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第二十七章。(1)耶和华对摩西说。——像利未记 25:1 至利未记 26:45 所载那组条例一样,关于各种许愿的规例,也是以这公式引入,表明我们面前这一段构成一次独立的神圣晓谕。由于本书多处提到许愿,因此在律法上承认了古代还愿祭之习俗的存在(利未记 7:16;利未记 22:18;利未记 22:21;利未记 22:23;利未记 23:38);而利未人的律法,其卓越目的既在维护圣所及其祭物的圣洁,也在维护祭司和百姓的圣洁,若不界定这些人自愿承担之祭的性质和义务,便是不完全的。
第2节 (2)许特别的愿。——更好译作:将一个愿分别为圣。(见利未记 22:21。)按第二圣殿时期对此语的解释,它的意思是“口里宣告一个愿”。因此,古代迦勒底文译本译作“明明地宣告一个愿”。所以,凡心里暗自所许、或只是意念中形成的愿,都不算有约束力;必须清楚地用言语说出来。圣经并没有给出许愿的具体格式。像许多别的细节一样,其措辞留给执法者决定。他们把愿分为两类:(1)积极的愿,即人约束自己,为宗教用途分别为圣自己的身体、他所能支配的家人,或他财产的一部分;这类愿的公式是:“看哪,我把这献给耶和华。”(2)消极的愿,即人答应禁戒享用某样东西;这类愿的公式是:“某某东西于我在若干日、若干周,或直到永远,都算为不合法。”人要按你所估的价归给耶和华。——更好译作:按你所估的价,将人的生命归给耶和华。就是说,这愿在于把人献给耶和华,并打算按摩西所定的估价,用银钱把所献的人赎出来。本节后半解释了这愿的性质,并预设:借着许愿把人献给神,意思就是以银钱价值代替其人。“你所估的价”中的后缀,是指摩西;这些条例是在此由神启示给他的,最初执行此律法的责任也落在他身上。(见利未记 5:15;利未记 5:18。)到了第二圣殿时期,任何以色列人都可以估定这样许给耶和华之人的银钱价值。
第3节 (3)你估定的,若是男子。——更好译作:那么,你对男子的估价如下。从二十岁到六十岁。——估价不仅先从男子开始,因为男子更为重要,也特别留意其年龄。这里所列的年岁,代表人生的壮年;估价并不是按他的阶级或地位,乃是按他劳力服务的价值。要估定五十舍客勒银子,按圣所的舍客勒。——无论许这愿的人是为自己许的,还是借此把会众中别的人献上,他都要付五十舍客勒银子;按我们的币值,约为六镑九先令二便士;前提是这位被献的人在二十至六十岁之间。无论贫富,都要付这数目。在第二圣殿时期,若有人说“我的价值归在我身上”,或“这人的价值归在我身上”,或“某某人的价值归在我身上”,他就要承担这笔金额。
第4节 (4)若是女子……就估定三十舍客勒。——妇人既是较软弱的器皿,她的劳力价值也较低;所以,若她许愿把自己献上,或借着许愿把别的同性之人献给圣所,只要年龄在上述范围之内,就要付三十舍客勒,即三镑十七先令六便士。这正是奴仆的价值(出埃及记 21:32),也是基督被卖的价钱(马太福音 27:9)。有人推想,在此条例之下,耶弗他本可以赎回他无意中许给耶和华的女儿(士师记 11:30)。(但参见利未记 27:29。)
第5节 (5)若从五岁到二十岁。——这里提到五岁的孩子,可见此处所说的愿,不单是人论到自己所许的愿,也包括他为别人所许的愿;因为若一个孩子自己许愿,要付出一大笔钱,这样的愿并无效力。所以,这里所设想的情形,是父亲或母亲把男孩许给耶和华,或别的人承担向圣所支付某个孩子之价值的责任。下一节更清楚地表明这一点。男子要估二十舍客勒。——因为这年龄男孩的劳力价值低得多,所以父母或其他为他许愿给圣所的人,要付二镑十一先令八便士。女子十舍客勒。——女孩的价值按比例更低,许愿的人要付一镑五先令十便士;这与老妇人的估价相同。(见利未记 27:7。)
