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关于对神与对人的行为之圣洁。——这些诫命虽然繁多,编排时与其说是按逻辑次序,不如说是按思想上的松散关联组合在一起,但它们都借着利未记 19:2 所表达的共同目的彼此联结,即:“你们要圣洁,因为我耶和华你们的神是圣洁的。”这里没有任何严格的逻辑安排,主要是由于对象本身的性质,以及人生中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绝非 casuistry(决疑论)所能尽述;因此,凡想阐明这些关系的尝试,或多或少都必须采取描述一系列具体事件的方式。
第2-8节 利未记 19:2 “你们要圣洁,像神圣洁一样”这一诫命,一方面表达了其后一切不同诫命所据以建立的原则,另一方面也表明了以色列人作为耶和华之民应当常摆在自己面前的目标。利未记 19:3 首先所要求的,是敬畏父母,并遵守主的安息日;这是道德治理和社会福祉的两大支柱。敬畏父母,正对应于十诫中所吩咐当尊敬父母的诫命;而遵守安息日,则使与社会职业相关的劳作分别为圣归于主神。利未记 19:4 利未记 19:4 包含了十诫中的前两条:即不可转向偶像去敬拜它们(申命记 31:18,申命记 31:20),也不可制造铸造的神像(见出埃及记 34:17 注)。在耶和华之外的诸神被称为 elilim,即“虚无之物”,这是从它们真实的本质而言。利未记 19:5-8 对耶和华真实的忠诚,就献祭这敬拜神的主要形式而言,应当表现为:在献祭筵席中严格维护祭肉的圣洁,并且不可在第三天吃平安祭的肉。为此,利未记 7:15-18 中的命令被郑重地重申,而违犯者则被警告要被剪除。至于利未记 19:8 中单数的 ישּׂא,见创世记 27:29 注;至于“必从民中剪除”这一说法,见创世记 17:14。
第9-18节 关于待邻舍之行为的律例,这样的行为应当出于无私的爱,尤其是对贫穷和受苦之人。利未记 19:9-10 收割田地的时候,“不可割尽田角”,即不可把田地一直割到边缘尽头;“也不可拾取所遗落的”,即不可把收割时留在地里的穗子再拾聚起来。葡萄园和橄榄园也是如此,不可再摘取零落的果子,也不可拾取散落在地上的(peret 是指掉落的葡萄和橄榄),而要留给困苦人和寄居者,使他们也能分享收成与采集。כּרם 原意是高贵的栽植地,通常指葡萄园;但它也用于指橄榄园(士师记 15:5),这里应当理解为二者皆包括在内。因为在申命记 24:20-21 重申这条命令时,葡萄园与橄榄园都被提到。
橄榄用杖打下之后,那种再摇动枝条(פּאר)以取得杖打不到的橄榄的作法,也被明文禁止,这是为了寄居者、孤儿和寡妇的利益;收葡萄之后再行摘取零果也是如此。关于谷物收割的命令,在七七节或收割节的律法中又被重申(利未记 23:20);而在申命记 24:19,这条命令更按本律法的精神被扩展,以至于连田里遗忘的一捆也不可回去取,要留给贫困的人。
(可比较申命记 23:24-25。)利未记 19:11-13 以色列人不可偷盗(出埃及记 20:15);也不可否认,即不可否认托付给自己或拾得之物(利未记 6:2 起);也不可向邻舍说谎,即不可在财物上欺骗他、占他的便宜;也不可指着耶和华的名起假誓来行诡诈和亏负人,从而亵渎神的名(见出埃及记 20:7,出埃及记 20:16);也不可欺压、抢夺邻舍(参利未记 6:2),借着不义地夺取或扣留本属于他、或应当给他的东西。例如,不可把雇工的工价留到第二天早晨,而应当每日在日落以前支付(申命记 24:14-15)。
利未记 19:14 不可伤害有残疾的人:不可讥笑或咒诅聋子,因为他听不见讥笑或咒诅,因此不能自卫(诗篇 38:15);也不可“将绊脚石放在瞎子面前”,即不可把东西放在他路上使他跌倒(参申命记 27:18,那里宣告那引瞎子走差路的人当受咒诅)。但他们要“敬畏你的神”,因为神听见、看见,并且必惩罚一切不义之举(参利未记 19:32,利未记 25:17,利未记 25:36,利未记 25:43)。
