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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结书 第 18 章 · 凯尔与德里慈

旧约圣经注释 · Biblical Commentary on the OT · 原作公版

Ezekiel 18

1-4节 本章所包含的神的话,推翻了“神把父亲的罪归到无辜儿女身上”的迷妄,并清楚阐明:各人都担当自己罪的罪责与刑罚(以西结书18:1-4)。义人因自己的义而活(以西结书18:5-9),却不能因此拯救他作恶的儿子(以西结书18:10-13);相反,那避开其父之罪恶与邪恶的儿子,要因自己的义而活(以西结书18:14-20)。悔改离罪的人,连他自己先前的罪也不再归到他身上;反过来,那离弃义路、投身不义的人,也不能因自己从前的义而免于死亡(以西结书18:21-29)。因此,神必按各人的行为审判各人;以色列自己也惟有借着悔改才能存活(以西结书18:30-32)。 这些真理的阐释,与前后预言的内容和目的紧密相连。在先前的神谕中,以西结已经夺去了悖逆之以色列在国度得保、不致灭亡上的一切虚假倚靠。然而,不悔改的罪人,即使再也无法逃避自己罪的刑罚,仍会尽可能把罪责转嫁给别人,并以“自己所受之苦乃是别人所犯之罪所致”来安慰自己,借着这种虚假的安慰抗拒神的惩治。照样,当神的审判临到以色列民时,他们中间也生出一种迷妄,以为现今这一代人受苦,是为列祖的罪。若要使这审判结出神所命定的果子,就是使以色列回转更新,那么这不悔改的一代就必须连这一个遮掩自己罪恶、安抚良心的借口也被除掉;这就要借着显明神在祂国中治理所具有的公义来达成。

这俗语与神的话。——以西结书18:1:耶和华的话又临到我说:18:2“你们在以色列地怎么用这俗语说:‘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酸倒了’呢?”18:3“主耶和华说: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你们在以色列中必不再有用这俗语的因由。18:4看哪,所有的性命都是属我的;为父的性命怎样属我,为子的性命也照样属我;犯罪的,他必死亡。”——关于18:2,可参12:22。מה־לּכם(“你们怎么回事,你们心里想什么,竟……”)是惊讶的问法。על־אדמת是“在以色列地”,如12:22,不是哈弗尼克所说“关于以色列地”。这俗语不是“父亲吃了酸葡萄”,因为这里不像耶利米书31:29那样用אכלוּ,而是用יאכלוּ,意为“人吃”“人惯常吃”;并且“父亲”一词没有冠词,因为是泛指所有吃酸葡萄的人。

Bōsĕr指未熟的酸葡萄,如约伯记15:33中的bēsĕr(参该处注释)。这俗语的意思不难明白:父亲所吃的酸葡萄,就是他们所犯的罪;儿女牙酸,就是其后果,也就是儿女所受的痛苦。耶利米书31:29-30也引用了同样的俗语,并同样定其为错误。这类俗语的起源并不难解释,因为属血气的人本就倾向于把给自己带来痛苦的罪责转嫁给别人;更何况律法确有“父亲的罪追讨到儿女”(出埃及记20:5)的教训,先知也宣告主因玛拿西的罪要把犹大从自己面前除掉(列王纪下24:3耶利米书15:4),而耶利米在耶利米哀歌5:7也哀叹百姓担当了列祖的罪。

然而,这俗语本身却包含一个极其危险而致命的错误,这错误并不能归咎于律法关于追讨父罪的教训;耶利米明明提到律法的教训(耶利米书32:18),却仍像以西结一样强烈地定这俗语为错。神追讨父亲的罪于儿女,是指那些恨祂、也跟随其父之罪脚踪而行的人;但对那些爱祂、守祂诫命的人,祂却向千代施怜悯。反之,这俗语教导的是:儿女即使自己并无罪,也必须为父亲的罪赎罪。摩西律法离这种对“罪及其后果、亦即刑罚之传递”的歪曲何其遥远,从申命记24:16那明文可见:不可因父亲所犯的罪把儿女与父亲一同治死,各人要因自己的罪而死。神在这里吩咐审判官的,也必适用于祂自己施行的审判。