第6节 (6)若从一月到五岁。——就是说,若父母或别的人,把自己或别人的孩子奉献给圣所,就必须按规定的估价将其赎回。第二圣殿时期,在这种情形下所用的公式是:“看哪,我这男孩、或这女孩、或那男孩、或那女孩的估价归在我身上。”男子估五舍客勒银子。——在这样幼小的年龄,孩子的劳力价值不大,所以许愿的人为男孩要付十二先令十一便士。女子……估三舍客勒银子。——女孩价值按比例较低,赎价为七先令九便士。
第7节 (7)若从六十岁以上。——因为几乎不能再劳动,老人价值仅高于孩童。男子……十五舍客勒。——所以老人赎价为一镑十八先令九便士。女子十舍客勒。——六十岁以上的老妇人,估价恰与五岁到二十岁的女孩相同(见利未记 27:5),因此其赎价为一镑五先令十便士。由此可见,男女之间的差距,在老年并不像青年时那样大。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们解释这一点时,引了一句俗语:“家中有个老人,常是累赘;家中有个老妇,却是宝贝,因为她料理一切家务。”
第8节 (8)他若穷乏,不能照你所估的价。——就是说,若许愿的人所拥有的,不足以支付法律规定的赎价。就要把他带到祭司面前。——声称贫穷的人要到祭司面前,由祭司查明他的情形,按其能力酌定金额。然而,在第二圣殿时期,他至少仍须付一舍客勒。若有人忽略不向圣殿库房偿还所许的愿,官员就会扣押他的财物。不过,这必须以不剥夺其生计为方式办理。差役必须给工匠留下两套工具,给农夫留下两头牛的一副轭,给赶驴的人留下他的驴;也必须留下够三十天的食物和够十二个月的寝具;而且绝不可扣押此人的鞋子或经匣,也不可扣押他妻子的财物或他儿女的衣服。
第9节 (9)若所许的是牲畜,就是人献供物给耶和华的。——就是说,若人所许的是可献祭的四足牲畜,即公牛、绵羊或山羊。凡这一类献给耶和华的,都要成为圣。——就是说,根本不可赎回。它们要交给圣所;祭司把它们卖给那些需要它们作坛上祭物的以色列人,而所得的钱用在维持圣所的事奉上。
第10节 (10)人不可改换,也不可更换。——所许的那一只牲畜必须照原样交出;任何更改都不允许,即使是以较好的替换较差的,也不许可。此条例在这方面所加的强调,是由这里使用两个同义动词显示出来的。若许愿的人真的把原来献给耶和华的换了,那么两只牲畜,就是原先所许的和后来替换的,都同样成为圣,都必须交给圣所。
第11节 (11)若是任何不洁净的牲畜。——就是说,若他所许的是不洁净的牲畜,不属于三种可献祭的四足牲畜,因此不能在坛上献祭。不过,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们认为,这里“不洁净的牲畜”一语,是指有残疾的祭牲,如有瑕疵的牛、绵羊和山羊,这些都不合法用于坛上。
第12节 (12)牲畜是好是坏。——就是说,祭司要按这牲畜的状况来估价,不论它情况如何,不论是好的还是坏的。
第13节 (13)他若一定要赎回。——更好译作:他若愿意赎回它。就是说,就是那把它许给圣所的人自己。祭司对这牲畜所定的估价,是供任何想买它的人使用的,当然也包括许愿的人本人。他要在你所估定的价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别人可以按祭司所估的价买这牲畜,但原主却要比估价多付五分之一。这大概是对他把曾经应许给耶和华之物再取回的一种罚款。关于第二圣殿时期这五分之一的计算方法,见利未记 5:16。
第14节 (14)人将房屋分别为圣,归给耶和华。——就是说,他借着许愿把房屋献作神的用途;房屋就要出售,而钱由主管者用于维持并修理圣所;除非那房屋需要作祭司的住所,或用作与圣殿职事有关的其他用途。不过,出售必须在祭司仔细察看、查明并按房屋状况定价之后才能进行。然后,任何人都可以按这定价购买。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们把“房屋”一词解释为不仅指建筑本身,也指其所属之物,或其中任何家具,只要主人可以把这些分别许给圣所;而从“他的房屋”这说法,他们又推断,房屋或其中之物必须绝对属于他本人,并且他有独占的处置权。因此,凡以欺诈所得的房屋或财产,无论欺诈者还是被欺诈者,都不能许给圣所,因为财产并不真正属于二者中的任何一方,不能称为“他的”。此外,若有人因错误而许了某样东西,也不能为圣所所索取;在这种情况下,这愿视为无效。由这些考虑,再加上凡所许之物都可以赎回,显然可知:摩西律法中这种归圣所的奉献之愿,并没有按我们教会礼仪中“奉献”的意义,把某种圣礼性、不可转让的圣洁赋予对象本身。必须归给圣工的,不是礼物本身,而是它的金钱价值。
