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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 第 36 章 · JFB(贾米森·福塞特·布朗)

新旧约批注 ·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 原作公版

Numbers 36

第 1 节“约瑟的儿子玛拿西的孙子,玛吉的儿子基列,他子孙中的诸族长来到摩西和作首领的以色列人族长面前,说:”基列家族中的诸族长。作为玛拿西支派中的支派首领,他们就一件关系到本支派公众尊荣和利益的事,来求问摩西和“首领”,就是各支派的首领(见民数记 1:5-17;3:24;3:30;3:35;27:2;申命记 29:10 注)。这事再次涉及西罗非哈的女儿。先前,她们因自己家中没有男性继承人,曾亲自申请承认她们有权承受父亲的产业;如今,则是代表她们所属的支派提出申请,好采取措施,防止她们因嫁给别支派的丈夫而使祖业转移。处在这种情形下,女儿若可自由嫁娶,就会严重影响以色列土地的持有制度,因为她们的产业将归给她们的儿女;而这些儿女按父系算,属于别的支派。这样,因利益交错、家族混杂,就会产生一种连禧年也无法补救的弊端(见利未记 25:13 注)。

第 2-4 节“他们说:‘耶和华曾吩咐我主拈阄分地给以色列人为业;我主也受耶和华吩咐,要把我们兄弟西罗非哈的产业分给他的众女儿。’”贾米森-福塞特-布朗对这几节没有注释。

第 5-12 节“摩西照耶和华的话吩咐以色列人说:‘约瑟子孙的支派说得有理。’”摩西……照主的话吩咐。这个请求看来公正合理,因此便立了一条律例:西罗非哈的众女儿虽然仍可自由选择丈夫,却只能嫁给本支派之内,而且还必须嫁在她们父亲支派的家族之内,也就是她们的堂表亲之一。不过,这项限制只加在女继承人身上;这条律法并不适用于处境不同的女儿(历代志上 23:22)。这两条特殊律法的主要目的,是使那无子的死人之名不致失落(民数记 27:4);因此,娶女继承人的人,要承继岳父的名,也保留自己父亲的名,所以他便有两个家族名(见历代志上 2:21-23尼希米记 7:63 注)。

不过,犹太著述家说,这条禁止土地从一支派中的家族转移到另一支派家族的条例,只在他们初入迦南定居的早期时期有效(Selden,《De Synedriis》卷 4,第 4 章,第 1 节;《De Successione in Bona》第十八章)。这里是以色列渐进立法的一个例子(另见出埃及记 18:1-27民数记 27:1),所制定的律例都是因环境需要而产生的;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对律法的补充或修订,只限于民事事务,而凡涉及敬拜或维系宗教的律法,连最轻微的更改也不被允许。约瑟子孙的支派说得有理。“约瑟支派”在圣经中相当于以法莲和玛拿西这两个支派。在民数记 13:11 中,“约瑟支派”像本处一样,是指玛拿西;而在启示录 7:6、7:8 中,这名称则用在较大的支派以法莲身上。

第 13 节“这是耶和华借着摩西在摩押平原、约旦河边、耶利哥对面,吩咐以色列人的命令典章。”这些……在摩押平原的命令。以色列人的营地位于亚嫩河以北一片广阔的高原上;这地虽然被西宏和噩从摩押人手中夺去,却仍保留原主人的名称。经文所说“约旦河边,耶利哥对面”的具体地点,如今称为 El-Koura;这是一大片平原,离尼波不远,位于亚嫩河和一条较小的支流瓦烈河之间(Burckhardt)。那是约旦河东岸的一片旷野平原,只零星长着野生多刺的金合欢树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