利未记 19:15 在审判中,即在施行司法时,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贫穷人(πρόσωπον λαμβάνειν,按人的情面行事,在创世记 19:21 是好的意义,这里则是坏的意义,即出于软弱的怜悯而偏袒);也不可重看尊贵人的情面(即有权势、显赫、高位的人),意思是不可在司法判决中偏向他(见出埃及记 23:3 注)。利未记 19:16 不可在本国子民中往来搬弄是非,陷邻舍于灭亡(以西结书 22:9);也不可起来敌挡邻舍的血,即谋害他的性命。רכיל 的意思不是毁谤,而是按其构形来看,指搬弄是非的人(Ewald,§149 e)。
利未记 19:17 不可心里恨弟兄,总要责备邻舍,即把自己对他不满之处坦率告诉他,并因他的行为责备他,正如基督在马太福音 18:15-17 中教导门徒的一样;并且“不可因此担罪”。חטא עליו נשׁא 并不是指因他而必须担当或赎某项罪(Onkelos、Knobel 等人的解释),而是如利未记 22:9、民数记 18:32 所表明的,指把罪归到自己身上,而那罪随后就必须由自己担当或赎去;民数记 18:22 中的 חטא שׂאת 也是如此,“担当”,即赎罪或承受其后果的意义,乃是后来才从这里引申出来的。利未记 19:18 最后,不可为自己报仇,也不可向本国之民怀恨,却要爱邻舍如同自己。
נטר 原意为看守(雅歌 1:6;雅歌 8:11,雅歌 8:12),因此(= τηρεῖν)引申为对某人存心设计,或怀恨他(诗篇 103:9;耶利米书 3:5,耶利米书 3:12;那鸿书 1:2)。
第19-32节 “你们要守我的律例”这句话开启了第二组诫命,这组诫命使神的百姓有责任维护世界中物质与道德秩序的神圣性。这一组从利未记 19:19 开始,首先命令不可混杂神在创造中所分别开的事物。“不可叫你的牲畜与异类配合;不可把两样搀杂的种种在你的地里;也不可用两样搀杂的料作衣服穿在身上。”כּלאים 来自 כּלא(分开),意思是两种不同类的事物、异质之物;这里作宾格名词,用来作更精确的说明。שעטנז 与 כּלאים בּגד 同位,按申命记 22:11,是指羊毛和亚麻织成的布料或衣服,因此是混纺织物。它的词源不明,而七十士译本所给的 κίβδηλον,即伪造的、不纯正的,大概只是根据上下文所作的猜测。这个词很可能源自埃及语;虽然试图从科普特语解释它,到目前为止并不令人满意。
在申命记 22:9-11,与田地相对应的则提到葡萄园,说不可把两样种子种在葡萄园里,即不可使其生出混杂的出产;并且加上警告说:“免得你所种的和葡萄园的出产都成为圣”,即你的收成(丰满的果实,见出埃及记 22:28)、种子和葡萄园所出的东西(即园中所生长的谷物与酒)都归于圣所(参利未记 27:10,利未记 27:21),落到圣所服事者手中。又禁止用牛和驴一同耕地,即不可把它们一同套在一张犁上。借着这些律例,维护自然秩序和万物分别的界限,被定为耶和华之民以色列人必须遵守的本分,因为这是建立在创造本身之上的神圣法令(创世记 1:11-12,创世记 1:21,创世记 1:24-25)。人们曾设想这些诫命背后有种种象征的、神秘的、道德的、功利的理由,但这些都不符合律法的精神。
至于遵守这些律例,约瑟夫和拉比们所说祭司的服饰,以及会幕的幔子和帷幕,是由羊毛和细麻混织而成,这一说法乃建立在一个不能证明的假设上,即 שׁשׁ、βύσσος 是指亚麻。至于常见于如撒母耳记下 13:29;撒母耳记下 18:9;列王纪上 1:33 的骡子,也许是从外国输入的,正如我们可由列王纪上 10:25 推知。利未记 19:20-22 连奴仆的人身权利也当受到维护;一个婢女虽然是奴隶,也不可被贬为单纯私有财产的地位。若有人与一个已经许配丈夫、但尚未赎出或释放的婢女同寝,则不可像奸淫(利未记 20:10)或勾引已许配的自由处女(申命记 22:23 起)那样施以死刑,因为她还没有得自由;但应施以鞭打,而且那有罪的人还要献赎愆祭,以赎自己得罪神的罪(见利未记 5:15 注)。
נחרפת 出自 חרף(摘取),字面是“被摘出的”,即分别出来许配给一个男人,并非被弃绝或被轻视。הפדּה 指赎出,חפשׁה 指不经买赎而得释放,这是奴婢获得自由的两种方式。בּקּרת,ἁπ. λεγ.,出自 בּקּר(察验,见利未记 13:36),本义是查究,继而引申为刑罚、惩治。这是同时指双方而言,正如“他们不可被处死”这一说法所显示的,尽管经文没有更精确地界定。按《米示拿》Kerith. ii. 4,妇人的刑罚是四十鞭。利未记 19:23-25 园中的果子也应当分别为圣归于主。当以色列人在迦南地栽种各样果树的时候,前三年每棵树上的果子都要当作未受割礼的看待,即不可吃,因为它们是未受割礼的。
