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凡信耶稣是基督的,都是从神而生;凡爱生他之神的,也必爱从神生的。这里说明我们的“弟兄”(约翰一书 4:21)为何配得这样的爱,就是因为他是“从神生的”;因此,我们若要显明爱神,就必须爱神的代表。凡信,〔Pas ho〕意即“每一个……的人”。若他不是“基督”,他就不能作我们的“耶稣”(神是救主);因为若不是先知,他就不能启示救恩之路;若不是祭司,他就不能成就这救恩;若不是君王,他就不能把这救恩赐给我们。若他不是基督,他就不能同时是先知、祭司、君王(Pearson,《论信经》)。生,正如本节末尾一样,当作“被生”。基督按着生成为神的“独生子”;我们则借着重生与收纳,成为神所生的众子。这与约翰福音 3:3、3:5 相平行。凡爱生他的那一位,就是诚心地爱,不只是口头承认(约翰一书 4:20)。也爱那从他生的,就是“他的弟兄们”(约翰一书 4:21)。
第2节 我们若爱神,又遵守他的诫命,从此就知道我们爱神的儿女。借此,意即“在这事上”。爱弟兄既是检验我们是否爱神的标准,反过来,爱神(并以“遵守他的诫命”来证实)才是真实爱弟兄的唯一根基。我们知道。约翰所说的,不是指分辨真正弟兄之爱的外在标志,而是指内在的标志,就是对神之爱的自觉,这爱表现在甘心遵守他的诫命上。当我们里面有这爱神之心,并在外面得了证实时,我们就知道自己是真正爱神的儿女。Estius 说:“爱弟兄,在本性次序上是先的(参约翰一书 4:20);爱神,在恩典次序上却是先的(约翰一书 5:2)。有时前者更为人所知,有时后者更为显明,这取决于人的心思是更多留意人与人的关系,还是更多留意关乎神荣耀的事。”真实的爱首先是以神为对象。前面约翰强调的是结果;现在他强调的是原因。因为他要我们这样操练彼此相爱:总要把神放在首位(加尔文)。
第3节 我们遵守神的诫命,这就是爱他了,并且他的诫命不是难守的。这就是,意即爱神就在于此。不难守,不像许多人所想的那样。难的是“奸诈人的道”(箴言 13:15)。使重生之人觉得他的诫命“不难守”的,就是信心(约翰一书 5:4)。信心越强,神诫命对于悖逆肉体所显得的“难”,就越被胜过。信徒之所以仍觉得遵行神诫命有些为难,是因为他们没有借着信心充分领会自己属灵的特权。
第4节 因为凡从神生的,就胜过世界;使我们胜了世界的,就是我们的信心。因为,这是对约翰一书 5:3 的说明,也是解释“他的诫命不是难守的”的原因。虽说在遵守诫命上有争战,但对一切重生的人而言,结局总是得胜,胜过一切敌对的势力;与此同时,在遵行诫命时现今就有的喜乐,也使诫命成为“不难守的”(诗篇 119:77、119:92、119:111、119:174)。凡从神生的,〔pan to〕意即“凡一切从神生的”。这里用中性,表达重生者作为一个整体、一个群体、一个身体(约翰福音 3:6;6:37;6:39)。Bengel 指出,在耶稣的话语中,父赐给他的常以中性单数“凡所有的”来称呼;而来到子这里的人,则用阳性复数“他们众人”或单数“每一个”。父把整个群体赐给子,好叫他们成为一个整体;子则按着神的计划,把这整体逐一展开、实现。胜过,是习惯性、持续性的。世界,就是在今世一切与遵守神诫命相敌对、使我们离开神的东西;其中也包括我们的肉体,世界的诱惑和威吓正是借着它起作用;也包括撒但,就是这世界的王。这就是胜了世界的得胜,〔aorist, nikeesasa〕意即“那已经胜过世界的得胜”;只要有信心,这得胜就已经取得了(约翰一书 2:13;4:4)。
