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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 第 35 章 · JFB(贾米森·福塞特·布朗)

新旧约批注 ·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 原作公版

Numbers 35

35:1 耶和华在摩押平原、约旦河边、耶利哥对面晓谕摩西说:本节 JFB 无注释。

35:2 你吩咐以色列人,要从所得为业的地中,把些城给利未人居住,也要把这城四围的郊野给利未人。要给利未人……城邑居住。由于利未人在迦南征服之后,不像其他支派那样分得属地产业(民数记 18:20),他们就要分散住在全地某些拨给他们使用的城中(参创世记 47:7);这些城四围还要有广阔的郊野。关于郊野的范围,民数记 35:4-5 似乎有不一致之处;但两节所说其实完全不同,一处是指从城墙起算的郊野范围,另一处是指从郊野尽头再量出的二千肘。事实上,从城墙量起共有三千肘的地。一千肘很可能用于牧人和其他仆役居住的外屋,以及园子、葡萄园或橄榄园。这些分给不同家族的地(历代志上 6:60),一个利未人可以卖给另一个利未人,却不可卖给别支派的人(耶利米书 32:7)。

其余二千肘则作为公共牧场,供牲畜吃草(利未记 25:34);按他们的人数来看,这样的空间是完全需要的。利未人既是由公费供养的服役者(申命记 12:19;14:27-29;18:3-5;26:12),又分别出来事奉神,因此人们理当期望他们在圣所直接服事之外的闲暇时间,用来推进宗教事业;事实上,他们分布在全国各地,似乎正是为这类圣职而设立的,不但在教会方面,也在民政方面发挥作用。‘利未人和祭司乃是国家合宜的法律顾问。

他们并不是以公开身份四处巡回讲道和教导;他们的职责乃是调解并裁决人与人之间的一切争端;在各种过犯或损害的案件上宣告律法;判断关于礼仪和仪式的一切良心疑难;凡有关本分之事,只要有人求问,就给予指教;总而言之,他们履行审判官以及宗教和民事官员的职分(参利未记 10:10-11申命记 17:8-10历代志下 19:8以西结书 44:23-24玛拉基书 2:7)。通常来说,至少照严格规则而言,利未人应当住在所分给他们的城里,而不可到别处定居。’(Moses Stuart,《On Canon》, p. 81)

35:3 这些城邑要归他们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给他们的牲畜、财物,并各样的走兽。本段诸节 JFB 无注释。

35:6 你们给利未人的城邑中,要设六座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此外还要加上四十二座城。要有六座城……给误杀人的。这些是圣城,因为城中住的是利未人;他们作为道德的守望者,并且与长老一同在这些较低级法庭中主持审判;凡被控犯了杀人罪而逃来避难的人,都到这些城中。把这些享有特权的避难所设在利未人的城里,可能是因为他们最适合做公正不偏的审判官;他们的同在和劝导,可以平息或抑制报血仇者激烈的情绪;并且由于他们具有神圣的身份,这些城也可以预表基督,罪人在他里面得着躲避灭命者的 refuge(见申命记 4:43约书亚记 20:8)。

35:7 你们要给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都要连城带郊野给他们。本节 JFB 无注释。

35:8 你们所要给出的城,要从以色列人所得的地业中而出;人多的要多给,人少的要少给;各支派要按所得为业之地,把城邑给利未人。所给的城……要从以色列人的产业中出。这些供利未人居住和维生的地方,其负担要按公平比例分摊在各支派身上(见民数记 33:54约书亚记 20:7)。地大物丰的支派要比地小贫乏的支派供给更多;但整个利未人群体的分布,又是按各支派的人数来调配的。

35:9-10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本段诸节 JFB 无注释。

35:11 你们就要分出几座城,为你们作逃城,使误杀人、就是无意中杀了人的,可以逃到那里。误杀人的可以逃……就是无意中杀了人的。Go'el 制度,也就是一个被杀之人的至近亲属有责任向致死其亲者索取公道的做法,自极古之时就已存在(创世记 4:14;27:45)。看来在摩西时代,这已是既定惯例;在粗陋而未臻完善的社会状态中,这固然是一种自然且可理解的刑事司法原则,但也极易产生许多严重流弊。其中最主要的弊端是:那位按职责与荣誉必须执行公义的亲属,往往会仓促行事,在激情之中或报复冲动之下,不愿细察案情,不肯分辨蓄意谋杀与无心误杀之间的差别。再者,这种制度不仅容易助长报复之心,而且倘若 Go'el(H1352)未能找到他的目标,还会把敌意和世仇从一代传到另一代。这一点在今日阿拉伯人中仍可见到。