ערלתו 中的单数后缀是指向 כּל,而动词 ערל 是由 ערלה 派生出来的 denom. 动词,意思是使之成为包皮一样,视为未受割礼之物,即当作不洁净、不可吃的丢弃。这条命令的理由,不应从这样的事实上去寻求:即果树头三年结果不多,而且味道淡薄,若第一年把花或果实摘去,以后树木就会结得更丰盛(Aben Esra、Clericus、J. D. Mich. 的见解);虽然这样做无疑也会达到这个效果,但其根据更在于伦理层面。以色列人应当极其谨慎地把园艺之果看作神的赏赐,并借着感恩祭使享用这些果子的事分别为圣。第四年,全树的果子都要成为“赞美耶和华的圣物”,即作为圣洁的祭物献给主,为着祂赐给果树的福分献上赞美和感谢。
这一供物属于初熟果子的范畴,无疑是全然归给主,供祭坛的仆役使用;虽然 הלּוּלים עשׂה(士师记 9:27)这个说法似乎表明,是用已经收下的初熟果子来举行献祭筵席;约瑟夫也是这样解释这条命令的(Ant. iv. 8, 19)。因为(利未记 19:25)直到第五年,他们才可以吃这些果子,“好叫树给你们结果更多”,即借着神的赐福而增多,而不是靠着在头几年把初结的果子摘掉。利未记 19:26-32 以色列人应当禁戒一切反自然、拜偶像、外邦式的行为。利未记 19:26 “不可吃带血的物”(על 如出埃及记 12:8,用于指吃的基础),即不可吃那血仍附着其上的肉,就是没有彻底除净血的肉(参撒母耳记上 14:32)。这句话并非单单重复禁止吃血的律法(利未记 17:10),而是加强了那条律法。
他们不仅不可吃血,凡仍有血附着其上的肉,也不可吃。他们也“不可行什么法术”。נחשׁ:出自 נחשׁ(低声说话,见创世记 44:5),或按某些人的说法,是从 נחשׁ(蛇)这个名词派生的 denom. 动词;其字面意思是借观察蛇来占卜,进而指一般地借兆头占卜,augurari。עונן 也是一个 denom. 动词,并非来自 ענן(云),意即借云的运动占卜,在希伯来历史中并无丝毫痕迹;而是如拉比们所坚持的,来自 עין(眼),字面是使眼神游移,进而指用邪眼施术。利未记 19:27 “不可剃头的周围”,即不可把头发从这一边鬓角到另一边鬓角修成圆形,如同某些阿拉伯部族所行的,按希罗多德(3, 8)的说法,他们这样做是为尊荣他们的神 Ὀροτάλ,而他把这神等同于希腊人的酒神狄俄尼索斯。
在耶利米书 9:25;耶利米书 25:23;耶利米书 49:32,这样的人被称为 פאה קצוּצי,即“削成圆边的人”,是因他们特殊的发式而得名。“也不可损坏你胡须的边角”,即把胡须剃掉(参利未记 21:5);普林尼记述说,有些阿拉伯人是这样做的:barba abraditur, praeterquam in superiore labro, aliis et haec intonsa;而现代阿拉伯人则或留短髭,或把胡须全部剃掉(Niebuhr, Arab. p. 68)。利未记 19:28 “不可为死人用刀划身,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纹。”这是两条禁止以不自然方式损坏身体的禁令。
第一条指那些激情式的哀悼表现,这在东方尤其南方那些情绪激烈的民族中很常见,也指抓伤手臂、手和脸的习俗(申命记 14:1);据说这种习俗盛行于巴比伦人、亚美尼亚人(Cyrop. iii. 1, 13, iii. 3, 67)、西徐亚人(Herod. 4, 71),甚至古罗马人中(参 M. Geier de Ebraeor. luctu, c. 10),并且至今仍见于阿拉伯人(Arvieux Beduinen, p. 153)、波斯人(Morier Zweite Reise, p. 189)和当代阿比西尼亚人当中,而以色列人显然也尽管有这禁令,仍然保留了这种习俗(参耶利米书 16:6;耶利米书 41:5;耶利米书 47:5);也包括那种同样在利未记 21:5 和申命记 14:1 中被禁止的剃发和剃胡须的风俗(参以赛亚书 3:24;以赛亚书 22:12;弥迦书 1:16;阿摩司书 8:10;以西结书 7:18)。
不能根据普鲁塔克被 Spencer 引述的话 δοκοῦντες χαρίζεσθαι τοῖς τετελευκηκόσιν,就推断外邦人在这种习俗中附带有向死者赎罪的观念。