第5节 胜过世界的是谁呢?不是那信耶稣是神儿子的吗?还有谁呢?“不是那信耶稣是神儿子的吗?”也就是约翰一书 5:1 所说的“基督”。这里用一个无可驳斥的问题来证实约翰一书 5:4:胜过世界的得胜就是信心(罗马书 8:33-35)。因为借着信,我们与耶稣这位神的儿子联合,分享他胜过世界的得胜,并且有那位比世界里的更大的住在我们里面(约翰一书 4:4)。Episcopius(见 Alford 引述)说:“你环顾世界,给我指出一个能称为胜过世界、却不是基督徒的人来。”
第6节 这借着水和血而来的,就是耶稣基督;不是单用水,乃是用水又用血,并且有圣灵作见证,因为圣灵就是真理。这,就是约翰一书 5:5 所提到的那一位,就是耶稣。那借着水和血而来的,“借着水”,是指他在约旦河受洗,开始公开职事,并在那里领受父对他弥赛亚身份和神儿子身份的见证。可比较约翰一书 5:5 与约翰福音 1:33-34 以及下文约翰一书 5:8。与此相对应的,就是他所设立的那水与圣灵的洗,作为人与他联合、归入他的持续印记(约翰福音 3:5)。“又借着血”,他乃是借着“他十字架上的血”而来(正如希伯来书 9:12 所说“借着”,即带着、凭着); 这是约翰亲眼见过并郑重见证过的事实。
Alford 说:“主生平中这两件过去的事实,如今借着它们那持续施行于我们身上的洁净与赎罪功效,成了对我们常存的见证。”耶稣基督,这不是单单一个称呼,而是对主的位格和弥赛亚身份的庄严宣告。不是单用。希腊文作“不是只在水中,乃是在水中并在血中”(B本如此;א本省略后一个“在”)。正如“借着”(dia)指出他来时所用的媒介或随同之物,“在”则指出他来临所在的领域或元素。“这”表示水和血乃是众所周知的象征。施洗约翰只是用水施洗,所以他不是弥赛亚。耶稣却先亲自经历了水与血这双重的洗,然后又用圣灵的洁净为我们施洗,水只是其圣礼的印记;并借着他赎罪的血来洁净我们,这血虽一次流出,功效却永远长存;因此他才是弥赛亚。正是他所流的血,才赋予了水洗属灵的意义。
我们是受洗归入他的死;这是我们与他联合、并借着他与神联合的关键点。并且有圣灵作见证。圣灵是除水和血之外,另一个为耶稣儿子身份和弥赛亚身份作见证者(约翰一书 5:7)。圣灵在耶稣受洗时降在他身上,为这些事作了见证;在他整个职事中,也借着使他说出、行出人绝不能说不能行的事作见证。如今作见证的,乃是那常住的圣灵:在受默示的新约中,在信徒心里,在洗礼和主餐属灵的领受中,都为基督作见证。因为圣灵就是真理。正因为真理是他的本质,所以他的见证具有无误的权威。
第7节 原来在天上作见证的有三:父、道、圣灵;这三样原为一。三。按律法,必须有两三个见证人,见证才算充分。凡以任何形式支持“在天上,父、道、圣灵,这三样原为一;并且在地上作见证的有三”这段话的希腊文抄本,只有都柏林的 Montfortianus,本是从近代拉丁通俗译本抄来的;Revianus,是从孔普鲁顿多语圣经抄来的;那不勒斯一份抄本,是后人的手把这些字加在页边;还有十五世纪的 Ottobonianus 298,其希腊文其实是附带拉丁文的翻译。所有古译本都没有这些字。最古老的通俗译本抄本也没有这段话;最早包含这些字的通俗译本抄本是八世纪的 Wizanburgensis 99。
Matthaei 所引的一段旁注说明,这些字并非出于欺诈;因为旁注作者注意到,所有希腊文抄本在“有三样作见证”这句话中都用阳性“三”,虽然前面的“圣灵、水、血”都是中性,乃是因为这三样事物是三一的象征。居普良于196年也提到这一点:“论到父、子、圣灵,经上写着:‘这三样原为一。’”在两次用阳性“那三位”(hoi treis)的地方,虽然先行词“灵、水、血”是中性,但其中必含有某种奥秘的真理。自然的推论就是:这里所指的是三一;因为所列举的三样,显然指向更高的三一。这从约翰一书 5:9“神的见证”也可看出,其中所指的正是先前借着“灵、水、血”所暗示的三一。因此,这些字起初大概只是页边的注语,为了补足文意;后来,至少到第八世纪早期,就被纳入拉丁通俗译本正文。
