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38:1“他用皂荚木做燔祭坛;坛长五肘,宽五肘,是四方的,高三肘。”燔祭坛。这里继续重复前文,从中可以看出施工与吩咐之间完全一致。
出埃及记38:2-7“在坛的四拐角上做角,与坛接连一块;用铜把坛包裹。又做坛上的盆、铲子、盘子、肉锸子、火鼎;这一切器具都是用铜做的。又为坛做一个铜网,安在坛四面的围腰板以下,从下达到坛的半腰。为铜网的四角铸四个环子,作为穿杠的用处。用皂荚木做杠,用铜包裹,把杠穿在坛两旁的环子内,用以抬坛;并用板做坛,坛是空的。”这些经文,JFB 无注释。
出埃及记38:8“他用铜做洗濯盆和盆座,是用会幕门前伺候的妇人之镜子做的。”铜洗濯盆……用妇人的镜子做的。这里本该译作“镜子”更恰当,因为那类器具通常是圆形,装在木、石或金属柄上,材质是铜、银或青铜,并且磨得极其光亮(Wilkinson)。埃及妇女习惯把镜子带到庙宇里去;无论摩西取用希伯来妇女的镜子,是为了使她们不能在会幕中效法类似做法,还是因为营中其他来源的铜已经用尽,我们都可从中看出,她们是何等热心,并且在相当大的范围内,甘心舍弃这些妇女梳妆时珍爱的用品。那些在门前伺候的妇人……在门口[七十士译本作:禁食的妇人的镜子,她们在门口禁食或祷告,等等],并不是女祭司,而是敬虔而有影响力的妇女,她们常到圣所的院中来往(路2:37);她们舍弃镜子,正如拿细耳人剪发一样,表示暂时离弃世界,投身于刻苦敬虔的生活方式(参撒上2:22;路2:37;提前5:5;Hengstenberg,《Egypt and Books of Moses》,第184页;又见《Pentateuch》卷2,第109-112页)。这是一种出于自愿的行为,正如埃及和腓尼基妇女中也有类似制度;但虽然形式上相似,其精神却与那些大不相同,正如以色列的宗教与埃及的宗教迥然有别一样(见 Rawlinson 的《Herodotus》卷2,第35章,注4)。
出埃及记38:9-21“他做帐幕的院子。南面用捻的细麻做帷子,一百肘……”院子。它占地一百五十英尺乘七十五英尺,四周用细麻帷子围起来,高约八英尺,挂在铜柱上。那些帷子借着固定在顶端的横杆连在一起,又借着拴在地上橛子的绳索拉展开来。
第10节,钩子。院中柱子上的钩子是用来悬挂祭牲尸体的;会幕门口柱子上的钩子则是用来挂祭司袍服和其他礼仪用品的。
第11节,带卯的座,就是柱脚所立的榫眼或孔穴。
第17节,柱顶,或柱帽,乃是沿柱顶横贯的木条,挂帷子的钩子就安在其上。
第18节,“高五肘,与院子的帷子相配”,或作“按尺寸而论”。意思是:院门的帷子宽二十肘,而它的高度与围绕全院的帷子相同。
第21节,“这是帐幕的总数”。受默示的历史作者在完成对会幕各部件的描述之后,插入一段关于所用金银数量的说明;这统计是照摩西的吩咐,由利未人在亚伦幼子以他玛的监督下完成的。
出埃及记38:22“凡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都是犹大支派户珥的孙子、乌利的儿子比撒列做的。”比撒列……凡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都做了。
出埃及记38:23“与他同工的有但支派中亚希撒抹的儿子亚何利亚伯;他是雕刻匠,又是巧匠,又能用蓝色、紫色、朱红色线和细麻绣花。”与他同工的有亚何利亚伯。这些工匠首领兼通多种手工技艺;而在今日,因分工制度,这些工作通常分散给许多工匠去做。这种安排使工匠把技能和精力集中于单一门类,对实用艺术和美术的发展与改进都大有助益。
出埃及记38:24“为圣所一切工作使用所献的金子,共有二十九他连得并七百三十舍客勒,都是按圣所的舍客勒。”二十九他连得并七百三十舍客勒,约合十五万英镑。
出埃及记38:25“会中被数的人所出的银子有一百他连得并一千七百七十五舍客勒,都是按圣所的舍客勒。”被数之人所出的银子。六十万零三千五百五十人,每人半舍客勒,共计三十万一千七百七十五舍客勒;若每舍客勒按二先令四便士计算,总额约为三万五千二百零七英镑。人也许难以想象,以色列人在旷野中竟能拥有这么多财富;但应当记得,他们先因掠取埃及人的财物而富足,后来又因掠取亚玛力人的财物而更丰足。此外,他们在寄居期间,很可能也与旷野边界附近的邻邦进行贸易。
