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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27 章 · 约翰·吉尔

圣经全卷阐释 · Exposition of the Entire Bible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27

引言 利未记第27章引言 本章载有关于向主所许之愿的各种律例,无论是人,按其年龄、性别和状况,由祭司估定价值,利未记 26:1;或是牲畜,无论洁净或不洁净、好或坏,利未记 26:9;或是房屋、田地和土地,其估价要按照其播种量,以及分别为圣时是在禧年起算之时或禧年之后,并按离禧年尚余的年数,利未记 26:14;但上述律例有以下例外:凡属主的头生之物,不可再分别为圣;若是不洁净的牲畜,可以赎回;但凡永献给主的,无论是人、牲畜,或田地,都不可卖,也不可赎,利未记 26:26。本章最后又以一些关于十分之一的赎回或更换之律例作结,说明哪些可以赎回或更换,哪些不可以,利未记 26:30

第1节 耶和华对摩西说,……这是在他于前一章颁布完律法正文之后说的;从上一章的结尾看来,那些律法似乎已经结束了。但这里又赐下一些关于许愿的规条和指示;人本无义务许这样的愿,乃是凭着自己甘心乐意、出于自愿而许的:说,以下如此。

第2节 “你晓谕以色列人,对他们说”,……因为这件事只与他们有关;犹太著作家说,借着“以色列人”这句话,就把外邦人排除了。“人若许特别的愿”;即不寻常的、少见的、非常显著的,甚至可说是奇特的,因为这词本身就有此意;例如,一个人因着对神和他事奉特别的热心,把自己、或儿女、或牲畜、或房屋田地献给主。犹太著作家说,这里的“人”包括一切男性,甚至也包括外邦人;并且据说,凡人都可以估价,也可以被估价;可以许愿,也可以被人代为许愿;祭司、利未人、以色列人、妇女和仆人都是如此。

“你按所估的价值,将人归给耶和华”:即一个人出于极大的热心,把自己或属自己的人献于圣所服役,好协助祭司和利未人作较卑微的工作,如搬木头、打水、打扫会幕之类;但他们并不被允许去作这些事,一方面因为神并不愿任何或每一个以色列人都从事这样卑下的服役,另一方面因为已有专人为这些工作设立,也是为了防止圣所里人数过多,造成麻烦,彼此妨碍。因此,凡这样献作服役的人,都要按以下所给的规则定一个价值或价银,交给祭司,用于圣所的事奉、殿宇的修缮等;参见列王纪下 12:4。这个词照重音也可译作:“照你所估定的人命之价,这愿就归给耶和华”;就是说,那被献之人的价银,要照祭司的估价,或照主在以下经文中所定的标准交给他。因这里用了“性命”一词,故犹太教师将其理解为:估定那与性命或生命所系之处的价值。

比方说,若一个人说:“我的手的价值,或我的脚的价值归于我身上”,这等于什么也没说;但若他说:“我的头的价值,或我的肝的价值归于我身上”,那他就必须付上全部价值,也就是他自己的全部价值。若他说:“我价值的一半归于我身上”,他只付一半;但若他说:“我半身的价值归于我身上”,那他仍要付全部价值。一般规则是:凡生命所系之处,就要付上全部价值;因为人若没有头、没有肝,或被夺去自己的一半,便不能存活。h 迈蒙尼德、巴特诺拉《亚拉斤》米示拿,第1章第2节。i 同上。k 《亚拉斤》米示拿,第1节。l בערכך נפשת ליהוה,“照你所估定的人命之价,这愿归于主”,见 Reinbeck《希伯来重音论》320页。m 《亚拉斤》米示拿,第5章第2、3节。

第3节 “你估定的价值要是”,……就是说,那许愿之人的估价,或祭司为他所作的估价,并不是任由他们随意定的,而要照以下规则,根据被估之人的年龄来定: “从二十岁到六十岁的男人”:先从这个年龄段说起,因为从二十岁到六十岁的人最适于劳作,因此估价最高,如下句所示: “你估定的价值要是银子五十舍客勒,按圣所的舍客勒”;一舍客勒大约相当于我们的钱币半个 crown,或略少一些,因此五十舍客勒约合六镑。这些舍客勒必须是足重的,照圣所里保存的标准而定;这是所有估价中最高的。凡同年龄者,无论贫富,都付同样的数额。因此有话说:“在估价上,少不过一舍客勒,多不过五十舍客勒。”n 《亚拉斤》米示拿,第2章第1节。