第15节 (15)将房屋分别为圣的人,若要赎回房屋。——祭司所定的净价,凡别人要买这房屋,只须照此支付;然而,若原主本人,或按第二圣殿时期通行的做法,他的儿子、妻子或最近的亲属,要赎回这房屋,就必须像牲畜的情形一样,在估价之外另加五分之一;理由也一样,就是因为把曾经应许给耶和华之物再取回来。(见利未记 27:13。)
第16节 (16)若将承受为业的几分地分别为圣,归给耶和华。——就是说,若他借着许愿,把从祖先承受而来的田地中的一部分献作圣所的用途;这就与他自己买来的田地有所分别。(见利未记 27:22。)“几分”这两个字虽然是斜体字,但在希伯来文结构中已包含其意。任何人都不许把自己全部产业都许给圣所,以免使自己的家人陷于贫穷。你要按撒种多少估定价值。——更好译作:你要按其所需的种子估定价值。就是说,他不是把所许之田地本身永久交给圣所,乃是祭司按播种这块地所需的种子数量来估计其面积。若撒一贺梅珥大麦种子,要估价五十舍客勒银子。——就是说,若他所许的那块地适合播种一贺梅珥,即五个半蒲式耳的大麦种子,他就要估它值六镑九先令二便士。(见利未记 27:3。)按第二圣殿时期权威们的看法,这五十舍客勒包含了整个四十九年期间的出产价值,也就是从一个禧年到另一个禧年;所以,这样一块地平均每年估价略多于一舍客勒。在这种情形下,许愿的人总可以把地赎回,因为若让外人按此价格买去,几乎等于白送。所定的低价显然是为了不夺去一家人的生计,因为祖业几乎总是他们惟一的生活来源。
第17节 (17)他若从禧年将田地分别为圣。——就是说,以上所说五十舍客勒的估价,只适用于他在禧年结束之后立刻许愿的时候,因为那时这估价所涵盖的期间是四十九年。
第18节 (18)倘若他在禧年以后将田地分别为圣。——然而,若许愿是在禧年以后,那么祭司就要按许愿之时到下一个禧年之间尚余的年数来估定这块田。要从你所估的减去价值。——就是说,自上一个禧年以来直到他许愿之时已过去的年数,要从禧年周期中扣除,因此也要从原先五十舍客勒的估价中减去相应的舍客勒数。例如,若他在禧年后二十年时把这块田照五十舍客勒的估价许了愿,祭司只应计算到下一个禧年所余的三十年,并从原先估价中扣去那已过去二十年的二十舍客勒。因此,许愿的人只需付三十舍客勒,此外还要另加估价以上的五分之一。
第19节 (19)将田地分别为圣的人,若一定要赎回。——更好译作:若那把田地分别为圣的人愿意赎回这田地。(见利未记 27:13。)这几乎必然会发生,因为每亩地所定的低价,本来就是为了让他能够赎回。按第二圣殿时期的法规,这条例也包括他的妻子和承受产业的人,他们任何一个都有权赎回。不过,家属赎回时,照常必须在估价之外加上五分之一,理由如前所述。(见利未记 27:13;利未记 27:15。)
第20节 (20)他若不赎回那块田。——就是说,尽管律法给许愿的人种种便利,使他能在禧年以前赎回祖业,但他若卑鄙到竟放弃赎回的特权,因此显出毫无延续家名之心,——或是把田卖给别人。——更好译作:并且他竟把田卖给另一个人。就是说,除了这种缺乏家族荣誉感之外,他还暗中把已许给圣所的田卖给别人,于是卑鄙之外又加上亵渎圣物,——就再不能赎回了。——那么,他就永远失去赎回这田的一切权利。
