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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 第 30 章 · 约翰·吉尔

圣经全卷阐释 · Exposition of the Entire Bible · 原作公版

Numbers 30

引言 民数记第30章引言 前一章末了提到,除了所吩咐的祭物之外,还要向主还所许的愿;本章就在这里对这些愿作一些说明,并吩咐男子要履行所许的愿,不可违背,见民数记 30:1。至于女子,若是女儿,住在父家,在父亲听见的情况下许了愿,而父亲对此默不作声,她的愿就成立;但若父亲不赞成,这愿就归于无效,见民数记 30:3。妻子也是如此;她在丈夫听见的情况下许愿,若丈夫并未说什么反对的话,这愿就有效;但若丈夫反对,这愿就算不得什么,见民数记 30:6。寡妇或被休的妇人也是一样;若她在丈夫家中许愿,是在丈夫未死之前,或在她尚未被休之前,而丈夫并未加以反对,这愿仍然有效,必须履行;但若丈夫使这愿无效,这愿就不成立,她也必蒙赦免,见民数记 30:9。因为丈夫有权坚定或废除妻子为刻苦己心所许的愿或所起的誓;但若他听见以后先前一直默不作声,后来又使其无效,他自己就要担当她的罪孽,见民数记 30:13

第1节 摩西晓谕各支派的首领,……就是他们的族长,这些人更容易召集,也惯常在某些场合聚集,并且各种律法的执行也有赖于他们监督:论到以色列人;就是他们在下列情形中当如何行事为人,这件事关系到他们众人。说,这就是耶和华所吩咐的事;是关于许愿的事。亚本以斯拉认为,这是在与米甸人争战以后所颁布的,那场战争记载在下一章;其缘由是对迦得和流便支派所说的话,见民数记 32:24,“你们口里所出的,只管去行”;他们回答说:“仆人要照我主所吩咐的去行。”于是这里就论到许愿的性质,以及当如何遵守。但这条例更可能是因前一章末了所说的话而来,见民数记 29:39,就是那里所吩咐的各样祭物都要按期献上,此外还有所许的愿和甘心祭;而这些愿何时算为批准坚定,何时算为无效,何时必须履行,何时可以不履行,正是本章主要所论的事。

第2节 人若向耶和华许愿,……这愿必须是关于可以合法去行的事,不可与神已经启示的旨意和心意相违,也应当有助于神的荣耀、宗教的尊荣、圣所的事奉、或人自己与邻舍的益处;或者也可以是关于本来无关紧要、做与不做都不致得罪神或人的事,例如在某段时间内不吃某样食物,或去做这件事或那件事,正如雅基所说。他又说,人可以禁止自己去做本来被允许的事,也可以禁止本来是自由合法的事;但不可把被禁止的事变为自由合法,也就是说,人不可起誓去做与神律法相反的事,这样的愿不能成立。而且,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所许的愿才有效。照约拿单他尔根的说法,他必须十三岁。

米示拿中说:“十二岁零一日的男孩,他的愿要受查验;十三岁零一日的男孩,他的愿就是坚定的,并且在整个第十三年之前都要查验;在那之前,即便他们说,我们知道我们是向谁的名许愿或奉献,他们的愿仍不算愿,他们的奉献也不算奉献;但过了那个时候,即便他们说,我们不知道我们是向谁的名许愿或奉献,他们的愿仍是愿,他们的奉献也仍是奉献。” 又若起誓,要约束自己;就是在所许的愿之外再加上起誓,为要更坚固地确认这愿,并使自己更有义务去履行。他不可食言;或说,不可亵渎自己的话,而要切实履行。人许愿当谨慎,不可轻率;但既已许愿,就当履行;见传道书 5:4。他要照口中所出的一切话去行;因为他无权撤销自己的愿,也不能使之无效。米示拿的教师说,人可以解除一切愿,唯独不能解除自己的愿。

犹大拉比说,也不能解除他妻子的愿,以及那些她与别人之间的愿;其中一位注释者解释说,就是那些不是为刻苦己心,或与禁食无关的愿。但照约拿单他尔根,虽然人不能解除自己的愿,使自己脱离其约束,然而公会或审判庭却能这样做,或者像雅基所说,由经他们认可的智慧人,或三个私人也能这样做;但这些都不过是人的遗传,正如我们的主在马太福音 15:1 所责备的,它们使神的诫命落了空。