第4节 “若是女人”,……就是指同样的年龄,从满二十岁到不超过六十岁: “你估定的价值要三十舍客勒”;约合我们的钱币三镑十先令,是一个仆人的价钱,出埃及记 21:32。这男女估价不同的原因,在于女人是较软弱的器皿,她的劳作和服役价值较小,如纺线、洗涤等。

第5节 “若是从五岁到二十岁”,……这并不是说一个五岁的孩子会许愿或作估价,而是指一个成人说:“这个五岁小孩的估价归于我身上”;那么这人就必须付上他的价值,如下: “你估定男子的价值要二十舍客勒,女子要十舍客勒”;前者约合两镑以上,后者一镑多。这年龄段的估价低于前一个年龄段,一方面因为一般说来,从五岁到二十岁之间死亡的人数,比二十岁到六十岁之间更多;另一方面因为在这段时间里,他们还不能像后一年龄段那样承担许多劳作和服役。还可注意到,这个年龄段女子的估价,并不是按前一年龄段女子与男子的比例来算的;这些女子的估价正好是男子的一半,而前一年龄段则超过一半。原因在于,二十岁以上女子的服役价值,与男子相比,比例较高;而二十岁以下年轻女子与年轻男子相比则不是如此。

第6节 “若是从满一个月到五岁”,……就是说,若有人在这年龄段把自己的孩子献给主,说:“我这儿子或女儿的估价归于我身上”,那他就必须照下面所规定的付上价值;至于不足一个月的,则不作估价。犹太人说:“不满一个月的,可以许愿献上,但不可估价。”o “你估定男子的价值要五舍客勒银子”;略多于十先令。 “女子的估价要三舍客勒银子”;约七先令,这是任何人身上所定的最低价值。虽然这个年龄段无论男女,生命都同样不稳,且在接近所定足月时,二者的服役价值都很小;但仍优先看重男孩,因为他是更完全的一类,其生命通常也更为可取。o 《亚拉斤》米示拿,第1章第1节。

第7节 “若是从六十岁以上”,……那时人几乎已过劳作之年,正是该停工歇业的时候。 “若是男子,你估定的价值要十五舍客勒”;约一镑十五先令。 “女子要十舍客勒”;约一镑三先令。可以注意到,在老年时,男女估价之间并不像年轻时那样悬殊;原因在于他们的劳作和服役差别已很小,有时女人反倒更有用、更能服役。因为男人因年老而衰残,劳力尽失之时,较老的妇人仍能料理家务,大有帮助和益处,或出谋划策,或亲自操作。雅基也这样说:人到老年时,妇人几乎可算如男子一般。他还引用他们的一句谚语:家中老翁,是家中的破瓦片(有人把这词解作网罗或绊脚石,即挡道之物);家中老妇,是家中的珍宝,是家中的吉兆,对家务管理大有裨益。p 《巴比伦塔木德·亚拉斤》19页1栏;参见 Yalkut 第一部分 198页1栏。

第8节 “他若比你所估的还穷”,……就是说,他穷到不能照前述规则付上为他所定的价银: “就要把自己带到祭司面前”;就是那位按以上指示、依年龄和男女区别为他作估价的祭司面前。但若一个人付不起所规定的那些数额,他便可以去见祭司,说明情况: “祭司要估定他”;也就是按他所能付的来定价,如下所说: “祭司要按许愿之人的力量估定他。”祭司要查明他的景况,并照他所见给他定一个价,此价必须付上,但不得少于一舍客勒;若他连这一舍客勒也付不起,那就记作债,等到将来能付时再付。所要查考的,是许愿之人的财力,并按此来定估价,而不是按那被许愿献上的人的财力。所以《米示拿》说:“财力看许愿的人,年龄看被许愿的人,估价看被估的人,并照估价的十分之一。如何说财力看许愿的人呢?一个穷人估定一个富人,只付穷人的价;一个富人估定一个穷人,却付富人的价。若他起初穷,后来富,或起初富,后来穷,他都付富人的价。”r 不过雅基的意思是:在这种情形下,祭司应按一个人实际所有的来判断,并命他照此付钱,但要给他留下足以维生之物,如床、褥、谋生工具;若他有驴,也可给他留下。q 迈蒙尼德《估价律》第3章第4节。r 《亚拉斤》米示拿,第4章第1、2节。

第9节 “若是牲畜,就是人献给耶和华为供物的”,……就是说,若所献的是那类可用来向主献祭的牲畜,如公牛、绵羊、山羊、公绵羊和羊羔: “凡人献这一类给耶和华的,都要成为圣”;要分别出来作圣用,不可作俗用或平常用途,乃是归祭坛或归祭司使用;或者照献上的方式,其价银用于修缮圣所。