因此,以西结在以下经文中反对这俗语所散布之迷妄的话,不过是对“各人必因自己的罪而死”的注释,并不是对律法的更正;然而许多人却把耶利米和以西结这些先知的话解释成对律法的修正。在18:3,主起誓宣告,这俗语必不再被使用。'אם יהיה וגו 这句未明说其下文,所省略的本应是咒诅语,因此这誓言包含庄严的禁止。神要使这俗语不再在以色列中被使用,不仅在于祂不再给他们使用这俗语的机会,更在于祂要借着所降的审判,使他们信服祂道路的公义。

加尔文有一段极佳的释义:“我很快就要夺去你们这夸口的话;因为你们的罪孽将被显明,以致全世界都看见,你们所受的不过是你们自己应得的公义刑罚,你们不能像从前那样把这刑罚推到你们祖先身上。”不过,这还只是事情的一面;另一面也当加上,而这一面在耶利米书31:29以下特别突出,就是:审判之后,神要在赦罪中如此荣耀地彰显祂的恩典,以致凡蒙赦免的人都要完全承认那些临到他们的审判是公义的。人经历主在赦罪中所彰显的爱与怜悯,心便深深降服,蒙赦免的罪人便不再怀疑神审判的公义。“在以色列中”这句话是加上的,为表明这样的俗语有损以色列的尊荣。在18:4,以誓言郑重确认之宣告的理由,先从一个总纲性的思想开始,这思想也成为下文论证的命题:所有的性命都属我,父亲的性命和儿子的性命都属主。

正如加尔文所说,这几句话里,“神不只是维护祂的治理权或权柄,更显明祂以父亲般的情怀对待祂所创造并塑造的整个人类。”神没有必要罚此代彼、罚子代父,仿佛有罪的人可以逃脱祂;并且,祂既是万有之父,就不会厚此薄彼,只能惩罚那应受刑罚的人。犯罪的性命必死亡。这里הנּפשׁ像许多别处一样,是指“人”;מוּת等于“受死作为刑罚”。“死”在此指律法所威胁犯罪者的完全毁灭,如申命记30:15(参耶利米书21:8箴言11:10)。接下来的经文(5-20节)便解释了这句话。

5-9节 义人必不死亡 以西结书18:5“人若是公义,且行正直与公义的事,18:6未曾在山上吃过祭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邻舍的妻,也未曾在妇人不洁净的时候亲近她,18:7未曾欺压人,却把抵押之物归还欠债的人,未曾抢夺,却把食物给饥饿的人吃,把衣服给赤身的人穿,18:8未曾放债取利,也未曾向人多要,缩手不作恶,在人与人之间施行真实的判断,18:9遵行我的律例,谨守我的典章,按诚实行事,这人是公义的,他必定存活。这是主耶和华说的。”——对“神只惩罚犯罪的人,不惩罚无辜者”这一断言的阐释,是从描绘一种蒙应许得生命的义开始的。

这义在于成全律法的诫命:即,(1)与宗教义务有关的诫命,如远避偶像崇拜,不论是较粗俗的形式,例如“在山上吃”,即守献祭筵席,因此是向偶像献祭(参申命记12:2以下);还是较精细的形式,例如“举目仰望偶像”,即向偶像仰望、信靠、祈求(参诗篇121:1申命记4:19),正如以色列从前这样行,现在也仍然这样行(参以西结书6:13);(2)与道德责任有关的诫命,如远避奸淫(参出埃及记20:14利未记20:10申命记22:22;至于טמּא,参创世记34:5),并且妻子经期中不可与她同房,因为这会污秽婚姻关系(参利未记18:19;20:18)。这一切罪在律法中都列为当死之罪。

