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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27 章 · 约翰·加尔文

加尔文注释 · Calvin's Commentaries · 原作公版

Verse 1

1. 耶和华对摩西说。在本章中,摩西说明,若所许的愿不便履行,已经献上的当如何、按何等价值赎回。现在当注意的是,在古时的百姓中,有两种奉献方式:一种是咒禁之物,希伯来人称之为 חרם(cherem);另一种则是归作圣殿之用,及其他敬拜中的用途。咒禁之物可以是不洁净的牲畜,或别样不圣洁之物;我们从耶利哥城及类似事例中可以看见这一点。但严格说来,人所许的愿,只可用洁净的人、洁净的牲畜,或其他可用于服事神之物来许。因此,他们从羊群中许愿献山羊和绵羊;从牛群中献公牛或牛犊,为要经历神在繁殖上的美善。若有人因没有儿女而忧愁,在向神求子时,便在所许的愿中把儿子或女儿献上;因此,撒母耳还未在母腹中成形以前,就已被献给神了(撒母耳记上 1:22)。

若有人生了体弱的孩子,或儿女中有人病重,或他自己遭遇患难,常常就借着许愿,求神保守那归给祂之物。毫无疑问,许多人滥用了这一点,陷入愚昧的做法;但只要这些错误不抵触祂的律法,神就容忍了它们。此外,既然常有这样的情形:人在负了许愿的责任之后又改变心意,不太热切甘愿地偿还,甚至是极其痛苦、不情愿地去履行;神就准许人以一定的价银赎回所应许之物,使他们的奉献仍然出于自愿。设立这赎价,性质近乎罚金,是为惩治轻率,并防止日后再不加思索,使他们在许愿之前仔细思想自己所做的事,也免得他们到履行所许诺的事时心中厌烦。此外,还当留意,这些愿之所以被确认,并不是因为它们本身完全蒙神喜悦,而是免得百姓若可以不受惩罚地拒绝向神偿还所应许的,就习惯于以不敬虔的态度轻慢神。

摩西首先论到人,并估定二十岁到六十岁的男子值圣所的五十舍客勒,因为这是人生中劳作最有收益的时期。女子则估为三十舍客勒,因为通常女子所得的收益少于男子。虽然有时也会出现某些女子比男子更有价值,因为有时女子勤劳、聪慧、明达、强于劳作,而男子却懒惰、迟钝、怠惰、软弱;然而仍必须设立一般性的律例,因为若要按每个人各自的优点来估价,考量就过于困难。神并不是严格按各人的长处逐一衡量,而是满足于通常的估算。随后,祂又规定较早年龄阶段,就是五岁到二十岁:男子二十舍客勒,女子十舍客勒。再往下,则是婴孩:一月到五岁的男孩五舍客勒,女孩三舍客勒。第四,六十岁以上的,男子十五舍客勒,女子十舍客勒;因为年老使心智和身体的力量都衰退,并渐渐毁坏。

第五,又设一个例外,免得贫穷人承担超过其微薄财力的重担,祭司可按自己所看为适当的减低其价值。不过,这种减低也适用于富人,若要赎回的人并不值通常的价钱;然而从“照许愿人的力量所能及的”这句话看来,神在此特别是为穷人作了安排。摩西惯常用这样的说法表示贫穷或缺乏,因为贫寒困苦的人手中并没有足以满足其所愿的东西。

Verse 11

11. 若所许的是不洁净的牲畜。 摩西现在第二次论到牲畜。若牲畜适合作祭物,神命令人将其献上,不许更换所许之愿;但若它有残疾,或是不洁净的,祂就定下赎回的条例。然而这里就产生一个问题:既然神禁止把不洁净之物献给祂,也禁止把它带进圣殿,那么怎能许可人许愿献上这样的东西呢?若有人起意要献上一只不洁净的牲畜,这种迷信当然要被弃绝,甚至还需要赎罪。但在我看来,这里所说的是另一类奉献,并不因违背祂律法的规定而败坏神的祭祀与敬拜。因此,祂接纳这样的愿并不奇怪,虽然祂仍以金钱上的罚款惩治这种轻率。 再者,假如一匹强壮且久经考验的马遭遇危险,它的主人便许愿说,若这马得保全,他就偿付其价值;其他情形也是如此。许愿无非是把他们愿意保全的事物交托给神的信实与保护。因此,许愿的风气过于普遍;然而仍必须用某种方式加以履行,免得神圣的名被人讥诮。 这种估价,神交由祭司裁定。但若牲畜可以献为祭,就不准赎回;若有人用别的牲畜代替,或支付其价钱,就必因欺诈受罚,因为二者,就是原牲畜和替代物或其价银,都归神为圣。加在许愿人身上的估价是不可更改的,因为神只是吩咐以色列人遵从祭司的判断,接受那加在他们身上的定价,视之为固定的规则;而且,他们还要在祭司所定的价钱上另加五分之一,作为额外的罚金。