第10节 “人不可改换,也不可更换”,……有人认为这两词同义,但亚巴巴内尔认为二者不同。照他的说法,“改换”是指以异类相代,如以牛群中的换羊群中的,或反之;“更换”则是指以同类相代: “好的换坏的,坏的换好的”;或如约拿单他尔根所说:“完全的换有残疾的,或有残疾的换完全的。”无论是为好或为坏,都不可更换,所献的牲畜必须照原样接纳;若不适于献祭,就要卖掉,其价银用在别处。因为如亚巴巴内尔所言,凡献给圣用的,都绝不可转作俗用。这也是为教导人,在这类事上不要轻率、反复无常,而要慎重考虑自己所做的,并持守所许的愿。因为若允许改换或更换,人许愿之后,便可能因贪心而后悔,用坏的替代好的;或假称要以好的替代坏的,实则拿来坏的,却说是好的,正如贝凯所说,甚至可能带来比先前所献的更差,以为可以欺瞒祭司的无知。其实,就算他是真诚的,想献上比所许更好的,也是不许可的;若他作了任何更换,即使是换得更好,照迈蒙尼德的说法,也要受责打。 “若他竟拿牲畜换牲畜”;无论同类异类,无论好坏: “所献的和所换的都要成为圣。”二者都归耶和华,分别出来作圣用,或作祭物,或供祭司家用,或其价银用于修缮圣所。s 见 Muis 对本处引述。t 同上。u 同上。w 《替换律》第1章第1节。

第11节 “若是不洁净的牲畜,就是人不能拿来献给耶和华为祭的”,……指除狗以外的各种牲畜,因为狗的价银不可带进耶和华的殿;总之,是除牛、羊、山羊、公绵羊和羊羔以外的。虽然有人甚至把这理解为那些本来属洁净类、但身有残疾、因此不适于献给主的牲畜;雅基等人便如此解释: “就要把牲畜带到祭司面前”;让祭司察看、检查,并判断其价值,好给它定价,使它得以出售或赎回,因为惟有牲畜才可以这样;因此有人指出,雀鸟、木材、乳香和供职器皿都没有赎回之例,因为经上只说到牲畜。x 迈蒙尼德与巴特诺拉《米拿何》米示拿,第12章第1节。y 《米拿何》米示拿。

第12节 “祭司要估定它,无论是好是坏”,……就是按其价值定价,照他看为如何。 “祭司怎样估定,就要怎样成立”;那就是它出售的价格。但不是卖给主人或献它的人,因为照利未记 27:13 看来,他必须另加价;而是,如雅基所说,卖给其他来购买的人。

第13节 “他若一定要赎回它”,……就是它的主人,或那把它献出的人,若执意要不惜代价把它取回: “就要在你所估定的价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就是说,他要照祭司所定的全价付银,那也是别人可以购买它的价;另外再加上原价值的五分之一。这样做,一是为使足价得以支付,因为祭司未必像主人那样清楚它的真实价值;二是为维持圣物的价值,并使人在献物时谨慎,因为虽可赎回,却必须付出相当高的代价。

第14节 “人若将房屋分别为圣,归给耶和华”,……就是把房屋拨作圣用,献作圣事之需,使之可以卖掉,其价银用于献祭、修殿等。在这条之下,也包含其他财物。关于此,犹太人说:“人若将自己的财物分别为圣,而妻子的妆奁尚由他承担,或他欠人债,那么妻子不能从已分别为圣之物中索取妆奁,债主也不能索债;但若他要赎回,他可以赎回,条件是把妆奁给妻子,把债还给债主。若他分别为圣的是九十镑,而所欠的是一百镑,他可以再加一便士,借此赎回那些财物,条件是给妻子妆奁,给债主偿债。无论他是把财物分别为圣,还是作估价,他都无权动妻子和儿女的衣服,也无权动那些为他们染色的衣物,以及他替他们买的新鞋等。”z 又说:“若有人将财物分别为圣,其中有适合祭坛用的东西,如酒、油、雀鸟,拉比以利以谢说,可以卖给有此需要的人,再用所得的价银买燔祭;其余财物则归修殿之用。”a “祭司要估定这房屋,无论是好是坏”;要查看房屋大小和状况,是宽大坚固的房屋,还是不是;修缮良好,还是不好;然后照此定价: “祭司怎样估定,就要怎样成立”;照祭司所定的价格,它就可以出售;谁愿出价,谁都可买,只有原主人或献屋的人必须另加五分之一,如下所说。z 《亚拉斤》米示拿,第6章第2、5节。a 《舍客勒》米示拿,第4章第8节。