随后又加上对邻舍当尽的本分(18:7):即不欺压任何人(出埃及记22:28利未记15:14、17),并把当头归还给欠债的人(出埃及记22:25申命记24:6、10以下)。חוב最好仍解释为与חבלתו同位,即“他的抵押物,也就是债务的抵押”,相当于“债务担保”,如16:27中的דּרכּך זמּה。希茨格认为חוב是分词,像列王纪下16:7中的קום,意为“欠债的人”,这种看法远不自然,也没有七十士译本自由译法ἐνεχυρασμὸν ὀφείλοντος的有力支持。

其余的本分还有:不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参利未记5:23),要喂养饥饿的人、给赤身的人穿衣(参以赛亚书58:5马太福音25:26雅各书2:15-16),不可取利息(申命记23:20;参出埃及记22:24)和多要(利未记25:36-37);在司法判断上,要缩手不作恶,施行真实的判断,也就是按照事情真实本质作出判决(参撒迦利亚书7:9注释);最后,还要遵行主的律例与典章,这一句总括了律法所要求之义的一切根本内容。对这种真义之定义,也就是那能保守人脱离死亡和毁灭、并使拥有者得生命的义,接着在18:10以下,进入对神如何对待儿子的讨论。

10-13节 父亲的义,不能保护那作恶的不义之子免于死亡。——以西结书18:10“他若生一个强暴的儿子,是流人血的,只行这些恶事中的一样,18:11而父亲本人却未曾行这一切;若这儿子竟在山上吃过祭物,又玷污邻舍的妻,18:12欺压困苦贫穷的人,抢夺,未曾归还当头,仰望偶像,行可憎的事,18:13放债取利,向人多要,这人岂能存活呢?他必不能存活!他行了这一切可憎的事,必要被治死;他的血必归到他身上。”——18:10中והוליד的主语,是前文所描述的义人。פּריץ意为强暴、冲破而入者;“流人血”使其含义更为强烈(参何西阿书4:2)。下一句中的אח,我们认为只是אך(“仅仅、只”)在方言上的不同写法和发音,因此“只行其中一样”,是指前面提过的那些罪中的一样(18:6以下)。

מאחד带有部分意义的מן,如利未记4:2在相似语境中所用;申命记15:7也见מאחד这形式。塔古姆将其解释为“对他的弟兄行了这些事中的一件”,无论从语言还是意思都站不住脚。עשׂה从不接一个人作直接宾语,说“对某人作某事”;并且,把这话局限于对弟兄所犯的罪,在这里也不合上下文。下一句לא עשׂה...והוּא也曾被多方译解,我们认为它是一个转折性的附带分句,并赞同克利福特将其归于生父:“而他(父亲)并未行这一切。”若也把这句归于儿子,就完全说不通,因为כּל־אלּה不可能与前面的מאלּה指不同的事,而一个人也不可能同时既作又不作同一件事。

随后出现的כּי常常在列举个别诫命或个别情形时表示“若”,例如出埃及记21:1、7、17等,那里因为所指的是可能发生之事,所以接未完成式;此处则接完成式,因为所列举的罪被看作已然犯下。强调语גּם(“甚至”)与前面的אח מאחד(即אך)构成对照,更准确地说,是对它的更正和推进,因为כּי גּם重新承接并进一步展开那恶子行为的描写,而中间曾被附带分句打断;这种展开不仅换了一种形式,也在思想上层层加重。意思大致是:义人的强暴之子,即使只犯了父亲未犯过的诸罪中的一件,也必死;若他连所列举那些重大的罪,如拜偶像、奸淫、残暴欺压穷人、抢夺等等,都犯了,他还怎能继续活着呢?וחי中的ו引出的是一个问句形式的结果句,这问题只由语气显出,随即就被否定了。

古体形式חי代替חיּה,第三人称完成式,是从五经来的(参创世记3:22民数记21:8)。固定公式מות יוּמת和דּמיו בּו也都出自律法用语(参利未记20:9、11、13等)。