然而,这见证只能是在地上向人作的,不是在天上。把“在天上”插进来的页边注语,其实并不恰当。因为上下文要求那三样作见证的,就是灵、水、血,是在地上作见证;奥秘地说,它们所表明的正是神圣的三一见证者,即父、灵、子。Luecke 指出,反对这段话的内部证据之一是:约翰从不把“父”和“道”作为对应词来并列;他和其他新约作者一样,都是把“子”与“父”并列,而“道”总是与“神”相对,不是与“父”相对。直到五世纪末的 Vigilius,才第一次把这段有争议的话当作正文引用。“三位一体”这一术语,则最早见于第三世纪特土良《驳普拉克西亚》3章。
第8节 作见证的原来有三,就是圣灵、水与血;这三样也都归于一。这三样归于一,〔eis to hen eisin〕意即“趋向同一个结果”。它们对耶稣儿子身份与弥赛亚身份的一致见证,是借着圣礼的恩典显明出来的:人在水洗中,借着他的赎罪之血,并借着他那在内里作见证的圣灵(约翰一书 5:10),悔改而相信,就领受这恩典;这对应于耶稣借着他的受洗、被钉十字架,以及圣灵在他里面的彰显,为他的儿子身份与弥赛亚身份所作的见证(参约翰一书 5:6 注)。耶稣正是借着“水”而来,也就是借着他在约旦河所受的洗,郑重地被设立进入职分,并显明为弥赛亚。由于约翰最初正是借着施洗约翰的见证被引到基督那里,这一点对他而言一定格外重要。因此,借着基督的受洗,借着他流出救赎之血,以及借着神的灵那无误的见证所成就并继续成就的工作,灵、水、血这三样就联合成为三重见证,证实他神圣的弥赛亚身份(Neander)。
第9节 我们既领受人的见证,神的见证更该领受了,因神的见证是为他儿子作的。若……我们确实接受诚实之人的见证,这是对的,尽管他们会错;那么我们更应当接受神(父)那无误的见证。Bengel 说:“父的见证,是道与圣灵之见证的根基;正如圣灵的见证,是水与血之见证的根基。”因为。这个原则在当前的事上正适用,因为……“这见证”在 א、A、B、通俗译本中作“因为他已经为自己的儿子作了见证”。至于这见证是什么,可见于约翰一书 5:1、5:5、5:10-11。
第10节 信神儿子的,就有这见证在他心里;不信神的,就是将神当作说谎的,因不信神为他儿子作的见证。有这见证,就是有神的见证;A本和通俗译本有“Theou(神的)”,但א本与B本省略。这个见证是借着他的灵(约翰一书 5:8)赐下的。在他心里,就是神的灵住在他里面,见证“耶稣是主”(哥林多前书 12:3),“是基督”,“是神的儿子”(约翰一书 5:1;5:5)。这里没有明说圣灵在信徒里面也见证信徒自己的儿子身份,但既然他相信神为耶稣神圣儿子身份所作的见证,这一点便是自然的推论。不信神,〔pisteuoon too Theoo〕意即不认可神的见证。B本和א本如此;但Lambda本和通俗译本作“子”。将神当作说谎的,这是一个结果;无论是心里不信还是口里否认的人,都该因这样的可怕亵渎而战兢退后(约翰一书 1:10)。不信这见证,〔eis teen marturian〕意即“不信靠这见证”。拒绝相信神对耶稣基督的见证,也就包含着拒绝信靠耶稣基督自己(约翰一书 5:10),因为他正是这见证所指向的对象。Pearson 在《论信经》中说:“神圣的信心,就是因着神的见证而承认某事可信。这是最高的信心,因为对象有最高的可信性,乃是建立在神无误的见证之上。”给了,当作“已经作了见证,并且现在仍在作见证”。“为”即“关于”。
第11节 这见证就是神赐给我们永生;这永生也是在他儿子里面。赐给,原文是过去时,意即“一次而永远地赐下了”,不只是“应许”而已。生命在他儿子里面,是本质上如此(约翰福音 1:4;11:25;14:6);也是具体地、丰满地居住在他里面(歌罗西书 2:9);并且借着他运行出来(提摩太后书 1:10)(Lange)。这生命是在第二个亚当、神的儿子里面为我们保全的;若是让它系于我们自己,我们就会像第一个亚当那样失去它。