第15节 “将房屋分别为圣的人若要赎回房屋”,……一所分别出来作圣用的房屋,可以由别人照祭司所定的价格赎回,也可以由原主人另加五分之一赎回。这适用于城墙内的房屋,也适用于乡村中的房屋。迈蒙尼德说:“将房屋分别为圣的人,无论是城内的房屋,还是乡村的房屋,都可以常常赎回。若有人从圣物之手赎回一所房屋,若是城内的房屋,并且在赎回者手中满十二个月,就永归他所有;若是乡村中的房屋,到了禧年仍在赎回者手中,就在禧年归还原主。”b 但若原主人在献出之后自己想赎回, “就要在你所估定的价银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房屋仍归他。”就是说,他必须比祭司所估的价,或别人所能买到的价,多付五分之一。这样做的原因,是使人在分别为圣或许愿献房屋、财物时更加谨慎,也使人确信所付的是足价,因为祭司未必像主人那样熟悉其真实价值;而主人若乐意照祭司所定的价赎回,也可能引人生疑。因此,为了确保得足价,并使献物的价值被高度看重,主人必须比估价多付五分之一。比如说,一所这样献出的房屋,若祭司估价为一百镑,主人若要赎回,就必须付一百二十镑。b 《估价律》第5章第3、4节。

第16节 “人若将承受为业的一分田地分别为圣,归给耶和华”,……就是他从父亲承继而得、现今享有的田地,这有别于利未记 27:22 所说自己买来的田。这样的田地可以献上,但不是全部都献,只献其中一部分;一方面,好使他仍有生计来源,供养自己和家人;另一方面,也防止产业完全从其家族和支派中被转移出去。“你所估定的价值,要按这地所撒的种子”;不是按田地本身,也不是按它是好是坏,因为如雅基所说,田有好坏之别;而是按其所产种子的数量,或更确切说,按其播种所需的种子数量。“一贺梅珥大麦种子,要值银子五十舍客勒”;约合我们的钱币近六镑。这里必须仔细区分“omer”和“homer”;若不留意这一点,就会使一些博学之士在此处注释上出错。

因为“omer”是“一伊法”的十分之一,出埃及记 16:36;而“一伊法”不过是“一贺梅珥”的十分之一,以西结书 45:11。这在大麦的计量上造成极大差别,因为一贺梅珥包含十伊法,也就是十蒲式耳。即便按这个算法,大麦每蒲式耳的估价仍很高,因为十蒲式耳值五十舍客勒,若按一舍客勒半 crown,合六镑五先令,也就是每蒲式耳十二先令六便士,这对于大麦来说太高了。所以若一伊法,也就是一贺梅珥的十分之一,包含三细亚或三配克,而有人把这称为蒲式耳,那么一贺梅珥便等于三十蒲式耳,这就把估价降到每蒲式耳略高于两先令,更接近大麦的真实价值。但事实是,大麦作种子之价值并不是像我们译本所引导人去想的那样被确指;因为这句话应译作:“若其种子为一贺梅珥大麦”,那么这块田就“要值银子五十舍客勒”。

也就是说,若一块田播种需要一贺梅珥的大麦种子,那它就估价为五十舍客勒银子;若需要两贺梅珥,就估价一百舍客勒,如此类推。

第17节 “他若从禧年起将田地分别为圣”,……就是如亚本以斯拉所说,在禧年那一年尚在进行之时,或禧年刚过,他立刻将田分别为圣作圣用;若有人来赎,如雅基所说,就是一献出、祭司估定之后,立刻便有人来买: “就要照你所估定的价值成立”;不论祭司定多少价,就按那个价卖;凡愿买的人都可照此购买,除非是那献地之人自己,那他就必须另加五分之一,如后文所说。

第18节 “他若在禧年以后将田地分别为圣”,……就是若干年之后,或多或少;也可能是在离下一个禧年过了一半之时,或更靠近的时候: “祭司就要按到禧年还剩的年数,替他计算价银”;例如,这块田若只需一贺梅珥大麦来播种,而从禧年到禧年的全值不过五十舍客勒银子;那么若是在五十年过半,或二十五年终了时将它分别为圣,就该按二十五舍客勒计算并出售;其余类推,每年算一舍客勒。 “要从你所估定的价值中减去”;不是减去禧年那一年本身,而是按已经过去或尚未来到的年数,每年从原本五十舍客勒的总值中扣去一舍客勒。