14-20节 那避开父亲之罪的儿子必活,但父亲要因自己的罪而死。——以西结书18:14“看哪,他若生一个儿子,见父亲所犯的一切罪,见了便不照样去行;18:15未曾在山上吃过祭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邻舍的妻;18:16未曾欺压人,未曾扣留当头,未曾抢夺,却把食物给饥饿的人吃,把衣服给赤身的人穿;18:17缩手不害困苦人,不取利息,也不多要,遵行我的典章,遵守我的律例;他必不因父亲的罪而死,定要存活。18:18至于他父亲,因为欺压人,抢夺弟兄,在本民中行不善,看哪,他必因自己的罪而死。18:19你们还说:‘儿子为什么不担当父亲的罪呢?’儿子却行正直与公义,谨守我一切律例,并且遵行;他必定存活。18:20犯罪的,必死亡。儿子不担当父亲的罪,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

义人的义必归自己,恶人的恶也必归自己。”——这里假设的情形与前一段正相反:这一次父亲是犯律法的人,儿子却是守律法的人。18:14中的הוליד,其主语不是18:15所描写的义人,而是紧接着就被描述为违背神诫命的人。18:14最后一句中Chetib写作וירא,不应像七十士译本和武加大译本那样读为ויּרא,“他惧怕了”;也不应如马所拉学者那样改作ויּראה以迁就18:28;它就是前一句那样的截短式וירא,其宾语要从上文补出,正如出埃及记20:15(18)中的类似情形。埃瓦尔德和希茨格主张把18:17中的מעני照18:8改成מעול,但毫无必要。七十士译本不足为据,因为亚兰译本和叙利亚译本都读并译为עני;而且以西结在重复同样句式时,惯常会在个别词语上有所变化。

“缩手不害困苦人”,等于不伸手抓住困苦人去压碎他(参18:12);בּתוך“在他本民中间”,等于בּתוך עמּו,取自五经用语。הנּה之后的מת是分词。“儿子为什么不担当呢?”这问题并不是百姓直接提出的反驳,而应看作百姓可能借着律法提出的一个托词:他们用神追讨父罪于子来为自己的俗语辩护。以西结引用这托词,是为了随即给出理由,说明事情并非如此。נשׂא ב意为“与……一同担当、帮着担当”(参民数记11:17)。这就证明了那俗语是虚假的,并证实了18:4中的断言,因此论述在18:20又回到了那里。义人的义必归到他身上,也就是义所带来的后果归于义人;义人得着义的福分,不义人则得着恶的咒诅。Keri提议在רשׁע前加冠词,并无必要。

21-26节 转向善就得生命;转向恶就随之而来的是死亡。——以西结书18:21“恶人若回头离开所犯的一切罪,谨守我一切律例,行正直与公义的事,他必定存活,不至死亡。18:22他所犯的一切过犯都不被记念;因他所行的义,他必存活。18:23主耶和华说:恶人死亡,岂是我所喜悦的吗?不喜悦他回头离开所行的道而存活吗?18:24义人若转离他的义而行恶,照着恶人所行一切可憎的事去行,他岂能存活呢?他所行的一切义都不被记念;他必因自己所犯的罪、所行的不忠而死亡。18:25你们还说:‘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你们当听:我的道岂不公平吗?不公平的岂不是你们的道吗?