第12节 人有了神的儿子就有生命,没有神的儿子就没有生命。有了子,就有生命,更准确地说,是“有这生命”。Bengel 认为,本节有两个分句:前一句提“子”而不加“神的”,因为信徒认识这位子;后一句加上“神的”,是要叫不信的人知道,没有他是多么严重的一件事。前一句重音在“有”;后一句重音在“生命”。有了子,就是能像新妇一样说:“我属我的良人,我的良人也属我。”借着信,重生的人现今就拥有基督,并在他里面拥有生命的萌芽;将来还要拥有这生命完全成熟的彰显。这里的永生有以下几个阶段:(1)起始性的,是将来之事的凭据;(2)在中间状态中是部分性的,只属于人里面较高贵的部分,就是与身体分离的灵魂;(3)在复活时则达到完全。这生命不只是自然生命,即灵魂与身体联合的生命(恶人在永远痛苦中的那种存在,与其说是永生,不如说是永死);它也是属灵生命,就是灵魂与神联合,并且永远极其有福的生命(因为生命意味着福乐)(Pearson,《论信经》)。
第13节 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信奉神儿子之名的人,要叫你们知道自己有永生,也要叫你们信奉神儿子之名。这些话,就是这封书信。约翰在结束福音书时(约翰福音 20:30-31),也同样说明他写作的目的。在约翰一书 1:4,他说这封信的目的,是“叫你们的喜乐充足”。知道我们有永生,乃是“因神而喜乐”的可靠途径。A、B、א、通俗译本读作:“我将这些事写给你们,为要叫你们知道自己有永生”,并省略“给那信奉神儿子之名的人”这句,接着是“就是对你们这些信奉神儿子之名的人说的”;而不是“也要叫你们信”。B和א读 tois pisteuousin;A、C、通俗译本读 hoi pisteuontes。英文译本的意思则是:“叫你们可以继续相信”,等等(参约翰一书 5:12)。
第14节 我们若照他的旨意求什么,他就听我们;这是我们向他所存坦然无惧的心。这里的“坦然无惧”,〔parreesia〕就是祷告中的“放胆”(约翰一书 4:17);这是从知道自己有永生(约翰一书 5:13;3:19-22)而来的。照他的旨意,神的旨意也就是信徒的旨意,因此这并不是对祷告的限制。凡神的旨意还不是我们的旨意之处,就说明我们还没有活在信心中,我们的祷告也不会蒙垂听。Alford 说:如果我们知道神的旨意,并且全心顺服它,我们就不可能为灵里或身体上的任何事祈求而神不成就;使徒眼前所看的正是这种理想状态。是圣灵在我们里面教导我们,也是他自己在我们里面照着神的旨意祈求。
第15节 既然知道他听我们一切所求的,就知道我们所求于他的无不得着。听,就是“他听我们”。我们所求于他的无不得着,这些都是我们现今就拥有的产业,无论我们向他求什么。我们过去一切按着信心、照他旨意所献上的祷告,没有一个落空。像哈拿一样,我们甚至在事情成就以前,就可以因已蒙应允而欢喜;等事情真的发生时,也就认出这不是偶然,而是过去祷告所得的结果(撒母耳记上 1:18;1:27)。又可比较约沙法对他祷告结果的信心,因此他甚至预先派歌唱的人去赞美主(历代志下 20:21-22)。