第19节 “将田地分别为圣的人若一定要赎回它”,……若他想要回来,并不惜代价,后悔自己如此把它让了出去: “就要把你所估定价银的五分之一加在其上”;耶路撒冷他尔根作“银舍客勒的五分之一”。就是说,若他一分别为圣就立意要赎回,那么除了本来估定的五十舍客勒银子,亦即别人可以买去的价格以外,他还必须另付五分之一,也就是再加十舍客勒。理由如利未记 27:15 前已说明。 “这田就必归他为定”;要稳固地归他,常存在他手中,他也继续按自己的产业拥有它,如同从未将它分别为圣一样。

第20节 “他若不赎这田地”,……即将它分别为圣的人,不愿在所定价格之外再加上那五分之一,而宁可让它照自己所献的用途被处置; “或是他把田地卖给别人”;就是说,要么是原主人赎回后又转卖了,要么更可能是如雅基所说,由祭司或圣库管理者照它所献的目的,把它出售: “就不可再赎了”;把它分别为圣的人不能再把它买回来;买了它的人也不可再卖回给他,否则他就可能借此以低于律法所定的价格重新得回;此外,利未记 27:21 还提出另一个理由。

第21节 “但那田地到了禧年出来的时候”,……就是从买主手中出来的时候: “要归耶和华为圣,像永献的田一样”;虽然它从买主手中出来,却不归回那位使它成圣、或把它献上的人,而是分别出来,用于耶和华的事奉;因为凡永献之物,无论是人、牲畜,或田地,都是归耶和华为至圣的,利未记 27:28。“那田地要归祭司为业”;它不归回圣所的库官,就是曾把它卖给别人以修殿的那位,如雅基所言;而是像永献的田一样归给祭司,正如经上所说:“以色列中一切永献的都必归你”,民数记 18:14。并且,如他所说,这田要分给禧年赎罪日当值的那一班祭司。

但若它从未被赎回,一直到禧年仍保持分别为圣的状态,祭司也不是白白得着;犹太法典说:“到了禧年,田地若未被赎回,祭司就进去取得它,并付出其价银。”对此,一位注释家说:若有人已经赎回它,那么那价银就归为圣,用于修殿;到了禧年,它就从买主手中出来,白白归祭司。但若它未被赎回,祭司就必须付五十舍客勒的价银来取得它。即便先前是某位祭司从库官手中买得此田,到了禧年,它也要从他手中归给他众弟兄祭司。规则是:“若祭司中有人赎了这田,看哪,它现在在他手中,他不可说:既然到了禧年这田要归祭司,看哪,它在我手中,看哪,它是我的;不然,它要归给他所有的弟兄祭司。”c 《亚拉斤》米示拿,第7章第4节。d 巴特诺拉对此处之注。e 《亚拉斤》米示拿,第7章第3节。

第22节 “他若将自己买来的田地分别为圣,归给耶和华”,……就是他用自己的钱,从贫穷困苦、不得不卖田的人手里买来的,并且按先前的律例,这田在禧年要归回原主: “这田不是他承受为业的田地”;不是他从祖先承受下来的产业。雅基指出,买来的田和承受的产业田之间有区别;因为买来的田,在禧年并不分给祭司,因为人只能在禧年之前把它分别为圣;到了禧年,它就必从他手中出去,归还原主。因此,若他想赎回,就必须照承受产业之田所定的价格来赎。至于儿子从父亲那里买来的田,犹太教师对它究竟算买来的田还是承受的产业田,意见不一。f 《亚拉斤》米示拿,第7章第5节。

第23节 “祭司就要给他算出你所估定的价值,直到禧年”,……祭司要对那块被分别为圣的买来之田估价,按自己所能作的最好判断给它定价,并交给那位使它成圣的人,或任何愿意赎回的人;而此估价是照离禧年还剩的年数来算的: “当日他要交出你所估定的价银”;也就是祭司立刻给这块田所定的价格,由那使它成圣的人来付,但不像利未记 27:19 那样另加五分之一;迈蒙尼德如此说,或由任何别的买主来付: “作为归耶和华的圣物”;归作圣用,如修殿等,买田之银便拨归这些用途。g 《估价律》第4章第26节。

第24节 “到了禧年,那田地要归还卖主”,……不是归那使它成圣的人,无论他赎回与否;也不是归那在它被分别为圣之后从圣库官手中买它的人;而是归原来的业主和主人,就是卖给那位使它成圣之人的那一位,因为经文接着说: “就是那承受那地为业的人”;就是那按祖业从父亲承受这地的人,因此照禧年的律法,到那时它必须归回给他,不可再被持有,也不可转作圣用。正如《米示拿》所说:“买来的田,在禧年并不归祭司;因为人不能把并非属于自己的东西分别为圣。”因为他所买的,只在禧年之前才算是他的,所以不能把它献作更长久的圣用。h 见前引处(《估价律》第4章第26节)。