Verse 14

14. 人将房屋分别为圣。接下来是第三类许愿,就是把房屋和田地分别为圣;在这一类中,也设有变通之法,使敬虔之事不至被轻看,同时又不致使合法的业主被赶离房屋,或使田地因无人耕种而荒废。那些把房屋许给神的人,是求神使他们和家人得以在其中健康、平安、并总的来说亨通地居住;而希望田地丰收的人,则会许上一块十英亩或二十英亩的地。无疑,在这种敬虔操练中,有时也掺杂了迷信的祈求,好像他们可以借着与神交易来为自己赢得恩待。然而,因为这件事本身并无不当,神就宽容地忍受那些不易立刻纠正的错误,免得祂因恨恶这些错误,就把本来有益且可称许的事一并废除。因此,房屋和田地都允许赎回。但若有人在出售所许之地时行了诡诈,就加上更重的刑罚,也就是使他永远失去那地。关于禧年,我们将在别处更详细论述。

目前当注意的是:约书亚所分给各支派的地业,神既清楚表明是凭祂的权柄所分定的,祂就使各支派每逢第五十年归回原初所得的份额,如此把那些因贫穷被逐出产业的人完全恢复。因此,照着那一年临近或遥远的程度,因为占有的年限或短或长,地价也就或贵或贱。神在这里不是用丈量的竿或链来计量田地,而是像对一个朴素民族那样,单纯按种子来估价;即若一块田需用一贺梅珥大麦来播种,只要业主付圣所的五十舍客勒,这地就仍归他持有。我们在别处已经看见,这舍客勒是普通舍客勒的两倍。但因许愿常常发生在禧年的中间或临近末尾,所以这里作了区别;神吩咐祭司把时间考虑在内,禧年越近,就越应减低价钱。然而,若其中有欺诈发生,神并不愿把诚实的买主赶走;但等到禧年一到,祂就把那块曾一度以亵渎方式被占有的田地永远归给祭司。

摩西把这种奉献比作咒禁之物,希伯来人称之为 חרם(cherem);这词根本的意思是“毁灭”或“废除”,因此拉丁人把“奉献归神之物”也作坏的意义来理解,视为注定走向最终毁灭之物。于是,这律例也扩展到那些已卖出的田地,就是在禧年归还原主的田地,因为那时土地最初的分配要完全恢复。对于这些田地,神命令人按时间计算价钱,使所计算的只是出产,不是地业本身。如今,人既不当地、愚昧地模仿神在律法下所容许犹太人的许愿,教皇在设法处理这些愿的赎回时,也在其属魔鬼的狂妄中胆敢与神比肩。

《教令集》第三卷中题为“论许愿及其赎回”的标题是众所周知的;其中的编纂者,不论是谁,竟以无耻的胡言试图欺骗世界,甚至毫不迟疑地堆砌互相直接矛盾的话;即便其中没有矛盾,所规定的也无非是朝圣之愿如何赎回,而这从基督的宣告看来,在福音传开以后显然就是错误的(约翰福音 4:21)。并且,魔鬼的迷惑实在奇特:律法下关于在耶路撒冷偿还许愿的话,竟被转用于基督徒;但基督已经宣告,那时候到了,真正敬拜的人不分地点,要在各处用心灵和诚实敬拜神。若教皇那些受雇的诡辩者辩称,许愿赎回也当适用同样的原则,因为若某些愿太过沉重或难当,就不该拒绝给予补救或减轻;我回答说,人若擅自夺取神保留给自己裁量的权柄,就是恶行。因为即便在旧律法之下,若非神许可,任何人也不能更改所许的愿。