第16节 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就当为他祈求,神必将生命赐给他;有至于死的罪,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人若看见,就是在某个具体场合中看见〔ide,过去时〕。他的弟兄,就是同作基督徒的人。犯了罪,是指他正在犯罪并继续活在这罪中,因此这里用现在时。不至于死,只要这罪还不是至于死的。神必将生命赐给他。祈求的人要借着代求,成为神将生命赐给那犯罪弟兄的器皿。温和的责备也应当伴随着代求。那犯罪的弟兄原本正走向丧失生命,信徒的代祷却使他重新得着生命。为那些……这是重新提起前面的限制,“必将生命赐给他”,我是说,是为那些犯不至于死之罪的人得着生命。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Erooteesee,“祈求”,含有向地位相等的人,或至少向亲近之人提出请求的意思。
〕Trench 在《新约同义词》中说:“基督徒代求者,不应擅自采取那种权柄式的姿态,为一个犯了至于死之罪的人请求赦免(撒母耳记上 15:35;16:1;马可福音 3:29)。”参申命记 3:26。〔Aiteoo,“求”,则表示较卑者谦卑地恳求;我们的主从不用这个词称自己祈求,而总是用 erootaoo,“请求”。〕马大因无知,曾把“求”这个词用在主身上(约翰福音 11:22)。为犯不至于死之罪的弟兄“求”,是与神旨意相合的谦卑祈求;但若为至于死的罪“请求”,也就是带着权柄去代求,好像我们比神更有怜悯,那就近乎僭妄了;这等于替神规定,在超出弟兄之爱界限的事上(因为一个犯至于死之罪的人,由此就显明他并不真是弟兄,约翰一书 2:19),神该如何施行或收回他公义的审判。
耶稣自己也不是为那顽梗不信的世界代求,而是为那些从世界中赐给他的人代求(约翰福音 17:9)。
第17节 凡不义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于死的罪。每一种“不义”(即便是信徒的不义,参约翰一书 1:9;3:4,意为亏缺了正)都是罪;但并不是每一种罪都是那至于死的罪。也有不至于死的罪,这种情况下信徒可以代求。死与生在这里是彼此相对的(约翰一书 5:11-13)。那至于死的罪,必是朝向〔pros〕死,并终至于死的。Alford 认为这是一种可辨认的行为,就是否认耶稣是基督、是神的儿子(与承认这一点相对,见约翰一书 5:1;5:5;2:19;2:22;4:2-3;5:10)。这种故意否认基督的人,不可接到家里,也不可对他说“愿你平安”(约翰二书 1:10-11)。然而,与这行为相伴的背道状态也包括在内,那是一种“灵魂的状态,在其中信、爱、望,就是那新生命,都熄灭了。
最大的诫命是信和爱,这就意味着生命。因此,最大的罪就是那摧毁信和爱的罪,也就是死亡。只要还不能明显地(‘看见’,约翰一书 5:16)看出那是至于死的罪,就可以祷告。但一旦显明是公然弃绝恩典,这人既将生命推开,别人又怎能为他求得生命呢?”可对比雅各书 5:14-18。再比较马太福音 12:31-32,其中说到顽固拒绝圣灵对神圣弥赛亚所作的明显见证。耶稣在十字架上只为那些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人代求,因为他们把他钉十字架是出于无知;却不是为那些故意抗拒恩典的人代求(路加福音 23:34)。若我们为不悔改的人祷告,也必须谦卑顺服神的旨意,而不是带着那种为失迷弟兄所发的代求式请求。
第18节 我们知道凡从神生的,必不犯罪;从神生的那一位必保守自己,那恶者也就无法害他。(见约翰一书 3:9。)我们知道。这个短语在约翰一书 5:19-20 中连用三次,是要强调接下来三项真理,乃是弟兄们共同经历所知道的事。这里的约翰一书 5:18,是防止人滥用约翰一书 5:16-17,把它当作属肉体之安全感的根据。凡从神生的,就是“每一个……的人”。不仅是属灵成熟的信徒,凡重生的人都“不犯罪”。从神生的,〔genneetheis,过去时〕意即曾经“一次而永远地从神生了”;而开头的“从神生的”则是完成时〔gegenneemenos〕,表示持续的状态。保守自己。