第25节 “凡你所估定的价值,都要按圣所的舍客勒”,……就是按圣所里所保存的舍客勒,这是所有舍客勒的标准;并不是说圣所里的舍客勒和普通舍客勒不同,因为每一舍客勒都应当像那标准一样,具有足重足值;估价必须按这样的舍客勒来算,所付的钱也必须是这样足重的。 “二十季拉为一舍客勒”;约拿单他尔根称之为“meahs”或“oboli”,其中一个约合我们的钱币三半便士左右,甚至还不到,重量约十一格令,坎伯兰主教如此计算;参见以西结书 45:12。i 《圣经度量衡》第4章111页。

第26节 “只是头生的牲畜”,……这些被排除在可再分别为圣、可再拨作圣用之外,理由很充分,就在下句所提示: “凡头生的,本来就是耶和华的头生牲畜,人不可再将它分别为圣”;因为这是主已经声明归自己所有,并且早在这条律例之前就立法命定要分别为圣归他的,出埃及记 13:2。因此,再把这样的牲畜分别为圣,等于把本来已经属于他的东西再献给他;这不只是一般意义上万物都是他的,而是特殊意义上他已特别要求归自己所有的。所以,把本已属他的东西再向他许愿、再献给他,不过是戏弄他、讥诮他。 “无论是牛,是羊”;无论哪一种的头生: “都是耶和华的”;他早已先于其主人之许愿,把它们宣称为自己特别专有的产业。

第27节 “若是不洁净的牲畜”,……这不是指一般不洁净牲畜的头生,因为那些要照祭司估价,用羊羔而不是用银钱赎回,并另加五分之一;这里乃是指那些被分别为圣、或许愿献作修缮圣所之用的,正如雅基所注: “就要按你的估价赎回它”;即照祭司所定、按他判断认为其价值多少的价格。 “并要在其上加上五分之一”;就是在原价之外,再按原价加五分之一。这是那使它成圣、或许这愿的人,若愿意赎回时所必须付的。 “若不赎回”;若他自己不愿出这个价格和所加的五分之一: “就要照你的估价卖了”;卖给别人,而不加那五分之一;若别人愿买,那么所得的价银便用于圣用。

第28节 “但人凡永献给耶和华的”,……这与前面“分别为圣”所表达的愿不同。因为虽然“分别为圣”和“永献”都是愿,但后者带着咒诅或咒誓;借此,一个人若把自己所永献的东西挪作别用,就等于求咒在自己身上。因此,这类愿是绝对的、不可撤回的;所许之物不可转让,所以不可卖,也不可赎,如后文所说;而分别为圣之物则可以。“凡他所有的,无论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为业的田地,都不可卖,也不可赎”;必须用于它被永献的目的。这里必须理解为属于他自己的、他有权处分的那些东西;就是如亚本以斯拉解释“凡他所有的”这句话时所说,是那些在他权下的。若是人,就必须是他的奴仆,是他拥有专制权柄的人;是他可以卖给别人、赠与别人、或留给儿女作永远产业的,如利未记 25:46;这些他都可任意处置,因此也可把他们献给祭司服役。

雅基就把这里的人解释为男仆女婢,且是迦南人。若是牲畜,就必须是他自己的产业,而不是别人的。若是田地,就必须是他承受为业的土地。有些犹太作者,如阿本达拿,根据“凡他所有的”这句话推论,人只能永献自己财产的一部分,而不能全部永献。因此《米示拿》说:“人可以从他的羊群牛群中永献,从他的迦南男女仆婢中永献,从他承受为业的田地中永献;但若把这些全都永献了,它们就不算永献。”k 这愿是无效的。对此一位注释家说:他可以永献一些动产,但不可全献;可以永献一些迦南男女仆婢,但不可全献;可以永献承受产业中的一部分田地,但不可全献。

然而按犹太法典,人的儿女、希伯来仆人和买来的田地,都不可永献;“若有人把自己的儿子、女儿、希伯来男仆或女婢、或自己买来的田地永献了,它们并不算永献,因为人不可永献不属于自己的东西。”m 一位注释家为女儿作例外,说,人可以永献自己的女儿,因为在她年幼时可以卖她;但成年处女则不可;参见出埃及记 21:7。“凡永献的都是归耶和华为至圣”;因此不可挪作别用,只归他自己,也不可由祭司以外的人擅自动用,甚至不可摸、不可拿;正如那些可吃的至圣之物,也只准祭司吃。k 《亚拉斤》米示拿,第8章第4节。l 巴特诺拉对此处之注。m 同上,第5节。n 巴特诺拉《亚拉斤》米示拿,第8章第5节。