第21节 (21)但到了禧年,那田出了买主的手。——就是说,在禧年那地离开买主之手,因为到了禧年,每一个买主都必须交还自己所买的地(见利未记 25:25-28),——就要归耶和华为圣,和永献的地一样。——它不再归还给最初许愿、后来又拒绝赎回并诡诈卖掉那田的原主,乃要成为神的产业,像一切永献或当灭之物一样。(见利未记 27:28。)不过,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们对利未记 27:20-21 所载律法的理解如下:若许愿献田的人在禧年之前不赎回,而那田当时仍在圣殿库官手中,因一切这样借着许愿所献之物都由他管理;或者库官已经把这田卖给别人,而那人正占有此田,那么原主或许愿的人就再也不能赎回;但到了禧年,这田无论是在库官手里,还是在买主手里,都要归给当年在职的祭司,由他们并入自己的牧场。不过,这些祭司必须为此付出估价的金额。
第22节 (22)若将所买的一块田,分别为圣,归给耶和华。——但若有人把自己买来的田许了愿,而这田只归他用到下一个禧年,届时就要归还原主(见利未记 25:25-28),情形就必然不同。这样的租赁田地若许给耶和华,就要如此办理:——
第23节 (23)祭司就要给他估定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许愿的人不可按祖业田所定的低价付费(见利未记 27:16);祭司要照这田直到禧年还能收成多少次来估价,正如一般买卖田地时的估价方法一样。(见利未记 25:14-16。)当日他就要把你所估定的价值给出来。——这估价,许愿的人或他的亲属必须一次性全部付清,但无须另加五分之一;而许祖业田的人,则有按年分期缴纳那一小笔款项的便利。
第24节 (24)到了禧年,那田要归还卖主。——照利未记 25:23-28 所定的律法,这样许了愿的田,在禧年并不归还买主,乃是归还那位世袭的原主,就是那把田买来之后又许给耶和华之人所买自的那位。
第25节 (25)都要按圣所的舍客勒。——由于这些许愿所得都归作维持并修理圣所之用,所以一切估价都必须按圣所舍客勒的标准重量来计算并缴纳。(见出埃及记 30:13。)
第26节 (26)只是牲畜中头生的。——更好译作:然而,头生的,等等。因为这样的译法也适合利未记 27:28,该节以同一个词开始,在英王钦定本中译作“notwithstanding”。在规定了可许给耶和华的四类对象之后,即:1. 人(利未记 27:2-8);2. 牲畜(利未记 27:9-13);3. 房屋(利未记 27:14-15);4. 土地(利未记 27:16-25);立法者最后指出,前面所讨论的许愿条例有两类例外。禁止许愿的对象有两类:(1)牲畜的头生;(2)永献之物。头生的本来就因明文律例属于耶和华(出埃及记 13:2)。因此,把本来已经是祂自己的再许给耶和华,不过是戏弄而已。那本来就是耶和华头生的。——更确切地说,是“作为头生而生给耶和华的”;就是说,这牲畜因其为头生,并且从出生起,就已经是耶和华的产业。
第27节 (27)若是不洁净的牲畜。——就是说,若他许的是不洁净牲畜中的头生,就可以按祭司所估的价赎回,并在固定价值之外再加五分之一。若不赎回,圣所库官就把它按此估价卖给愿意买的人,而所得款项用于维持和修理圣所。由于这与出埃及记 13:13;出埃及记 34:20 所载的律法似乎不合,因为那里规定,驴的头生要么用羊赎回,要么就要打断它的颈项,因此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们把本节的命令解释为:它不是应用于不洁净牲畜的头生,而是泛指那些奉献作修理圣所之用的不洁净牲畜。
第28节 (28)但一切永献的。——更好译作:然而,一切当灭之物。(见利未记 27:26。)就是说,不同于前面所说借着许愿献给神之物,凡许愿者在严肃咒禁之下献给神的东西,都不能赎回。无论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为业的地。——这表明,人可以怎样广泛地运用这种把物当灭归给神的权力。他不仅可以把自己的牲畜和原本不可转让的祖业献上,也可以把那些他所能支配的人献上,就是他的儿女和奴仆。凡永献的是归给耶和华为至圣。——既然是至圣的,凡这样永献给耶和华的东西或人,圣所的官员都不可出售,许愿而施行咒禁的人也不可赎回。凡在咒禁之下所献的礼物,都成为祭司的产业。(见利未记 27:17;民数记 18:14;以西结书 44:29。)