通俗译本作“那从神而生的出生〔generatio Dei〕保守他”;B本作 auton,意即“那从神所生的保守他”,即那神圣的生,虽为悬而未决的主格,却保守他。正如约翰一书 3:9 所说:“神的种存在他心里。”但א本和A本读 heauton,“自己”,与英文译本相同。神借着圣灵工作,人作为有责任的行动者在圣灵之下工作,这两方面常常并列出现。若我们要保守自己不落在恶中,神必须保守我们,这是确定无疑的。参约翰福音 17:15;彼得前书 1:5。那恶者也就无法害他,意即不能真正伤害他。人在多大程度上活出自己重生的生命,这世界的王就在他里面找不到可以附着其致命试探的地方;正如在基督身上一样(约翰福音 14:30)。他的神圣重生,一次而永远地切断了他与这世界之王的联系。
第19节 我们知道我们是属神的,全世界都卧在那恶者手下。“卧在恶中”,〔en too poneeroo〕更准确地说,应作“卧在那恶者里面”,如同约翰一书 5:18;2:13-14,并参 4:4;约翰福音 17:14-15;意即处在那恶者的权势之下,并住在他里面,以他为主、为安身之所。可比较约翰一书 3:14 的“住在死中”;与约翰一书 5:20“我们也在那位真实的里面”形成对比。信徒已经从他的权势下被拯救出来;但整个世界,包括智慧人、伟大的人、体面的人,凡不是借着与基督有生命联合的人,都仍无助地卧在其下。
第20节 我们也知道,神的儿子已经来到,且将智慧赐给我们,使我们认识那位真实的,我们也在那位真实的里面,就是在他儿子耶稣基督里面。这是真神,也是永生。这是对我们基督徒特权的总结。已经来到,〔heekei〕意即“已经来了,并且现今仍在”。Alford 说:“他在这里,万有都充满了他;他的道成肉身、他的工作、他恒常的同在,对我们而言都是活生生的事实。”将智慧赐给我们。基督的职分,就是赐下属灵的悟性,使人能分辨神的事。使我们认识。א本和A本读 ginooskomen,不是 ginooskoomen,意即“以致我们认识”。那位真实的,就是神,与一切偶像相对(约翰一书 5:21)。耶稣因着与神为一,也同样是“那真实的”(启示录 3:7)。
就是,我们因“在他儿子耶稣基督里面”,所以也就在那位真实的神里面。这是真神。意即“这位耶稣基督(最近提及的人)就是真神”,这将他与父在“独一真神”的本体上认同起来(约翰福音 17:3)。也是永生。这也是对子所作的断言。Alford 错误地说:“他是生命,但不是永生。”父是永生的源头;子也同样是那显明出来的永生,Alford 所引用的经文(约翰一书 1:2)本身就足以驳倒他(参约翰一书 5:11;5:13)。这里所思想的基督,乃是作为赐给我们永生的中保。“真神和永生,就是这位”耶稣基督;也就是说,信他,就是信真神,并得着永生。这就为下面警戒人远离假神(约翰一书 5:21)铺路。耶稣基督是神本体的唯一真像,唯一蒙准许的神之真实彰显;其余一切对神的表述,若落在形像层面上,都是被禁止的偶像。
因此,这封书信的结束与开头(约翰一书 1:1-2)彼此呼应。
第21节 这是满有温情的临别警戒。远避偶像。当时基督徒处处被拜偶像的人包围,不可能完全避免接触。因此,他们必须谨防与拜偶像之事发生间接的妥协或相交。约翰写信所在的那一带,就是别迦摩所在的地区,有些人就落入了吃祭偶像之物的网罗(启示录 2:14)。我们一旦不再“在那位真实的里面”(也就是不再住在耶稣基督里面),就成了“卧在那恶者里面的世界”的一部分,被交给属灵上的、即便不一定处处表现为外在形式上的偶像崇拜(以弗所书 5:5;歌罗西书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