18:26义人若转离他的义而行恶,并因此死亡,他是因所行的恶而死。”——证明“各人都要担当自己的罪”,还没有穷尽回答另一个问题:神的公义与人的罪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因为5-20节所设想的情形,都预设人一直持续在起初所走的道路上,而忽略了这样一种并不罕见的事实:一个人的生活道路会发生彻底改变。因此,仍有必要论及这类情形,而21-26节正是处理这些事。恶人若悔改回转,就必活;义人若转向罪恶之道,就必死。“正如先前是罪人的义人,并不被从前的罪压垮;同样,先前是义人的罪人,也不因早年的义得支撑。各人都要照被发现时的状态受审判。”(耶柔米) 18:23给出了赦免悔改罪人的动机:神并不喜悦恶人之死,祂所愿的是他回转而得生。

因此,神不仅公义,也充满怜悯和恩典;凡不肯离恶、或不肯恒久行在祂诫命之道中的人,祂才以死亡刑罚他们。所以,那控诉“主的道不公平”,也就是控诉祂待人的作为没有衡量(יתּכן,参撒母耳记上2:3注释)、不公不正,完全毫无根据,且反倒回到控诉者自己身上。不正的不是神的道路,而是罪人的道路(18:25)。这一点的证明,希茨格却忽略了,它就在18:23和18:26的宣告中:即神并不愿罪人死亡,并且祂凭怜悯赦免悔改者先前一切的罪,不再归到他身上;同时,祂又因一个人离开义路、投身邪恶而惩罚他,因为他所犯的罪,就这样,祂只是按各人的行为审判各人。——在18:24,ועשׂה是对不定式שׁוּב的继续,而וחי像18:13一样,是问句。

27-32节 为神道路的辩护,本可以很合宜地作为这一神谕的结尾。然而,先知关切的不仅是纠正百姓流行俗语中的错误,更是要把百姓自己从毁灭中救出来,所以他在驳倒错误之后,又继续以另一番恳切的话呼召他们悔改。——以西结书18:27“恶人若回头离开所行的恶,行正直与公义的事,他必保全自己的性命。18:28因为他思量,回头离开所犯的一切过犯,必要存活,不至死亡。18:29以色列家还说:‘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我的道岂不公平吗?不公平的岂不是你们的道吗?18:30所以,主耶和华说:以色列家啊,我必按你们各人的行为审判你们。你们当回头离开一切过犯,免得罪孽成为你们绊脚跌倒之物。18:31你们要把自己所犯的一切过犯尽都抛弃,自作一个新心和新灵!以色列家啊,你们何必死亡呢?

18:32因为主耶和华说:我不喜悦那将死之人的死。所以你们当回头而活。”——为了使这悔改的呼召进入他们心里,先知不但在18:27和18:28重申18:21和18:22所宣告的真理,就是离罪回转的人得着生命;而且在18:29再次像18:25那样,驳斥“神的道路不公平”的控告。单数יתּכן与复数דּרכיכם连用,并不足以叫我们把复数改成דּרכּכם;这可以很简单地解释为:百姓众多的道路都被总括为一条,因此意思是:你们说我道路的话,其实正适用于你们自己的道路,也就是“它不正,其中没有公正的尺度”。לכן,“所以”;因为公正的是我的道路,不是你们的道路,因此我必按各人的道路审判你们。所以你们若要逃脱死亡和毁灭,就当悔改。

שׁוּבוּ借着השׁיבוּ(省略宾语פניכם)而更为加强,如14:6。18:30最后一句中的עון,不应照重音记号当作句子的主语,而应作依附于מכשׁול的属格,如7:19和14:3;真正的主语要从前一句补出:叫“这事”(犯罪)不致成为你们的罪孽绊脚石,也就是使你们跌入罪责与刑罚之中的绊脚石。——18:31的呼吁回指11:18-19中的应许。השׁליך意为“抛弃”。把这词用于过犯,是因为这些过犯多半表现为他们所制造的偶像和偶像图像。“自作一个新心和新灵”:人固然不能凭自己的能力创造这两样;惟独神能赐下(11:19)。但人能够、也应当来到神面前领受它们;换句话说,人可以转向神,让心与灵都被神的灵更新。而神也乐意这样行,因为祂并不喜悦בּמות המת,也就是“那将死之人的死”。

在重述18:23所给保证的时候,用המּת来代替רשׁע,是极其贴切的,为要向百姓表明:他们在罪中时乃是卧在死亡之中,唯有借着回转与更新,才能重新得着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