第3节 女子若向耶和华许愿,……照约拿单他尔根,是指还未过十三岁的女子;又用约束约束自己;就是用起誓使自己承担履行所许之愿的义务。若她住在父家;照同一他尔根,是指直到第十二年;意思就是,她仍在父亲的看顾、教养和权下,不论她许愿时是否真的、严格意义上就在家中。雅基将此解释为,她仍在父亲权下,即便当时不在家里,因为她尚未成年,不能自己作主,仍受父亲约束。因此又补充说,在幼年;照同一作者解释,就是说她“既不是小孩子,也不是成年女子;因为小孩子所许的愿不算愿,而成年女子所许的愿也不在父亲权下,不能由父亲废除。谁是小孩子呢?我们的拉比说,十一岁零一日的女子,她的愿要受查验,看她是否知道自己是为谁许愿、奉献或分别出什么东西来;至于十二岁零一日的女子所许的愿,就不需要再查验了。”他似乎是指米示拿中的一段话:“十一岁零一日的女儿,她的愿要受查验;十二岁零一日的女儿,她的愿就是坚定的,不过在整个第十二年中仍要受查验。”

第4节 她父亲听见她所许的愿,并她用以约束自己的约束,……就是她所许、对她有约束力的愿,或是她所许的愿并附加其上的誓言;这样就使其约束更强。父亲亲耳听见,或由别人转告给他。她父亲若向她默默不言;就是并不因此责备她,也不加以反对。那么她所许的一切愿都要成立;无论是什么愿,也无论有多少。她用以约束自己的各样约束也都要成立;因为父亲的沉默应当看作是赞同并同意。

第5节 但她父亲在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她,……就是不赞成她所许的愿,明确表示不喜悦,并宣告其无效;若要这样做,必须就在听见的当天,而不可改在别日,正如亚本以斯拉所说;不是次日,更不是第三日或第四日等。而且这事甚至可以在安息日行。她所许的愿,或她用以约束自己的约束,都不得成立;都要成为无效,因为她是在父亲管辖之下,本身没有什么可以由自己支配、凭己意许愿或奉献;一切全在父亲权下,由父亲支配。耶和华也必赦免她;她违背这愿,不算为罪,不归在她身上。因为她父亲不应承她;所以这愿未能履行,并不是她的过错。虽然她在未先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贸然许愿,未先让父亲知道,也许本身有可责之处,因为她并不能自己作主;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耶和华赦免她,这就表明其中确有某种过失。

第6节 她若有丈夫的时候许了愿,……或作“她身上已有愿的时候”,就是她已经许配给人,或已经嫁给丈夫了;又或口中出了什么话,用以约束自己;就是她说了什么,不论是否经过预先思量,不论是深思熟虑,还是轻率冒失,正如这词所表达的,但总之是以一种对她有约束力的方式说出来的。

第7节 她丈夫听见了,却在听见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既被丈夫听见,而丈夫的沉默就等于同意了。那么她所许的愿必要成立,她用以约束自己的约束也必要成立;或者说,她就有义务去履行这些愿。

第8节 但她丈夫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她,……就是表示不喜悦,并且一听见至少就在当天这样做;照犹太人的说法,是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那么他就使她所许的愿,和她口中所出、用以约束自己的话,都归于无效;方法是加以反对,并禁止其履行;或者至少要向她,或向别人声明,这愿的成全并不合他的心意。耶和华也必赦免她;就是不追究她未履行这愿的责任,不算她有罪,也不因违愿惩罚她,因为她是在丈夫的遮盖之下,理当顺服丈夫的意思。照雅基说,经文这里讲的是一个女子许愿作拿细耳人;丈夫听见后把愿废掉,但她并不知道,仍旧违背所许的愿,喝了酒,又沾染了死人,因此她仍需要得赦免,虽然那愿已被废掉;他又补充说,既然已被废掉的愿尚且需要赦免,那些未被废掉的愿就更是如此了。

第9节 至于寡妇所许的各样愿,……照雅基说,经文所讲的是从婚姻关系中成为寡妇的人,也就是确实嫁过人的寡妇;但若只是订了婚而成为寡妇,即丈夫死了,那么权柄就转回归给父亲。关于这种情况,米示拿说:“若那已许配之女子的父亲死了,权柄并不转归丈夫;但若丈夫死了,权柄就转归父亲。在这件事上,父亲的权柄大于丈夫;但在别的事上,丈夫的权柄大于父亲,因为丈夫能废除成年女子的愿,父亲却不能废除这样女子的愿。”又或是被休的妇人;就是因某种缘故被丈夫休弃的。现在在这两种情形中,一种因丈夫死了而脱离丈夫的律法,另一种因离婚书而脱离;若她们许了愿,她们用以约束自己的愿都要向自己成立;就是这两种妇人都要如此,因为没有人在她们之上,能表示不赞成、加以反对,并使她们的愿无效。