至于禁止 קעקע כּתבת,即 scriptio stigmatis,腐蚀或烧烙的文字(见 Ges. thes. pp. 1207-8),也就是文身,这种风俗不仅在野蛮部族中极为普遍,而且在阿拉伯(Arvieux Beduinen, p. 155; Burckhardt Beduinen, pp. 40, 41)以及埃及下层男女中至今仍可见到(Lane, Manners and Customs i. pp. 25, 35, iii. p. 169);这条禁令并非针对拜偶像的用途,而是要教导以色列人对神的创造怀有合宜的敬重。
利未记 19:29 “不可辱没你的女儿,使她为娼妓,免得地上的人陷于淫乱,地就满了大恶。”(zimmah:见利未记 18:17。)这里所指的不是属灵的淫乱或拜偶像(出埃及记 34:16),而是肉身上的淫乱,因为 zimmah 这个词只用于这类语境。如果父亲使女儿成为娼妓,不道德的事很快就会占上风,地上的人(这地的人口)就会堕入淫乱。利未记 19:30 劝勉现在回到了中心点,即遵守主的安息日并敬畏祂的圣所,这两者概括了礼仪诫命中所规定的真正敬拜神之道。当主的日子被守为圣,且人心中存着对主圣所的圣洁敬畏时,不但许多罪会被避免,社会与家庭生活也都会被敬畏神的心所浸润,并具有贞洁和端正的特征。
利未记 19:31 然而,真实的敬畏神会唤起对主和祂引导的信靠,并排除一切迷信、拜偶像、以及借此窥探未来的方式。因此,这一思想为接下来警戒人不可转向交鬼的和行巫术的,预备了道路。אוב 指一种离开的灵,被招上来以透露将来的事,因此是交鬼的灵,spiritum malum qui certis artibus eliciebatur ut evocaret mortuorum manes, qui praedicarent quae ab eis petebantur(Cler.)。
在以赛亚书 29:4,以及这里和利未记 20:6,这都是它的意思,这从利未记 20:27 “无论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术的”,以及撒母耳记上 28:7-8 的 baalath ob,“有交鬼之灵的妇人”,都可以清楚看出来。后来,这个名称也被用来指那位招来亡灵的人本身(撒母耳记上 28:3;列王纪下 23:24)。这个词与 ob(皮囊)有关。ידּעני,意为有知识的人,也可以说“聪明人”(Symm. γνώστης,Aq. γνωριστής),只与 ob 连用,毫无疑问是指熟悉招魂术的人,或专门从事求问灵界的术士。
(更多说明,见撒母耳记上 28:7 注。)利未记 19:32 这一组以一条道德性的诫命作结:“在白发的人面前,你要站起来(即带着敬意,约伯记 29:8),也要尊敬老人,又要敬畏你的神。”神在老人身上受尊荣,因此要求人尊敬年长者。连外邦人也培养了这种德行,例如埃及人(Herod. 2, 80)、斯巴达人(Plutarch)和古罗马人(Gellius, ii. 15)。这种风俗至今在东方仍可见到(Lane, Sitten und Gebr. ii. p. 121)。
第33-34节 又加上几条具有司法性质的诫命。——利未记 19:33,利未记 19:34 以色列人不仅不可在自己的地上欺压寄居者(这在出埃及记 22:20 和出埃及记 23:9 已经吩咐过),而且要待他如本地人,并且爱他如己。
第35-36节 作为一项普遍原则,他们在审判上(即司法施行中,利未记 19:15),或在社会交往与贸易中使用长短和容量的度量衡时,都不可行不义;而要持守公道的天平、法码和量器。至于伊法和欣,见出埃及记 16:36 和出埃及记 29:40 注。在申命记 25:13-16 重申这一诫命时,禁止人在囊中带“大小不同的法码”,即两种石头(也就是两种砝码),一大一小;或保留两样升斗,一样用来买,一样用来卖;并把足量(未掺假的)而公正的法码和量器规定为必须遵守的本分。这是一条常常被责备其违犯的诫命(箴言 16:11;箴言 20:10,箴言 20:23;阿摩司书 8:5;弥迦书 6:10,参以西结书 45:10)。
第37节 结语性的劝勉,总括前面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