出埃及记38:26-31“凡过去归那些被数之人的,从二十岁以上的,有六十万零三千五百五十人,按圣所的舍客勒,每人出银半舍客勒,就是一比加。用那一百他连得银子铸造圣所带卯的座和幔子柱子带卯的座;一百他连得共一百带卯的座,每带卯的座用一他连得。用那一千七百七十五舍客勒银子做柱子上的钩子,包柱顶,并做柱子上的杆子。所献的铜有七十他连得并二千四百舍客勒。用这铜做会幕门带卯的座和铜坛,并坛上的铜网和坛的一切器具,又做院子四围带卯的座和院门带卯的座,与帐幕一切的橛子和院子四围所有的橛子。”每人一比加,也就是半舍客勒,按圣所的舍客勒计算,凡从二十岁以上、被数点的,共六十万零三千五百五十人。
“每人一比加”[希伯来文 beqa` lagulgolet],意思是一份、一块(钱)、一个头;即每人一份(参出16:16;民1:2)。把本处的人数统计与《民数记》1:1-46所记的总普查相比较,二者的总数完全相同;于是 Colenso 博士据此提出反对摩西五经历史准确性的一个主要论点,说两次不同的统计中,成年男子的人数竟然一样,这岂不荒谬,仿佛在这据称的六个月期间,人口完全没有变化,至少没有人达到二十岁。这个困难可以从几方面解释。设想在这段时间内,达到二十岁的以色列人正好与死去的成年人数目相当,这并不违背自然或经验。但事实是,Colenso 所说两次统计之间相隔六个月,不过是他自己的无根据假设;那间隔可以更短,而且很可能确实短得多。
会幕及其附属物所用金、银、铜的计算,必须等到工程完成后才能进行;而会幕是在“第二年正月初一日”立起来的(见出40:17注),至于总普查,则是在“出埃及地以后第二年二月初一日”进行的(民1:1),因此,这位博士所说第一次与第二次统计之间,相隔不过一个月。而且,以他玛记下金属估算数目(出38:21),以及摩西和亚伦所作的数点结果,未必不是等到正式时机才一并呈报,所以这两件事很可能是同时发生的,正如它们本来就应当如此(出30:12)。事实上,更可能只有一次正式普查,却兼有两个不同目的,并分别记在两处。本段提到银钱,却没有记普查;而《民数记》1:1-46记普查,却没有提银钱。
因此,很自然可以推断:虽然只进行了一次统计,但银钱及纳税人数,先在与会幕工程相连的适当位置记下;至于数点本身,则留待历史叙述的正常次序中详述。关于在这么短时期内并非有两次、而只有一次普查的解释,一般都予以接受。按 Havernick 的看法,前者,就是人头税,为后者,就是普查,奠定基础;按 Kurtz 的看法,则后者为前者奠基。他还进一步指出,这结果不应当被看作像现代统计表那样精确。他认为,在征收人头税时,有许多人可能因照料羊群等事外出,到了普查时则已回来,或已达到应纳税年龄;反过来,年老不堪服役的人在军事登记时(民1:2)会被排除在外,但因人人都必须纳税,这些人在人头税中仍须计入。因此,尽管人数上可能有差异,这差异也极其微小,所得结果只是一个近似数,是“一个相当接近、以整数表达的估计”。
但 Kurtz 的这种意见并不令人满意;因为毫无疑问,叙述本身显然是要作为对事实严格准确的记载。Michaelis 的见解也有一定道理:“在出埃及记38章,并没有记载一次实际的点数,虽然每个二十岁以上的人都缴了税,也因此登记在册。但在民数记1:1所记的场合,摩西得到指示,要整理名单并加总。名字早已呈报,只是实际点算到现在才进行。因此,摩西在记载税银账目时,毫不迟疑地插入后来才查明的实际人数。”不过,在针对这困难所提出的各种解释中,Benisch 博士的说明似乎是最好的。他先证明,为会幕奉献的一切材料都是甘心乐意的奉献,而且人们献得极其慷慨,以致用完所需之后,仍剩下大量余物。
然后他说:“当普查进行时(无论是一个月后还是六个月后),或者当局觉得不宜再向百姓征收一笔新的圣所税,因为就在不久前,人们已经献上大量供物,甚至有余,而当时这些余物几乎无用;又或者由于不久前大量奉献的缘故,钱币,尤其是银子,已经非常缺乏,以致无法征收规定的税额。于是便决定,把不久前为会幕事奉所献的银子,视作所规定的人头税,因为二者的用途本来相同;随后又额外制造了若干钩子,这数量似乎并无明文规定,借此使所耗用的银子总量恰好达到若照规定征收人头税本会产生的精确重量。
因此,这里所说的人头税若与《民数记》1:1-46所记普查结果一致,是因为人们使它们一致,而不是因为在前后六个月内竟发生了两次不同的普查,并且两次结果又以极不可思议的方式完全相同。”(Colenso's “Objections,” etc., Critically Examined,第1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