第10节 她若是在丈夫家里许了愿,……就是在丈夫死前、他还活着的时候,或在尚未离婚之前。约拿单他尔根附加解释说,“并且还未到婚嫁的年龄”,把这里理解为已订婚而未正式出嫁的人;但雅基说,经文讲的是已婚女子,这看来更可能。或是起誓,用约束约束自己;就是要履行她所许的愿,禁戒这事,或去做那事或别的事。

第11节 她丈夫听见了,却向她默默不言,也没有不应承她,……就是听见她许愿,并以誓言使之生效,却对此保持沉默,这就等于同意了;并不反对她,也没有因这事向她表示不悦或恼怒。约拿单他尔根又补充说,“且在她未成年之前就死了”;但以下的话,同样适用于已到婚龄并且实际已经嫁给他的女子。那么她所许的一切愿都要成立,她用以约束自己的各样约束也都要成立;就是这些愿都被批准坚定,而她也有义务去履行。

第12节 但她丈夫听见的日子若把这些全废了,……就是声明这些与他的心意不合,他不赞成,并禁止付诸实行。那么她口中所出关于她的愿,或关于约束她自己的话,都不得成立;即便后来丈夫死了,或她与丈夫离了婚,也是如此。因为她丈夫已经把这些废了,耶和华也必赦免她;她不履行所许之愿,既不会招致主的不悦,也不会因此受刑。约拿单他尔根解释说:“若她丈夫把这些废了,而她却不知道,仍旧违犯了,主必赦免她。”

第13节 一切使人刻苦己心的愿,和一切约束自己的誓言,……就是借着禁食,正如亚本以斯拉所说;例如一个人许愿,或用誓言约束自己不吃某种食物,或在某一天禁食;守一个原未规定的禁食,另定一日禁食,除了赎罪日那普遍而隆重的禁食之外。雅基由此推断,人只能许使自己刻苦己心的愿,或禁食的愿;但这里这样说,并不是为了限制范围,而是为了扩充和说明,给出一个具体例子,使人可据此判断其他情形。她丈夫可以坚定,也可以废去;全凭丈夫的意思。这权柄赐给丈夫,是为避免家中混乱,也避免家务受扰,例如妻子若许愿不吃某样食物,或不喝某种饮料,等等;也是为防止人许愿奉献这样那样的东西作圣用、献祭、修殿之类,以致招致自己无力承担的花费。

第14节 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总是默默不言,……就是一天又一天对她一句话也不说,不仅在听见她许愿的当日不说,连次日也不说。那么他就使她所许的一切愿,或她身上一切约束,都成为坚定;这是借着他的沉默。他既在听见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是坚定了这些愿;因为不加反对,就等于加以确认。

第15节 但他听见以后,若后来用什么方式使这些无效,……就是以某种方式表达自己不喜悦;不是在听见的当时,而是在稍后某个时候;照约拿单他尔根,是在过了一天以后。那么他要担当她的罪孽;就是要为违背这愿负责,这罪要归算在他身上,而他也要担当其刑罚;因为他本该更早表明自己的不赞成。并且,他当时这样做,也许只是出于争竞的灵,或出于贪心;其实更明智的做法本该是让这愿照常成立,所以他行了有罪的事,也就必须为此负责。约拿单他尔根将此解释为:“她丈夫或她父亲要担当她的罪孽”,是假定她还未成年。亚本以斯拉给出的理由是,因为她在他的权下。

第16节 这些就是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律例,是论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就是关于妻子所许的愿,以及丈夫如何坚定或废除这些愿。亚本以斯拉补充说,若她已经成年,或已到青春期,这里所讲的是已婚之妻,而非已订婚之妻。又论父亲和女儿之间;照同一作者所说,是指她尚未成年;因为若她已经成年,父亲就无权过问她所许的愿。她还在幼年;就是尚未成年,还未满十二岁零一日。在父家;就是仍在父亲的权下、管辖之下,由他支配,因此他可以照自己的意思使她的愿无效,或使之成立。丈夫对妻子有批准或废除其愿的权柄,父亲对女儿也有这样的权柄,目的都是为防止人轻率许愿、过度许愿,并防止其后果在家庭中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