若他们又辩称判断权曾交给祭司,那么他们的愚妄就被双重驳倒了:因为他们既不能证明自己被设立为审判者,也不能逃脱轻率的控告;因为他们既无任何命令,却擅自判断许愿的赎回,而古时的祭司所说的,无非是出于神的口,并且照着这里所定的明确规则。关于头生的和十分之一之物的例外,已足以证明某些愿本是非法的,是神所弃绝的;因此,人不应随意许愿。因为若把神已经据为己有的东西再许给祂,那不过是多余之功;这一点我们在别处已经说明过,也曾引入这段经文。至于这里所说的咒禁之物,不可作一般性的理解,因为若一个人不配受死,就不可将他置于这种咒禁之下。因此,这必须限制在他们本可毁灭的仇敌身上;其中显著的例子,就是耶利哥城及其居民和财物。如今,凡归在这咒禁之下的,既是献作当灭、受咒诅之物,神就要将它毁灭,也不容许任何补偿。

至于他们为何把田地置于咒禁之下,我不能明白,除非他们或许是想藉此除去某种使他们沾染污秽的罪。

Verse 26

26. 只是牲畜中头生的。 这里插入一条警戒:谁都不可献上已经属于神的东西。因为人极其容易追求炫耀,所以在表明自己敬虔时,就像俗语所说的,用同一锅灰去粉刷两堵墙。神为防止这罪,就禁止把头生的献给祂,因为那无异于把偷来的东西献给祂。总之,他们不可藉着把本已当归给神之物再献给神,借着虚假的慷慨,从神那里偷取那已经分别为圣、并不属于他们自己的东西。 我们也不必对这条律法感到惊讶,因为这种野心几乎是我们众人天生就有的,就是想借着空洞的慷慨外貌使神欠我们什么,因此又为宗教义务寻找各种可夸口的根据,而这些到头来其实一无所有。毫无疑问,若不是这样约束犹太人,他们就会借这虚伪的奉献博得双倍热心的名声,并且会毫不犹豫地以奉献为借口,夺去那原本属于神的东西。

Verse 30

30. 地上所有的十分之一。 神借这些话表明,祂把十分之一分给利未人时,是把原属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了他们,因为那原是一种君王的收入;这样,祂就堵住了一切怨言,免得别的支派因觉得自己受了不当的重担而发怨言。因此,祂设立祭司作祂的收纳人,奉祂的名收取那些若拒绝不给,就属于不敬虔和亵渎之欺诈的东西。 至于规定人若用银钱赎回十分之一,就要另加其价值的五分之一,其目的并不是要让利未人从别人的损失中得利;而是因为产业的主人在把谷物折换为银钱时,狡猾地想从中得些便宜,因此借此防止欺诈,免得利未人在这种欺骗性的兑换中有所亏损。基于同样的理由,祂吩咐牲畜无论是什么,都要作为十分之一献上,并且不许用钱赎回;因为若任人自由选择,就绝不会有肥壮健康的牲畜归给利未人。因此,这条律法是为贪婪和吝啬开出的补救之方,而且并非无故;因为若“良法出于恶习”这句格言是真的,那么对这样一个贪婪而心术不正的百姓,就必须以最严厉的方式约束他们走在本分的道路上。 尽管神如此仔细地为利未人作了安排,但他们几乎没有一个时期不遭缺乏,有时甚至半饥半饿地漂流;不仅如此,在巴比伦被掳归回之后,如此大恩典的记忆,也没能阻止人暗中扣留一部分十分之一,正如神在玛拉基书 3:8 所责备的。由此可见,神严厉命令人缴纳这些,并不是没有缘故的。

Verse 34

利未记 27:34。 这些都是诫命。 这一段总结首先是推崇律法,就是那颁布并写在两块石版上的律法,以及附加其后的各种说明,为要更充分地解释神的心意。因为神不但提出十诫,也把其中简要概括的意思加以解释。此外,摩西努力使他们信服这教训,第一是根据其权威,因为这是神所赐下的;第二是因为他并非擅自担当立法者的职分,而是神设立并呼召他来承担这事的。他向以色列人要求顺服,因为他是被差派到他们那里作他们的教师和主人。