第29节 “凡从人中永献出来的,都不可赎回”,……这不是说前一节那种献给耶和华的人,因为那里说的是“永献给耶和华的”,这里却不是;乃是指那些被定为毁灭和灭绝的人,他们没有赎回之路,必要死亡。经文也不是说“由人所永献的”,而是说“从人中永献出来的”;意思可以是由神亲自定为毁灭的,如一切拜偶像的人,尤其是迦南地七族,特别是亚玛力人,所以无论如何都不可放过,必须处死,出埃及记 22:20。塔木德中把这解释为迦南男女仆婢。也可以是由人定为毁灭的:或是以色列百姓在战争中面对明知为仇敌的人和他们的城邑,向耶和华起誓要将其尽行毁灭,如民数记 21:2;亚本以斯拉就是如此解释本处经文。又或者是民间官长因死罪而判处死刑的人,要么石头打死,要么火烧,要么绞死,要么刀杀。

许多人都接受这种意思;因为审判官用多种死法来处死,所以,照查斯库尼的话,这里说“凡永献的”,就好像说:无论法官用四种死法中的哪一种判某人灭亡,他都必须死于那种刑罚。雅基和本米勒也把它解释为那些将要被杀的人,即受法官判决的人;若有人说:“他的估价,或他的价银归于我身上”,那是无效的,毫无作用: “总要把他治死”;正如同一位作者所说,看哪,他既已出去受死,就不可赎回,无论用价银或估价都不行。约拿单他尔根说:“他不可用银钱赎回,只可借燔祭、圣祭和祈求怜悯,因为他已被判死。”这些话可以理解为指其中任何一种,或全部;而不是像某些人所想的那样,认为犹太父母和主人竟有这样大的权力,可以把自己的儿女和仆人献去受死,或以这种方式献上,以致他们必须把他们治死。

因为他们固然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卖人,却绝没有权夺取其生命,或把人献作死罪之物;那样做便是违反第六条诫命,要受死刑惩罚。即便主人误杀了自己的仆人,也不能免罚;甚至若打掉了仆人的眼睛或牙齿,都必须释放他得自由,更何况无权取其生命或把他献作毁灭之物。有些人认为,耶弗他因误解这条律法,许下轻率之愿而把女儿献作祭,士师记 11:30;但他究竟是否真这样做,仍属疑问。o 《巴比伦塔木德·基廷》38页2栏。

第30节 “地上所有的十分之一”,……其中有各种不同的十分之一:头一十分之一、十分之一中的十分之一、第二个十分之一,以及穷人的十分之一;一般都归纳为三种。“一切出产的头一十分之一,我给了在耶路撒冷供职的亚伦子孙;另一个十分之一,我卖了,每年带到耶路撒冷花用。”多比传 1:7。迈蒙尼德说:“他们每年分出头一个十分之一后,又分出第二个十分之一,正如申命记 14:22 所说;到了第三年和第六年,则分出穷人的十分之一,代替第二个十分之一。”p 因此,严格说来,只有两个十分之一,虽然通常算作三个;一切可食之物的十分之一每年都给利未人,而利未人再从其中取十分之一给祭司;第二个十分之一则由主人自己吃。照前述作者所说,第三年和第六年,这第二个十分之一便给穷人,所以称作他们的。

雅基把这条律法解释为指第二个十分之一,迈蒙尼德也如此:q “无论是地上的种子,是树上的果子,都是耶和华的”;当献给他,以承认他是土地的主人,并承认一切出产都因他的赐福而来,因此以感恩的方式归给他。前者包括一切作人食物的谷类,如小麦和大麦;后者则包括酒、油,以及一切可食用的果子。因为有一条通则说:凡可作食物、能贮存(有主之物,不是公物)、且出于地里的,都有纳十分之一的义务。r “这是归耶和华为圣的”;头一个十分之一只由祭司和利未人吃,另一个则只可在耶路撒冷、在耶和华面前吃,而且必须由洁净的人来吃。异教人中也有类似做法,或许是模仿这里,尤其在希腊人中。庇西特拉图对梭伦说,雅典人各自把自己产业的十分之一献上,不是给我这统治者,而是为公共祭祀和公用,并在打仗时用以支付军费。

s 又如按阿波罗神谕,科西拉人被命令把田地出产的十分之一送往奥林匹亚和德尔斐;t 同样依据该神谕,在西夫诺斯岛上,有一座金矿,他们也被命令把其中十分之一带到同一地方。u 佩拉斯基人在饥荒时也曾向诸神许愿,把一切出产的十分之一献给他们;得蒙所愿之后,便将一切果实和牲畜的十分之一献给诸神。w p 《第二个十分之一律》第1章第1节。q 《十分之一律》第1章第2节。r 《玛阿色罗特》米示拿,第1章第1节。s 见《第欧根尼·拉尔修·梭伦传》36页。t 保萨尼阿斯《福基斯志》,即第10卷624页。u 同上628页。w 狄奥尼修斯·哈利卡那苏斯,引自优西比乌《福音预备》第4卷159页。