若某部族的一名阿拉伯人杀了另一部族的人,两族之间便有了“血债”;这污点只能借由犯罪所属部族中某个人的死亡来洗除。有时刑罚可用议定数目的羊或骆驼折算代偿;但这种赔偿纵然提出,也常常被拒绝,血债仍必须以血偿还。这种 Go'el 制度在希伯来人中实行得很广,或许并不适宜彻底废除;因此,摩西在认可其继续存在的同时,又奉神权柄制定了一些特别条例,这些条例一方面防止突发性的私人报复所带来的不幸后果,另一方面也给被控者时间和机会证明自己无罪。这正是设立逃城所要达到的人道而公平的目的。这样的合法避难所共有六座,其中三座在约旦河东,一则因为那地虽然宽度不如迦南,长度却相当,二则因为对有些人来说,越境逃往那里可能更为方便。这些城不仅为本地以色列人设立,也为一切寄居的外人设立。

Bahr(《Symbolik》)根据这类公共避难所的设立而推论说,对于这里所指这类被控者,并没有规定或接受赎罪祭。但本章明言的目的并不是讨论误杀者本身,否则就会按照律法制度的原则,给出有关宗教性赎罪的指示;本章所论的,乃是自由城和误杀人的事,即他们在这些城墙之内享有安全退避的特权,直等司法当局查明案情。因此,Bahr 的推论并不符合本章的内容,因为本章只限于向杀人者发出某些特别指示,说明在法律调查期间,无论此事是蓄意还是无意,他应当在何处、如何保全自己。

35:12-15 这些城可以作你们逃避报仇人的地方,使误杀人的不至于死,等他站在会众面前受审判。本段诸节 JFB 无注释。

35:16-21 倘若人用铁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倘若人打他……这里列举了各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中,Goel 或报仇者可以合法地取那凶手的性命;每一种都表明这是预谋而行。凡逃入逃城的人,若被定为蓄意谋杀,就必须处死,不得赎回,也不得折抵。任何避难所都不能保护他;因为即使他抓住祭坛的角,也可以从那圣地被拉出来,交付公义审判(出埃及记 21:14列王纪上 2:28-34)。

35:22-28 倘若人没有仇恨,忽然将人推倒,或是没有埋伏,把什么东西扔在人身上,倘若人没有仇恨,忽然将人推倒……在人骤然受激或猛烈情绪的刺激之下,所施的伤害可能导致死亡;而对于这样无心造成流血的人,利未人的城就提供充分保护的益处。只要一到最近的那座城,他就安全了,因为全国各处离其中一座或另一座都不过一日路程。但他必须“住在城里”。把他限制在城墙之内,是一项智慧而有益的规定,一方面表明在神眼中人血的神圣,另一方面也保护那误杀人的自己,因为他若出现在社会中,与人接触,可能会激起死者亲属报复的情绪。然而,他获得释放的时候,要等到大祭司死了。那是全国哀痛的时期,在国家灾难的感觉之下,个人的悲伤就被淹没或忽略了;同时,这样一位神的杰出仆人之死,也自然使众人严肃思想自己的必死性。然而,一旦那逃亡者冲破了禁令,擅自越出避难城的界限,他就失去了这项特权;若被追赶他的人遇见,便可将他杀死,而不算有罪。

35:29-34 这在你们一切的住处,要作你们世世代代判断的律例。这些事要作判断的律例。由神权柄所立定的报血仇之法,比古老的 Go'el 制度有极大的改进。借着设立逃城,误杀人的暂时得以脱离报复亲属盲目而鲁莽的烈怒;但他仍可由地方审判庭受审,若凭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就要像杀人犯一样被定罪惩处,不能用任何金钱赔偿得释放。摩西的这项条例,是为适应希伯来人的性情和习俗而设,兼得双重益处,同时推进人道与公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