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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27 章 · JFB(贾米森·福塞特·布朗)

新旧约批注 ·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27

第1节 耶和华对摩西说:本节JFB无注释。

第2-8节 “你晓谕以色列人说:人还特别许愿,被许的人要按你所估的价值归给耶和华。人若许特别的愿……” 人在各时代、各处所,常因感念所蒙的恩惠,或因从所惧怕的灾祸中得蒙拯救,而献上许愿之物。摩西则奉神的权柄,规定这项自愿本分的条件。“那人要归给耶和华……” 更好的译法是:“按你所估的价值,那人要归给耶和华。”第3节:“你所估的,从二十岁到六十岁的男人,要估定价银五十舍客勒。” 以色列籍的仆人通常估价为五十舍客勒银子,非以色列籍的仆人则为三十舍客勒(出埃及记21:32)。由于上下文所论的是那些自愿将自己献给圣所服事的人,所以这里的估价必是指前者。人可以将自己或儿女分别出来归于神的服事,担任圣所中某些较低微或仆役性质的工作(撒母耳记上3:1)。

若情形有变,这样献上的人仍有权赎回自己;本章也说明了赎价的数额。祭司有酌情减少该数额的权力,视情况需要而定。壮年人,即二十至六十岁之间的人,最能服事,所以估价最高;年轻人,从五岁到二十岁,较低,因为不如前者有用;婴孩虽可由父母在出生前就许愿献上(撒母耳记上1:11),但须满一个月后才可奉献或赎回;老年人的估价低于青年,却高于孩童;至于贫穷人,无论如何也不可免付赎价,为要防止人轻率许愿,他们则按其财力估定(见Michaelis《Commentaries》, ch. 43, sec. 4)。

第9-13节 “所许的若是人献给耶和华为供物的牲畜,凡人献给耶和华的,都要成为圣。” “若是牲畜”即洁净的牲畜;一经许愿,就不可再作俗用,也不可拿别的来替换,必须献上为祭;若后来发现有残疾,不适于献在坛上,也可以卖掉,把所得的钱用在圣工上。若所许的是不洁净的牲畜,例如驴或骆驼,就要按估定的价值归祭司使用;或者许愿的人可照那价值,另加五分之一赎回。

第14-15节 “人将房屋分别为圣,归给耶和华,祭司就要估定价值;房屋是好是坏,祭司怎样估定,就要以怎样为定。” “人……” 在这种情形下,房屋经祭司估价后卖出,卖得的价银要归给圣所。但若主人后来改变主意,要赎回房屋,也可以在原价上加五分之一取回。

第16-24节 “人若将承受为业的几分地分别为圣归给耶和华,你要按这地撒种多少估定价值;若撒一贺梅珥大麦种子,要估价五十舍客勒银子。” “人……” 若是买来的田地,若不赎回,到禧年时仍归还原主;但若是祖业中的一部分被许愿献上,则不再归还原主,而是永远归附圣所。这显著差别的原因,是要使每个人都有责任赎回那产业,或激励其至近的亲属这样做,免得以色列中任何一家失去祖传的产业。

第25节 “凡你所估定的价值,都要按圣所的舍客勒;二十季拉为一舍客勒。” 本节JFB无注释。

第26-27节 “只是牲畜中头生的,无论是牛是羊,既归耶和华,谁也不可再分别为圣,因为这是耶和华的。” “只是头生的。” 这类牲畜,若是洁净的,既已按普遍且常存的律法献给神(出埃及记13:12;34:19),就不可再拿来许愿献上;若是不洁净的牲畜,则适用前面所说的条例(利未记27:11-12),也就是说,根本不可宰杀,只可用金钱折算代替。

第28-29节 “但一切永献的,就是人从他所有永献给耶和华的,无论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为业的地,都不可卖,也不可赎;凡永献的是归给耶和华为至圣。凡从人中当灭的,都不可赎,必被治死。” “一切永献的……都不可卖,也不可赎。” 这是指最庄严的一类许愿,即许愿的人在愿中郑重地咒诅自己,若不履行所宣告的心愿,愿受咒诅。“必被治死。” 这句话的意思,不是说此人要被当作祭物献上,或被交于暴死,只是说他要一直处于那种不可更改的永献状态,直到死时为止。由于人对这条律法的确切含义常有误解,并且有人以为这条律法容许人祭,把耶弗他的女儿和扫罗七个儿子交给基遍人都看作合乎此律法的实例,所以有必要说明,这种看法完全不能成立。

律法明文禁止父母拿儿女献祭(申命记12:30-31诗篇106:37-38耶利米书7:31以西结书16:20-21);祭司若摸死尸便不洁净,而这种祭物也是神所憎恶的(以赛亚书66:3)。因此,这段经文不可能是指那样的祭献,而且它完全可以有另一种解释。Hales博士在《New Analysis of Chronology》卷二第320页将它译为:“然而,一切永献之物,就是人从自己所有的,无论是人,是牲畜,或是自己产业中的地,永献给主的,都不可卖,也不可赎;凡永献的,都是归给主为至圣。” 前面的条例显然是为防止人轻率许愿(传道书5:4),并鼓励人在一切关乎神与灵魂的事上,严肃而审慎地反省(路加福音21:4)。

第30-33节 “地上所有的,无论是地上的种子,是树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华的,是归给耶和华为圣的。” “地上所有的十分之一。” 这条律法是以神圣权威认可一种古老的惯例(创世记14:20;28:22)。全地的出产都要纳十分之一,这好比以色列人作为佃户,每年向神这位土地的主人缴纳的租赋,也是他们因神护理中的丰富赏赐而献给祂的感恩祭(见箴言3:9哥林多前书9:11加拉太书6:6)。

第32节:“凡牛群羊群中,一切从杖下经过的,每第十只要归给耶和华为圣。” 这是指收取牲畜十分之一的方法:牲畜要逐只经过狭窄的门口,有一人手拿一根涂了赭色的杖站在那里,边数边在每第十只牲畜的背上作记号,无论公母、好坏。利未祭司制度下所应纳的十分之一,是维持摩西制度这套花费巨大的安排所必需的;而这制度本身由来已久(见创世记14:1-24)。“摩西律法对这些献礼所产生的唯一差别,在于使其中一些不再是自由献上的礼物,而成为宗教事奉中固定指定的供纳。直到出埃及时,凡无血祭大概都不是出于明文律法的要求,而是敬拜者在大蒙福分时敬虔的标志,或是在患难中所许的愿。但当耶和华的事奉被法律强制执行时,就有必要规定百姓必须支持它。许多原先已有的祭献礼物,此时便成了一种税赋;同时又增添了别的一些,适合宗教和分别为圣之职分的新阶段。十分之一是为供养利未支派;主也要求牲畜的头生和地上的初熟之物”(《Israel after the Flesh》, pp. 38, 39)。

第34节 “这就是耶和华在西奈山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 “这就是这些命令……” 本书所载的律例,大多属于礼仪性的,但都具有重要的属灵意义,值得深入研读(罗马书10:4希伯来书4:2;12:18)。这些律法加在人身上是难负的轭(使徒行传15:10),然而在教会幼年时期,却构成了那引人归向基督所必需的“训蒙的师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