或其后嗣(利未记 25:33)。这样一来,因婚姻而发生的产业从一支派转到另一支派的事,就会被永久确立。玛拿西支派的长老所说“到了禧年,我们拈阄所得的一分产业必从我们支派中挪去”,意思正是如此。

第5-9节 摩西宣告他们所说的是对的(כּן),随后照耶和华的吩咐告诉西罗非哈的女儿们:她们可以嫁给自己看为合宜的人(附于 בּעיני 的后缀 ־הם 代替 ־הן,如出埃及记 1:21创世记 31:9 等),只是那人必须属于她们父亲支派的宗族,也就是说,必须是玛拿西人。因为(民数记 36:7)产业不可使以色列人从这支派转到那支派(就是不可从一支派转移到另一支派),每个以色列人都应持守自己父亲支派的产业;任何人都不可借着娶那支派中的女承业者,而进入别支派的产业。随后在民数记 36:8民数记 36:9,这条例被扩展为适用于以色列中一切女承业者的一般律法。

第10-12节 民数记 36:10-12 记述说,西罗非哈的五个女儿照着这些指示行;她们的名字重述自民数记 26:33民数记 27:1(另见约书亚记 17:3)。她们嫁给了玛拿西人宗族中的丈夫,就是她们堂兄弟(或叔伯的儿子?);这样,她们的产业就仍留在她们父亲的支派中(על היה,意为存在并留在某物之上)。

第13节 这结语所指的不仅是民数记 33:50-36:13 所载的律例和典章,也包括在摩押平原上所颁布其余的律法(第25-30章),并构成本书全卷的结论。这结语把在摩押平原上的赐律,与在西奈山上的赐律并列(利未记 26:46利未记 27:34),并将其作结;但这绝不意味着申命记中随后所载,对律法及其法度、律例、典章所作的讲明(בּאר,申命记 1:5)、进一步展开和劝勉性的重申(申命记 1:5申命记 4:44申命记 12:1),就不是出于摩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