第31节 “若有人要赎回他所献的十分之一中的什么”,……是指他自己的,而不是邻舍的,正如雅基所说;因为若他赎回邻舍的十分之一,就不必像赎回自己的那样另加五分之一,如下: “就要另加五分之一”;就是说,除照其所赎回的那部分十分之一的价值付款以外,还要再加上那价银的五分之一。比如说,若那十分之一值五十先令,那么他就要付五十先令,再加十先令;其余类推。照雅基的意思,这样赎回的用途,是使他可以在任何地方食用它;因为他所理解的,正是前面所说的第二个十分之一,而那本来只可在耶路撒冷吃。

第32节 “至于牛群羊群的十分之一”,……约拿单和耶路撒冷他尔根都解释为牛和羊;因为这条律法只关乎这些,正如迈蒙尼德所说,只有洁净的牲畜才纳十分之一,虽然不洁净牲畜的头生必须赎回: “凡从杖下经过的,第十只都要归耶和华为圣”;这种牲畜被宰杀之后,血和脂油要献在坛上,肉则由主人吃,正如雅基所说;他还补充,这不算在其余归祭司的供物之中,我们也不见这十分之一是给祭司的。这里所说它们经过其下的“杖”,或是牧人的杖,如亚本以斯拉所言,它们早晚出入时从其下经过,如耶利米书 33:13;或是点数取十分之一之人的杖。

迈蒙尼德所描述的取十分之一的方法如下:“他把所有羊羔和牛犊都圈进一块地里,做一个小门,使它们不能两个一同出去;然后把母畜放在外面,让它们鸣叫,好叫小羊听见母声,便从圈里出来与其相会,正如经上所说,‘凡从杖下经过的’;因为必须让它自己经过,不可用手赶出。它们一个接一个从圈里出来时,他便用杖数说: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第十个出去的,无论公母,无论完全或有残疾,他都用红色作记号,并说:这是十分之一。”y 牲畜取十分之一的时间是在以禄月初,即八月初;因为有话说:“以禄月初,是牲畜取十分之一之年的开始。”z 那时,他们把前一年所生的都取十分之一。但别处又告诉我们,牲畜取十分之一共有三个时间:逾越节前十五天(即亚达月末,约二月),五旬节前十五天,以及住棚节前十五天(即以禄月末,约八月)。

a 之所以在这些时候取十分之一,是为那些上这些节期的人,确保所卖所吃的牲畜都已经纳了十分之一。x 《头生牲畜律》第6章第1节。y 同书第7章第1节。z 《新年》米示拿,第1章第1节。a 《头生牲畜》米示拿,第9章第1节。

第33节 “不可查看是好是坏”,……就是不可查看它身体状况好坏,是肥是瘦,是完全还是有残疾,只要照它本来所是的接纳: “也不可更换它”;无论换得更好或更坏,都不可更改,牲畜必须照它来到时的样子收取: “若他更换了,那么本身和所更换的都要成为圣”;都归耶和华为圣,作他的使用和事奉之用。这样做是为约束人不要改换,因为一旦改换,原来的和后换的都要从他手中取去。并且,照说法,他还要受四十减一的鞭打。b 不论这种更换是牛群换羊群,或羊群换牛群;羔羊换山羊,或山羊换羔羊;公的换母的,或母的换公的;完全的换有残疾的,或有残疾的换完全的: “都不可赎回”;犹太人由此推论说,十分之一的牲畜无论有残疾或无残疾,都不可买卖。b 《替换》米示拿,第1章第1、2节。c 迈蒙尼德《头生牲畜律》第6章第5、6节。

第34节 “这些就是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命令”,……意思可能是指本章所载的内容,或更可能是指全卷书中所包含的,就是他传给摩西的一切: “为以色列人”;要他们遵守,无论祭司还是百姓: “是在西奈山上赐给他的”;或是在山上,或更可能是在其附近的西奈旷野,在会幕立起之后,耶和华从会幕中对他说话的时候;参见利未记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