第29节 (29)凡从人中当灭的,都不可赎。——更好译作:凡从人中被咒禁的,都不可赎回。就是说,凡从人类中被咒禁的,或任何被咒禁的人,都不可赎回。正如牲畜和祖业田地一样,一旦借着咒禁的愿献给神,这个被如此咒禁的人,就不可挽回地归入“归给耶和华为至圣”的类别,就是不可撤销地从人的权下挪去。总要把他治死。——不是作为献给神的祭,恰恰相反,乃是要从祂眼前除掉。这似乎是本节明显的意思,而耶弗他和他女儿那令人悲伤的记载(士师记 11:30),似乎也证实了这一点。
第二圣殿时期对这条律法似乎就是这样解释的,因为这解释体现在迦勒底文译本中;其译文如下:“凡人所许的愿,不可用银钱赎回,乃要用燔祭、圣物和在主面前恳求怜悯来对付,因为这样的人是该被治死的。”然而,也有人认为,这种可怕的咒禁之愿,只能用在那些公然作恶、拜偶像、危害以色列人信仰的罪犯身上;任何私人都不能凭自己负责而施行;若有这样的情形,便由会众或公会出于司法上的必要执行咒禁,如此显明其为“归给耶和华为至圣”。因此,利未记 27:28-29 所论的是两种不同的情形。前者规管的是“永献归给耶和华”的物件,这与利未记 27:2-8 所讨论的奉献之愿,只在一点上有别,就是不能赎回;而利未记 27:29 所规管的,则是律法本身所定的咒禁(出埃及记 22:19),或法庭对一个必须处死、不可挽回之人的判决。
第30节 (30)地上所有的十分之一。——就是说,土地产出的十分之一,与利未记 27:32 所提到的牲畜十分之一相对。最后提到那些不可借着许愿献给耶和华的,是十分之一。像牲畜的头生一样(见利未记 27:26),它们早已因另一条律法属于神。因此,人不能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许给神。无论是地上的种子。——就是说,种子撒在土里所生出的出产(民数记 18:21-24;申命记 14:22-29)。
第31节 (31)人若一定要赎这十分之一。——更好译作:人若愿意赎回这十分之一。(见利未记 27:13;利未记 27:19。)虽然人不可把十分之一许为愿,因为它已经属于耶和华;然而,若他愿意,仍可以在其实价之外加上五分之一把它赎回。按照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们所说,任何人都可以为别人应纳的十分之一支付实价而将其赎回,无须另加五分之一。这样,十分之一便可以在任何地方食用;但赎价所得的钱必须带到耶路撒冷,在那里用作团契式的筵席,邀请利未人、寄居的和贫穷人一同赴席。
第32节 (32)凡从杖下经过的。——就是说,为着数点并取其十分之一。犹太教法学家如此描述其做法:“主人要把他一切羊羔或一切牛犊聚在圈里,在圈上开一个小门,使它们不能两个同时出来;并把母畜放在外面。羊羔听见母畜叫,就从圈里出来去迎它们,正如经上所说:‘凡从杖下经过的’(利未记 27:32);因为它必须自己经过,不可由主人的手牵出来。它们一个一个从圈里出来时,他就用杖数着:一、二、三,等等;第十个出来的,无论公母,无论完全还是有残疾,他都用红色作个记号,并说:‘这是十分之一。’”先知说“我必使你们从杖下经过,使你们被约拘束”(以西结书 20:37),所指的就是这风俗;意思是,神要再一次认领你们,因为你们已被标明属于耶和华。
第33节 (33)不可问是好是坏。——就是说,主人不可把好的从坏的里面挑出来;乃要照上文所说,任凭每第十只从圈里出来时都被标明为属于耶和华。若定要更换。——见利未记 27:10。
第34节 (34)这些就是命令。——就是说,利未记 27:1-34 所载的律法。在西奈山。——在西奈的山区。(见利未记 2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